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環新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李雲及另一人

Case No.LDBM 340/2013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09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 340/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3年第34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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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環新樓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
LEE WEN(李雲) 及 TONG YAU CHUEN(湯有全)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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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 2014年4月9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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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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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卑路乍街177-185號及加多近街37號的西環新樓業主立案法團(“西環新樓”),答辯人是西環新樓3/F 7號單位的註冊業主。申請人於 2013年12月30日發出申請通知書向答辯人追收欠繳的維修工程費及管理費。答辯人一直沒有就申請作回應。於 2014年4月9日審訊日,答辯人仍然沒有出席,本席查看2份送達誓章,接納申請人指稱已妥為送達所有文件,本席命令進行審訊。

2.西環新樓有一份適用公契於1965年 3 月 20 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公契”)。於2009年的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中通過揀選香港國際建築師樓有限公司為維修及翻新工程的顧問及18,000元之顧問費。又於2011年4月10日,西環新樓法團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中通過揀選其中一名投標者世運建築有限公司以最低價受聘為工程承建商,工程金額為4,367,970元並集資200,000元作備用金,總數為4,585,970元,亦議決了這金額加上顧問費由各業主分三期支付。

3.申請人一方的證人是傅先生,他是申請人管理委員會主席,他於2014年 3 月 20 日存檔證人陳述書為主要證供。

4.傅先生指為跟進上述獲通過的維修工程,他獲授權代表申請人於2011年7月1日簽署相關的工程合約,又指示代表申請人的律師於2011年7月29日向各業主(包括答辯人)送達《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通告》,通知各業主第一期分擔金額12,651元應於2011年8月25日前支付、第二期分擔金額9,488元應於2011年9月25日前支付、第三期分擔金額9,488元應於2011年10月25日前支付。

5.答辯人就其名下持有的單位,截至2011年11月28日,從未支付任何一期分擔費共31,627元,申請人律師獲指示向答辯人送達《最後付款通知書》。

6.此外,傳先生又指答辯人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沒有繳付共32,298元的管理費,詳情如下:

款額性質 款額($)
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期間管理費(即404元 x 23 個月) 9,292
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間管理費(即404元 x 22個月) 8,888
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管理費(即466元 x 28 個月) 13,048
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管理費(即535元 x 2 個月) 1,070

7.又由於過了繳款期限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根據公契第18段,申請人指示其律師於2012年6月1日在土地註冊處就維修費及管理費欠款針對有關3/F 7號單位物業註冊押記備忘錄申請人擬備及註冊押記備忘錄(註冊編號12060601110013)。

8.總結傅先生的證供,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了足夠的證據,證明大廈維修工程及相關的細節已於2011年4月10日獲業主大會通過,本席接納根據公契第7段這類維修支出按業權份數攤分,本席滿意根據公契西灣新樓共145份,答辯人佔145份之1,本席接納答辯人須負責分攤大廈維修費(金額見第2段)。本席接納答辯人仍未支付這款項。就答辯人持有該單位,本席命令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大廈維修分擔費31,627元(詳情見第4至5段)。本席亦接納傳先生指答辯人欠管理費32,298元(詳情見第6段)。

9.本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計算,本席經簡易評定為25,000元。上述已包括該單位所引起的註冊押記備忘錄引起的收費(包括解除該押記備忘錄)。

命令

10.本席命令如下:

(1)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大廈維修費31,627元;
(2)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管理費32,298元;
(3)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利息,由入稟日起,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及
(4)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計算,本席經簡易評定為25,000元。

  陳玲玲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