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漢鴻

Case No.DCCC 10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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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漢鴻 NG Hon-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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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黃紫媚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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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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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1月15日下午五時左右,警員看見被告在大埔鄉事會街萬興樓5樓行跡可疑,四處張望。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從被告的褲袋找到一個煙盒,內藏四包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毒品是「冰」毒,承認他打算賣出「冰」毒賺錢。被告亦說他沒有錢交租,因此拿那些「冰」毒賣來賺錢交租。被告身上有一部手提電話。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用$4,000元購買這些毒品。他打算買一些袋和一個磅來把毒品包裝為1克一個細袋的份量。被告打算去大埔墟的酒吧兜售,賺取$2,000元。政府化驗所確認涉案的毒品共重8.96克晶狀固體,內含8.79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警方專家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為$5,044元。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16歲,在香港出生,在內地未有完成中五學業便返港。被告知錯。被告的父母、親人和社工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的僱員證書。被告的前任僱主說被告在2014年3月24日至4月11日任職辦公室助理,表現穩定和好學。被告的社工亦指出,被告曾經有做義務工作。被告的刑事紀錄指出,被告在2012年12月4日因為傷人罪而被判感化12個月。被告干犯本案時(2013年11月15日)是感化令期限的尾聲。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4.被告雖然只有16歲,但販毒罪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例外罪行。法庭不需要根據第109A條索取任何報告,而直接把年青的被告判刑。被告在2012年被判感化,當時法庭的目的是希望被告能夠改過自新。但被告沒有珍惜那次機會,反而甘於被毒犯利用,干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

5.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被告有三份一的刑期扣減。上訴庭就販運「冰」毒的罪行已經有明確的指引。一般而言,10克以下的刑期起點是3至7年。本案涉及四包不同份量的「冰」毒,總重量是8.7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求情因素,以6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年。

6.另一方面,雖然被告在干犯本案時那個感化令已經接近尾聲,但本席考慮到《罪犯感化條例》香港法例298章第6條和(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6版本2011年)第477頁,認為較佳的處理方法是由原審的裁判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本席在今次的判刑不會就該2012的案件或感化令作出任何頒令。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