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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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4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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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1],被裁判官判處監禁1個月。裁判官並命令,這項控罪的刑期,和上訴人之前因一項盜竊罪被判處的8個月監禁全數分期執行,即上訴人就兩項定罪共須監禁9個月。上訴人就本案這項定罪的判處提出上訴。 2.本席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指出稍後會以書面交待理由,這便是書面理由。 控方案情 3.警方到一間別墅檢查牌照時,在上訴人身上搜出涉案的一包危險藥物,是內含海洛英鹽酸鹽的0.09克混合物。 上訴理由 4.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指出,他的判處過低,裁判官應判處他較長的刑期,尤其是:
5.上訴人也指出,他在2002年因一宗店舖盜竊案件被判進入戒毒所。他現在被判處一個9個月的總刑期,其中一個後果是他須被召回戒毒所,這樣的處理會令他再見到服用毒品的人,對他的更新有壞影響。 討論和考慮 6.上訴人提出上訴的理據,是罕見的。 7.本席首先考慮權限的問題。根據《裁判官條例》[2]第119(1)(d)和(1)(e)條:
在處理裁判法院判處上訴時,只要懲罰是原審裁判官有權判處的,本席有權判處比裁判官實際判處的較重或較輕的懲罰。 8.裁判官在作出判處前,聽取了戒毒所報告。報告指出,上訴人是倚賴危險藥物的人,進入戒毒所是適合的。 9.裁判官也考慮了原審辯方大律師[3] 的陳詞,和上訴人的背景。 10.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顧及了上訴人有20多項定罪記錄,曾被判入獄和進入戒毒所。本席認同,在這等情況下,判處上訴人監禁懲罰,是恰當的。 11.上訴人管有的海洛英,份量少得無法確實。不過,顧及整體情況,裁判官在上訴人認罪下判處他監禁1個月,實屬輕判。 12.上訴人提出這次上訴,明顯原因是不想再次進入戒毒所,這是法庭不用考慮和顧及的因素。 13.律政司沒有就本案的判處提出刑期覆核申請。 14.裁判官有權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基準,不過,在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不致須提高刑期來干預裁判官的判斷,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