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國 對 香港警務處副處長馬維祿及另一人

Case No.HCMP 27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7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27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3年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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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李寶國
被告人 香港警務處副處長馬維祿
香港警務處警司李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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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判案書日期: 2014年4月29日
判案書

1.這是一宗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

2.申請人是一名退任警員。2002年他作出了若干行為,導致警隊向他作出內部程序。簡單而言,警隊指他與一名黑社會人士袁先生來往 (A控罪),亦向其他警員索取有關拘捕袁先生的資料,又與一名可能會做證人的人士會面 (C控罪),及向袁先生提供意見 (D控罪)。

3.於2011年,警隊作出內部程序,結果申請人被裁定上述三項控罪成立,最後他被嚴厲譴責與及革職。

4.2013年6月20日,上述裁定及判處被落實。

5.2013年9月5日,申請人存檔申請,要求許可司法覆核上述裁定及判處。

6.2014年1月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慶祥法官以書面形式拒絕給予許可,法院郵寄有關文件予申請人,掛號信封顯示郵局於1 月14日收到郵件。申請人說他於1月18日才收到掛號郵件的通知書,1月21日取到郵件, 兩日後(即1月23日)他到法院存檔上訴通知書,但已遲了一日,因為上訴時限是1月22日。因此申請人作出本申請。

7.根據2014年《香港民事程序》第59/4/9段,當延誤時間短而申請人有可接受的理由時,一般來說,法庭都會給予延展,除非上訴是毫無希望 (hopeless) 的。

8.本庭認為, 申請人只是遲了一日,而掛號信封確實顯示郵局於1 月14日才收到郵件。不論申請人上訴成功機會有多少,本庭認為都不至於可說是毫無希望,而本庭看不到對方會蒙受到任何不利。因此本庭行使酌情權,給予延展上訴時限,上訴通知書可於本命令日期起7日內存檔。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