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國雄

Case No.HCMA 14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4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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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趙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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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4年4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4年4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4月16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1],被裁判官判處監禁1個月。裁判官並命令,這項控罪的刑期,和上訴人之前因一項盜竊罪被判處的8個月監禁全數分期執行,即上訴人就兩項定罪共須監禁9個月。上訴人就本案這項定罪的判處提出上訴。

2.本席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指出稍後會以書面交待理由,這便是書面理由。

控方案情

3.警方到一間別墅檢查牌照時,在上訴人身上搜出涉案的一包危險藥物,是內含海洛英鹽酸鹽的0.09克混合物。

上訴理由

4.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指出,他的判處過低,裁判官應判處他較長的刑期,尤其是:

(i) 他之前曾兩次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又多次因不同罪行被判進入戒毒所,更曾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

(ii) 這宗罪行,是在保釋期間干犯的。

5.上訴人也指出,他在2002年因一宗店舖盜竊案件被判進入戒毒所。他現在被判處一個9個月的總刑期,其中一個後果是他須被召回戒毒所,這樣的處理會令他再見到服用毒品的人,對他的更新有壞影響。

討論和考慮

6.上訴人提出上訴的理據,是罕見的。

7.本席首先考慮權限的問題。根據《裁判官條例》[2]第119(1)(d)和(1)(e)條:

「(1) 在第105或113條適用的上訴案中一

… …

d) 法官可憑其所作的命令維持、推翻或更改裁判官的決定,或指示案件由一名裁判官重審,或將有關事項連同其意見發回一名裁判官處理,或就有關事項作出他認為公正的任何其他命令,及憑此命令行使裁判官原可行使的權力;法官所作的決定或命令,猶如裁判官作出的一樣,具相同效力,並可按同樣方式強制執行;

(e) 法官根據(d)段所具有的權力,須解釋為包括判處裁判官可判處的任何懲罰的權力,不論該懲罰較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重或為輕; … …」

在處理裁判法院判處上訴時,只要懲罰是原審裁判官有權判處的,本席有權判處比裁判官實際判處的較重或較輕的懲罰。

8.裁判官在作出判處前,聽取了戒毒所報告。報告指出,上訴人是倚賴危險藥物的人,進入戒毒所是適合的。

9.裁判官也考慮了原審辯方大律師[3] 的陳詞,和上訴人的背景。

10.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顧及了上訴人有20多項定罪記錄,曾被判入獄和進入戒毒所。本席認同,在這等情況下,判處上訴人監禁懲罰,是恰當的。

11.上訴人管有的海洛英,份量少得無法確實。不過,顧及整體情況,裁判官在上訴人認罪下判處他監禁1個月,實屬輕判。

12.上訴人提出這次上訴,明顯原因是不想再次進入戒毒所,這是法庭不用考慮和顧及的因素。

13.律政司沒有就本案的判處提出刑期覆核申請。

14.裁判官有權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基準,不過,在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不致須提高刑期來干預裁判官的判斷,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2] 香港法例第227章。

[3] 由當值律師延聘Mr Jeffrey K T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