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建華

Case No.HCCC 32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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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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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黃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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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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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嘅,第一項涉及大約十五克嘅可卡因,咁第二項係涉及2.35公斤嘅氯胺酮。被告承認控罪,同埋係同意控方嘅呢個案情。

簡單嚟講,海關關員係首先喺深水埗一個大廈單位外面埋伏,見到被告人從單位出嚟嘅時候就將佢截停同埋搜身,關員喺被告身上搵到第一項控罪所指嘅可卡因。後來又喺搜查被告住所嘅時候,搵到第二控罪提到嘅氯胺酮。被告承認有關毒品係屬於佢嘅,身上嘅可卡因係佢準備去交畀人哋嘅,而氯胺酮都係用作販運用途嘅。

被告今年係23歲,佢以往並冇刑事紀錄,已婚,有一名八個月大嘅兒子。被告以往做過銀行推銷員等等,咁被捕時就係失業嘅。基於辯方嘅要求,本席曾經將案押後,等控方可以跟進一啲事情,但最新嘅情況係,似乎喺呢一方面並冇特別嘅進展。

代表被告大律師今朝係替被告求情,提到被告係因為金錢嘅壓力之下被壞人利用,咁今次佢知道要面對頗長時間嘅監禁,但係佢都會係積極面對嘅。大律師強調,被告以往並冇刑事紀錄,希望法庭可以採用較低嘅刑期起點,同埋盡量將刑期係以同期執行。

本席已經考慮過求情,同埋閱讀過幾封由被告同佢親人所撰寫嘅求情信,我都相信被告今次係真有悔意嘅,但係法庭都要根據上訴庭嘅指引去處理。考慮到相關嘅案例,特別係控方所提交嘅上訴庭單松健案之後,本席會有以下嘅決定: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會以五年半作為刑期基準,減去三分一之後係三年八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會以18年作為刑期基準,減咗三分一之後係12年。

喺評估同期、分期嘅決定嘅時候,除咗考慮整體刑期外,本席亦會酌情考慮到被告相對都係年輕、初犯,亦係有意去提供協助嘅。本席下令第一項嘅刑期中嘅1年同第二項嘅刑期分期執行,因此,最後刑期係13年。本席要講明,呢一個結果係已經反映咗法庭所提到酌情考慮嘅上述求情因素。希望被告記住佢今天對佢父母、親人、妻子同埋兒子所作出嘅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