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銘坤

Case No.HCCC 50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0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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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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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4年2月12日上午9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laudi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ouglas Kwok King-h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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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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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今早,被告人在本席席前確認有關答辯,並承認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2013年7月26日下午,警方在被告人攜帶的背囊內發現四個可再封膠袋,袋內藏有現時控罪所指內含367.05克氯胺酮的970克粉末。在現場警誡下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均承認是他人吩咐他運送有關的氯胺酮。涉案危險藥物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十一萬七千元。

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十六歲七個月,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任職餐廳侍應一個月,其後一直待業至被捕。案發時與父母同住。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郭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年幼,為賺取快錢而犯案。郭大律師又呈上被告人自己及被告人父親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件,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指出自己無心向學,誤交損友才會干犯本案,但明言會改過自新。被告人的父親亦在信中表示,被告人確實知錯,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判刑

就販運氯胺酮而言,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已定下判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基準為9至12年監禁。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及所涉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認為最寬鬆的量刑基準為9年監禁。雖然被告人相對年輕,但並不是極為年幼,而上訴法庭亦已一再重申,就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的案件而言,年輕這點並非為求情因素。另外,法庭亦已指出,若然被告人可以年輕作為求情因素,這最終只會導致毒犯利用青年人犯案,於社會有害無益。被告人在本案中承認控罪,他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他的相關背景,本席會酌情再給予他6個月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可減刑的因素。9年扣減三分一為6年監禁,再扣減6個月為五年半監禁。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監禁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