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志偉

Case No.DCCC 49/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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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詹志偉 CHIM Chi-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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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4月7日
出席人士: 黃志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紹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Possessing equipment for making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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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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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設備的罪行。涉案是為數五十張涉及三間發卡銀行的信用卡和一些貼紙。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0月28日晚上約七時許,警員在旺角砵蘭街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紅色膠袋,袋內有一個用雜誌紙張包著東西的包裹,內有:

(一)十七張花旗銀行萬事達卡;

(二)十七張美國大通銀行Visa card;

(三)十六張美國運通卡;

(四)一個白信封內有二十二張「地球圖案防偽鐳射標記」和二十一張「白鴿圖案防偽鐳射標記」的貼紙。

2.警方亦在被告身上找到一部使用預繳SIM卡的手提電話和一張購買手提電話的收據。

3.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信用卡全部都是假卡,而貼紙亦是虛假的。卡上的磁帶並未有數據。銀行專家證實,如果磁帶載有數據,有人便可使用有關的信用卡導致他人損失。警方說如果涉案的假卡印有編碼和賬戶資料,每張運通卡的潛在損失是美金$5,000元;萬事達卡是$3,000元美金;而Visa card則是每張$2,000元美金。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9歲,中五程度,單身,與家人關係疏離,曾經任職電話營業員,被捕前沒有工作,依賴每個月$3,000元的綜援維生。辯方說被告為了$500元的酬勞犯案。被告是知道他是拿取假卡,但不知道假卡的數量。涉案的假卡並沒有賬戶資料。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只是替人運送假卡,角色並不重要。辯方亦說被告患有焦慮症和抑鬱症,但這樣並不影響被告認罪的能力。

判刑

5.被告在2003年和2004年總共有四項定罪。2004年的偽造罪行的定罪只是得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懲罰。被告可算是得到法庭寬大處理,從來沒有因為犯案而入獄。

6.本案有五十張涉及三間發卡銀行機構的「白卡」,即是沒有賬戶資料和沒有賬戶號碼、賬戶戶主名稱等等的假卡。被告同時亦有一些虛假的防偽貼紙。雖然專家並沒有直接指出貼紙的用途。但眾所周知,這些地球或白鴿圖案的貼紙都是在信用卡,特別是Visa card和萬事達卡上使用。本席審視涉案的假卡,它們的質素並不差。本席亦相信被告的涉案程度只是犯案假卡集團的初步階段。當犯罪集團份子得到賬戶資料後,自然會製作仿真度更高、可非法使用的假卡。本席認為在白卡的階段,控方所提供的潛在風險的金額並不準確。因為那些美金$5,000元至美金$2,000元的潛在損失,都是假設那些假卡已經能夠有所有的賬戶資料和可以直接使用欺騙他人的情況。

7.上訴庭在陳帥濤一案[1996] 2 HKCLR 128提及一些判刑的考慮因素。在本案而言,控方未能有證據指出案件涉及國際元素。本案的假卡數量並不是大量,可算是中小型犯罪行為。本席亦接納被告的角色是跑腿。

8.綜觀各項因素,特別是涉案的假卡雖然數量不少,但都未有完成假卡製作的工序。因此,本席以33個月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定罪,被告便肯定要面對更加長的刑期監禁。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