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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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05號 ----------------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否認兩項非禮罪,控方指他在2013年5月12日及2013年5月15日非禮女童X。被告是X的叔叔,他們和一些家人住在粉嶺一座大廈一個單位內,控方指兩次非禮事件都發生在X的房間,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和X,房外則有其他家人。 控方案情 2.主控官只傳召了一位控方證人,就是女童X。 3.主控官呈上證物P1至P5。P1是X所住的居所的簡圖;P2有十五張相片是顯示該單位的環境;P3、P3A及P3B是三份同意案情,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為證據;P4是X的一份錄影證人口供,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C條引入為證據;P4A是該錄影口供的謄文,但有部分內容出錯,雙方將更正的部分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作修正,列為證物P4B;P5則是女童X的身分資料。 X 4.X在1997年2月中出生,現在剛滿17歲,她的父母大約在2001年離婚,父親獲X的監護權,母親會去探望X。X的父親在大約2008年搬往清河邨一公屋單位居住,X和她的二叔(即被告)、二嬸、他們的三個子女、嫲嫲和姑姐同住在粉嶺那大廈的單位內,該單位實用面積只有三百多平方英呎,有兩個房間,X和嫲嫲、姑姐同住一個房間,X睡在下格床,姑姐睡上格床,嫲嫲睡的是可以拉出來的子母床。 5.X在錄影口供P4中說,2013年5月12日母親節那天,他們一家人要去拜山。X已經醒來,但躺在床上不想起床,她當時打側躺著,面向牆,背向門口,被告走進來坐在X的床邊叫她及推她起身,被告又說要檢查X的胸部,X不願意,便把身體壓向床,但被告把X拉過來並將手伸入X的衣領內。X在庭上說,她當時穿著長袖T裇,沒有內衣或胸圍。X在錄影口供中說,被告撚她兩邊的胸部,但她沒有說清楚被撚了多少下。X在庭上補充說,被告合共最少撚了她胸部兩下,後來她又說她的兩邊胸部都給被告撚了兩下。X作供時說明,被告做出撚的動作,即是把手指向內屈動。 6.X說在跟著的星期三(即2013年5月15日),被告放工後走進X的房間,當時房的趟門是一半開著一半關著的,被告半跪半踎在X的左邊,問X為何當天不上學,又說要檢查X的胸部,被告拉高X的上衣去摸她的胸部。X在庭上說,她當時穿的是長袖T裇,T裇下面只有底衫。X在庭上說,她記不起被告拉高她一邊上衣或兩邊上衣,她也記不起被告只是拉高她的T裇或是連底衫也有拉起。X在錄影口供中沒有詳細說出被告今次怎樣摸她,但她在庭上就說被告是用整隻手掌蓋著她的胸部,手指向內屈動摸她兩邊胸部,她記不起被告是用哪一隻手去摸她。 7.X在P2七號相中用紅色交叉指出她睡的床,紅色三角形所指的是她在5月13日蓋著的被子,紅色圓圈顯示的則是X在5月15日放電腦把玩的位置,那天她玩著電腦時,給被告非禮,事件發生在晚飯前,X估計當時是晚上七、八點鐘。 表面證供成立 8.主控官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作出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猥褻侵犯罪的表面證供都成立。 辯方案情 9.被告選擇作供,還請來他的妹妹、大哥及太太作證人。辯方呈上的有證物D1至D6,證物D1是X的成績表,顯示X在2012至2013那個學年有五天缺課,不過X在庭上承認她實際缺課的日子超過此數很多,她承認她自己有詐病的情況。