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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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3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3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5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被朱仲強暫委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六個星期。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證供主要來自控方證人,他是案發時身穿制服的警員。2013年9月7日下午12時30分,控方證人在旺角道與另一同僚巡邏,期間見到上訴人形跡可疑。當上訴人見到控方證人時,他垂下頭及急步行走。控方證人之前亦留意到上訴人當時四週張望,注視著路人。控方證人懷疑上訴人扒竊,便截停上訴人,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指出要進行搜查。當時上訴人拿起身份證,在證人面前「抰一抰」,並指控方證人只說出示身份證,所以他認為「望一望就得啦」。控方證人指上訴人越過了他,跟著行走了。在此情況下,控方證人便掂住上訴人膊頭,告訴上訴人要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要搜查他,但上訴人無理會,並繼續行走。於是控方證人第一次警告上訴人,要求他合作,否則控告他阻差辦公。上訴人自稱無犯法,再繼續行走,並大叫「差人打人,唔好掂我」。最後,控方證人以「阻差辦公」為由拘捕上訴人,當時上訴人身體不停擺動,表現不合作及企圖逃走。在上訴人劇烈反抗下,控方證人要為上訴人鎖上手扣,但未能成功,只能為上訴人右手鎖上手扣,其後在其他同僚支援下才能將上訴人制服。 3.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控方證人被盤問後,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4.辯方律師作出最後陳詞,指控方證人是在無基礎的情況下控告上訴人阻差辦公。裁判官分析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其證供非常清晰、亦毫無迴避,最後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5.在法律上,裁判官亦仔細地處理了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裁判官亦有留意關於控罪的其他案例。最後,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明顯是抗拒警務人員,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無律師代表。他再次在庭上認為他當時無觸犯被控的罪名,指裁判官在無事實的支持下判他有罪。正如林大律師所說,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很仔細地解釋控方證人已經達到合理懷疑的標準,而關於當時上訴人所作出的行為,控方證人的證供亦很清晰。上訴人在警員面前「抰一抰」其身份證及繼續行走是不合作的表現,並不是出示身份證明給控方證人查閱。本席看回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和裁斷陳述書,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