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E 45/2014 on BabelCite. This LDP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14.
1. 申請人為尖沙咀寶勒巷3號萬事昌廣場2字樓(“涉案處所”)的業主。根據一份日期為2010年12月29日的租約(“租約”),申請人將涉案處所租賃予答辯人作商業用途,租期3年,由2011年1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租約屆滿後,答辯人拒絶遷出,約滿前答辯人亦欠繳租金,申請人以欠租及租約屆滿為理由,於2014年1月13日發出申請通知書向答辯人收回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及追收欠租及中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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