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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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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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3年12月3日晚上約十時半,警員在黃大仙東頭邨康樂樓外,看見被告把一些用白色紙巾包著的東西放在附近的花槽內。警員亦看見被告在花槽附近等候。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並且在花槽內找到那白色紙巾包著的東西。紙巾內有一個膠袋,內有12.77克的混合物,內含4.75克海洛英鹽酸鹽。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幫朋友把毒品交給另一人。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把毒品放在花槽內,而他是販運毒品給其他人。被告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和大約有$490元。專家估計所涉及的毒品的市值約為三千九百多元。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48歲,中二程度,在被捕前任職餐廳侍應,月入約一萬二千元。被告澄清他並沒有領取綜援。被告在2001年離婚。他認識一位親密女友,不幸地那女友在2008年因為肝癌而離世。被告亦從2008年開始再次吸毒。被告患有抑鬱症,需要到東九龍精神科覆診。辯方聲稱,被告在本案並沒有報酬。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身上的兩部電話一部是壞了,而另一部亦是「壞壞地」。被告的妹妹和社工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曾經提供資料給警方。控方則指稱那些資料並沒有實質的追查價值。辯方亦呈上社工的求情信。被告亦沒有同類的案底。 判刑 4.被告有八項定罪,在1994年有一項管有毒品罪,被判罰款$1,000元。但被告在該案並沒有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在1995年開始吸毒,後來戒毒成功。但在2008年因為女友的離世而再次沉淪,這是極端不智的行為。被告更加在2013年12月干犯更加嚴重的販運毒品罪。本席並不信納辯方聲稱被告並沒有任何報酬的說法,但本席不會推測被告的販毒動機。本案涉及4.75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約為三千九百多元。實質上,這一宗販毒案大可在裁判法院處理。本席希望律政司能夠善用資源。上訴庭所頒下的判刑指引是,販運10克以下的海洛英,一般而言,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以本案所涉及的毒品份量而言,本席認為刑期起點理應是兩年半左右。 5.但本席從被告的犯案紀錄看到,被告在2005年6月後並沒有定罪紀錄。被告大有可能幸運地並沒有被人繩之於法,但本席會作出正面的推論。被告曾經嘗試洗心革面,不再犯案。被告再次沉淪毒海,除了對不起被告自己外,亦對不起被告的家人,亦對不起他已經離世的女朋友。本席接受只在2014年2月14日才接觸被告姓楊社工的求情信,接受被告會痛改前非,以福音戒毒,亦以信仰重建人生。因此本席決定寬大處理,以最低的兩年作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本席亦相信被告會重新秉承他的承諾,會戒除毒癮,不再犯任何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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