證物D3則是被告的工作卡,至於證物D2、D4、D5及D6則分別為被告及他的三位辯方證人的身分資料。 被告 10.被告當倉務員,有時放工較遲。證物D3那張工作卡顯示他在2013年5月15日晚上6時52分打卡,被告說,他要在晚上7時前打卡免得老闆以為他偏要工作超過7時去博取超時工作津貼。被告說,他打卡後還要做一些執拾的工作,當天是過了晚上7時才離開工作地點,他在7時45分至7時50分之間回到家裡,一眾家人正在等他吃飯,包括他的母親、太太、三個子女及X,被告的妹妹當天則不在香港。被告說,他回家便吃飯,沒有進過房間去非禮X。 11.關於2013年5月12日母親節那天,被告說,他只是踏入X的房間少許,大聲叫X起來,他沒有走前去接觸X的身體,X不肯起床,被告罵了她兩句,被告的太太走來問被告為何勞氣,太太叫被告走開,讓她自己去弄X起床,被告於是走回廳中去整理拜山的物品,當時被告的母親和三名子女一直在家。 12.被告說,X生活放任,常常玩網上遊戲至深夜,有時會詐病不上學。2010年開始,被告發現X有很多網上遊戲點數卡,面額由50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亦同時發覺自己和家人都曾在家失錢,起初他懷疑X及自己的大仔,兩番向他們問過,後來他發現X有不少點數卡,大仔則無異樣,被告便只懷疑X,再向X訊問。他前後和X說過此問題有大約七次,最嚴厲的一次是在2013年2月左右,X在父親的家住了幾個月後搬回來,被告警告X不要再偷錢,否則會報警拉她。被告最後一次和X談及這個議題是在2013年的4月底,那次他問X有沒有偷嫲嫲的錢,X仍作否認。 辯方第二證人 13.辯方第二證人是X的姑姐(以下稱「姑姐」)。 14.姑姐也說,X常常玩網上遊戲,她見過X有些遊戲的點數卡,姑姐曾在家中失錢,她問X何來金錢買點數卡,X說有些點數卡是同學給她的,有些則是用母親給她的錢去買,X否認偷姑姐的錢。 15.關於2013年5月12日那天,姑姐說,她和最大的姪子先出門,出門前,她見X房內那張子母床仍是拉出來的,習慣上該床是不會推回去的,姑姐說,她清楚記得當天的情況。 16.至於2013年5月15日那一天,姑姐不在香港,所以不能說甚麼。 辯方第三證人 17.辯方第三證人是X的父親(以下簡稱「父親」)。 18.父親說,2012年9月至2013年的農曆年期間,X到她在清河邨的家裡住了大約半年,當時同住的還有父親的現任妻子和一歲多的女兒。 19.父親說,X和他同住的幾個月內,他有七、八次不見了錢,父親問過粉嶺那邊的家人,知道他們亦有此情況,父親兩次問X有沒有偷錢,X都作出否認,父親發現X有不少網上遊戲點數卡,X說那些點數卡是同學給她的。 20.父親見X常常詐病不上學,便叫X回粉嶺那邊居住,讓那邊的家人監管她。 21.父親說2013年5月12日那天,他沒有和家人去拜山,但六、七天後他和X、嫲嫲及被告的三名子女到附近的餐廳吃東西,當時被告及二嬸都不在,但X從沒有說過給被告非禮。X在2013年5月下旬也曾到過父親在清河邨的家裡住上兩、三天,沒有出現異樣,亦沒有投訴給被告非禮。 22.父親說2013年5月23日之後,X跟回母親居住,2013年9月後,X更回了國內讀書,她因此未有和X再聯絡。 辯方第四證人 23.辯方第四證人是被告的太太(以下稱「二嬸」)。 24.二嬸說2013年5月12日拜山那天,她在早上八時多聽到被告大聲責罵X沒有起床,二嬸便走過去把被告趕離X房間,自己去揭開X的被子及把X拉起來。二嬸說,當時X房內的子母床仍是拉出來的,X起床後便走去梳洗,當時屋內還有其他人在,包括嫲嫲。 25.關於2013年5月15日那天,二嬸說,自己在火炭地區工作,鄰近馬場,她記得當天是跑馬夜,被告遲了回家,但沒有先致電說明,一家人要等他吃飯,所以被告回來時,二嬸責罵被告。當時家中各人如平常一般等著開飯,有些正坐著看電視,有些則稍作移動,被告回來便洗手吃飯,沒有進過任何房間。 26.二嬸說,她多次在家中不見了錢,她見X有很多遊戲點數卡,便問X錢從何來,X說那些卡是同學給她的,有些是自己買的。 27.二嬸知道被告在2013年6月給警方拘捕,但她在幾個月後才曉得被告被指控非禮X。 