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軒

Case No.DCCC 3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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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文軒(又名鄭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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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4月9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Mr Sammy Hu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Victor H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4] 未獲授權而企圖取用運輸工具(Attempted to take conveyance without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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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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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入屋犯法罪、企圖入屋犯法罪與及未獲授權而企圖取用運輸工具罪。

2.在2008年11月11日下午約6時許,新界西貢道100號住所的戶主返回家中,到達1樓時竟發現被告在房間內,一半身體正爬出窗外欲離開,於是上前阻止。被告從窗戶跳下逃脫,但卻遺下一個袋及一隻鞋,該袋掛在窗戶開關手柄上,內裡發現被告的身分證、回鄉證及駕駛執照等等。

3.在2013年11月9日下午6時許,被告被村民發現在荃灣海霸新村7號後巷向上址窗戶有所動作,繼而再到住所鐵門外用手持的螺絲批物體干擾上址鐵門,村民喝止,被告立即逃走,並用螺絲批指向追逐者。被告跑向青山公路看見電單車,要求司機及乘客下車,然後再跑向青山公路中線開啟的士左面車門要求乘客下車。被告手持反光物體,司機感到不安亦下車,但留下了車匙。此時村民已追上,並按著車門,被告竟從後座移前往司機位,觸動軚盤及傳動器操控杆。最後,被告被制服及移離車廂,但在其身上亦找不到其身分證。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準備爆竊海霸新村卻被發現才強行拉的士乘客落車,並用螺絲批威嚇司機下車及欲駕駛的士離開,而他也承認用螺絲批撬村屋窗戶欲進入偷取金錢。他因無法生活才去爆竊及拿取電單車及的士。戶主期後確認後巷窗戶有被撬痕跡及有些開啟,而在的士內也發現該8吋長的螺絲批。

4.至於首宗爆竊案,他承認獨自從西貢住所1樓一個沒上鎖的窗戶進入偷竊但被發現,立即逃走,卻遺下了鞋及袋,內有他的銀包及身分證明文件。期後他逃返內地,但因生病回港,希望偷取金錢治病等等。

5.被告現年51歲,過往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宗入屋犯法罪、一宗搶劫及一宗盜竊罪及其他,最後在1999年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3年。

6.何大律師求情指出,兩宗入屋犯法罪均無財物損失,被威嚇的司機及乘客最終亦沒有損傷,被告因使他們受驚,藉此向他們致歉。何大律師亦指,被告過往因賭博問題,致使家庭出現嚴重問題。最後干犯的事件已在1999年,事實上在2008年再犯案時遺下身分證已使他身分曝光,可惜被告未有主動自首,反而逃避。他過了5年漂泊的生活,後來因患有嚴重的糖尿病,期間無法往公立醫院求醫才愚蠢至犯案,欲盜竊金錢治病。現在被告深感後悔,向法庭承諾出獄後不再犯事,更會以駕駛車輛維生,望予以輕判。

7.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就一般牽涉住宅處所均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過往更曾多次干犯,理應把判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之用。但本席也考慮到被告已多年沒有犯事,與及其及早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等等。本席經考慮後,仍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企圖入屋犯法罪亦為嚴重,若非被村民發現,被告已可成功入內盜竊。因此,同樣地以上述判刑基準處理。至於在未獲授權下而企圖取用運輸工具罪,顯然被告在被追截時才愚蠢地情急下干犯,但案情顯示他用螺絲批指嚇別人,對司機及乘客來說均使人驚慌,在馬路上這樣做更非常危險,案情嚴重。但考慮到犯案的背景及原因,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6個月監禁。

8.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干犯共三項控罪,本席經考慮後,認為總計判以2年8個月監禁為適當的。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年監禁;

第二項控罪:2年監禁;

第四項控罪:6個月監禁;

第二項與及第四項同期執行,當中8個月監禁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計判以2年8個月監禁。

9.因此,就上述三項控罪被告總共被判以2年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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