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93/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April 2014.
1. 申請人(蘇鷹)和周勤益(“ 周 ”)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原審法官)席前否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經審訊後, 周 被裁定無罪,而申請人則被定罪及被判入獄3年9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故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判刑上訴。2013年11月22日,申請人知會法庭,會放棄就判刑的申請,該申請亦被撤銷。本庭只需處理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經聆訊後,本庭亦駁回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