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美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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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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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葉美嫻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6月27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與欽州街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6.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61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3年6月27日凌晨1時48分,警務人員在深水埗欽州街近福華街交界麥當勞餐廳地下大堂內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手袋內找到一個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6.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61克晶狀固體(俗稱「冰」)。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包『冰』我都係幫人帶㗎咋,我都係想幫補下屋企咋,畀次機會喇。」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她替一個她在一個月前認識叫阿姐的人從康寧道球場帶這些毒品到福華街,酬勞500元,但仍未收到。 刑事紀錄 被告人於2013年7月11日有一項在賭博場所賭博的刑事紀錄,罰款500元。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5歲,香港出生,中三教育程度,已婚,育有兩個年齡為9歲及13歲的女兒。被告人於2008年與丈夫分居,而丈夫現在正在服刑,為終身監禁。被告人與一男朋友同居,並育有一6個月大的女兒。他們一家靠每月6,000元的綜援過活。這年幼的女兒在獄中由被告人照顧。被告人曾從事髮廊工作兩至三年。被告人因心情不好及與壞人為伍,於2012年染上毒癮及因為經濟理由而觸犯本案。 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已非常後悔,因此承認控罪,被告人沒有毒品的定罪紀錄及在第一次帶毒就被拘捕,並於拘捕後坦白向警務人員承認控罪。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大女兒的一封求情信,大女兒在信中指出,她與兩個妹妹都需要被告人照顧及不想與被告人分離,她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大女兒在一所band one的中學唸書。大律師指被告人沒有毒品的定罪紀錄,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2004] HKCU 926)案中定下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本案涉及26.53克「冰」,因此量刑基準應約為7年9個月監禁。本席對於被告人因觸犯本案而需與兩個大女兒分開一段長時間及沒有機會照顧她們和要在獄中照顧最小的女兒,有萬二分的同情,但必須指出當被告人進行這犯法勾當的時候,她應該知道會出現這樣的後果。被告人基本上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犯法的借口,也絕對不能成為求情的理由。雖然被告人只有一項與毒品無關的輕微刑事紀錄,但就這性質嚴重的罪行而言,這並不能成為減刑的理由。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7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她入獄5年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