陳詞 28.雙方律師都作出最後陳詞,簡單來說,主控官指X對被告的指控簡單直接,主控官說,X沒有理由冤枉自己的叔叔。辯方律師則指X的證供有時過於簡單,令人不明所以。另外,X在錄影口供中,有時只是順從女警的提示而回答問題,自己沒有說得清楚肯定,反之,被告及他的幾位辯方證人的證供顯示X品格不誠實,X說及事發兩天家中的情況和被告及幾位辯方證人所說的有很大的不同。辯方律師指,法庭不應該接納X的證供,辯方律師本來還在他的書面陳詞中有進一步的陳述,所指的是該文件的第19至21段,但他在庭上撤回該項表述。 裁決 29.控方單靠X去指控被告兩度非禮她,X在錄影口供及庭上說出那兩次的情況。另一方面,被告及二嬸提及該兩天的情況和X說的大有不同,姑姐說及5月12日自己出門時所見的情況和X報導的亦有分別。另外,被告、二嬸、姑姐和父親說他們都曾在家失錢並為此向X查問,X並不承認。 30.X有沒有在家偷錢及她如何回應家人的質詢,和她有沒有給被告非禮並沒有直接關聯,不過她的回答就關乎她的誠信問題,X為這些事在庭上作出的證詞是她的整體證供的一部分,和她作為證人的可信性有直接關連。 31.X在庭上沒有被問及她如何回應姑姐及二嬸有關失錢的查詢,但辯方律師指,X及父親都曾向她提出質詢,被告甚至向她作過警告,如有再犯便會報警拉她。X在庭上回應律師說,被告及父親都沒有這樣向她問過或指責過。 32.父親在庭上說她曾經兩次問X有沒有偷他的錢,X都說沒有。父親屢次在清河邨的家裡失錢,家中另外的成員只有X的繼母及一歲多的小孩,父親懷疑X及向她提問,很合情理,本席肯定父親不是為救親弟(即被告)而誣捏自己的女兒,未問過X也說成問過,本席肯定X在庭上否認父親向她質問過偷錢的事是刻意說謊,X不可能不記得父親兩度向她提出如此嚴肅的訊問。 33.被告、二嬸及姑姐也曾在粉嶺的居所失錢,本席信納被告起初懷疑X及自己的大兒子,並曾為此向兩人查問,但都不得要領,後來被告見X有很多需錢買的遊戲點數卡,便只懷疑X,再數次向她質問,甚至提出警告,X不可能忘掉此等重複及嚴厲的指責。X在庭上否認律師指被告曾多番為此向她問責及警告,本席肯定X是刻意說謊。 34.X沉迷網上遊戲及詐病不上學,只是她的品行問題。就算她真的偷取家人的錢去買遊戲點數卡,亦和本案的非禮指控無關,不過當X在庭上被問及此等事項的時候,她選擇作謊,就嚴重影響了她作為證人的可信性。由於X在庭上作供顯出隱瞞,本席裁定X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5.在法律上,猥褻侵犯罪的指控是不用旁證的,若受害人作供可信,法庭仍可將被告定罪,不過在本案中,X的可信性出現問題,在沒有旁證底下,法庭難以確定她幾時說真,幾時說假,在此情況下,單靠X的指控而把被告定罪是,危險的做法。 36.另一方面,被告及他的三位辯方證人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眾人因此應被視為可信性高的證人,被告更應被視為犯案性低的人。 37.主控官指,被告及二嬸不可能把涉案兩天的情況記得如此清楚,姑姐只說及5月12日那天,亦不可能特別記得當天的情形,主控官暗示各人營造一致的證供去為被告開脫罪責。 38.2013年5月12日是母親節,也是被告和X與及家人去拜山的日子,被告及各辯方證人記得當時的情況並不出奇。5月15日只是幾天後的事,也是跑馬夜,二嬸記得丈夫遲歸,家中各人正等他開飯,亦非匪夷所思的說法。主控官努力訊問被告及各辯方證人,但未能動搖這幾人所作的證供,亦未能顯示幾位辯方證人營造證據去為被告開脫罪責。本席在庭上觀察各人作證,幾位辯方證人作供懇切,說的也合情理,並不誇張,他們的證供足夠支持被告的證供,亦顯示X說的不一定可靠。 39.控方負舉證責任,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的兩項控罪,該兩項罪名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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