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明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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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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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否認控罪一至九,全部是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案發時控方證人X和Y都是十二歲多,在一教會中學讀中一,被告在他們的中學當傳道人。 2.控罪一、二、四、六、七、八和九指被告侵犯X,控罪三及控罪五指被告侵犯Y。控罪二和控罪三所指的是同一場合。控罪四和控罪五又是指被告在另一場合同時侵犯X和Y。因此控罪一至九其實涉及七個不同場合,共六個不同日子,因為控罪六和控罪七發生在同一日。 3.控方在控罪一、六、七、八這四個場合指控告被告侵犯X,但當時Y亦在場,不過Y描述事發的經過和X說的有重大衝突。控方沒有控告被告在這四個場合也侵犯Y。另外Y說及控罪四、五的事發經過,和X說的也有一處很大的矛盾(見下文第6段)。至於控罪九發生的時候,Y則不在場。 4.控罪一指被告在學校裡自己的辦公室,以檢查為由,用手觸摸X的陽具,Y在場。但Y說被告沒有用手碰過他和X的陽具。 5.控罪二、三指被告在學校更衣室的浴格,以關心X和Y的包皮過長為由,觸摸兩人的陽具。 6.控罪四、五指被告在自己家裡面浴室,以同樣的借口,觸摸X和Y的陽具,X還說被告嘗試替他們手淫,然後自己手淫至射精。不過Y說沒有手淫及射精的事發生。 7.控罪六及控罪七指被告在同一次的游泳事件中,在泳池的洗手間及更衣室分別以同樣的借口,觸摸X的陽具。X還說被告用陽具頂他的臀部。Y亦在場,但他說被告根本沒有和他們一起上廁。在更衣室的浴間,被告亦沒有用陽具頂X的臀部。 8.控罪八指被告在一公眾體育館的更衣室浴間,以同樣的借口,觸摸X的陽具,Y亦在場,但Y說大家當時只是沖身,被告沒有觸碰他和X的陽具。 9.控罪九指被告在X家中為剛做了包皮手術的X護理傷口,借機撫弄他的性器官,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 爭議 10.辯方提出被告是基於X和Y對包皮過長的提問,在控罪一所指的場合,畫圖向他們講解。兩童仍然不明,被告便替他們看他們是否真的包皮過長,但被告只是用原子筆指點,沒有用手觸碰兩童的陽具。 11.在控罪二、三,控罪四、五和控罪七所指的三個場合,被告是應X和Y的要求,協助他們嘗試把龜頭從包皮套出來,絕無猥褻意圖。 12.被告否認他和X及Y同到控罪六所指的游泳池洗手間去。 13.辯方指在控罪八所指的體育館更衣室內,被告沒有觸摸兩童的陽具。 14.辯方指X對第九項控罪的描述不對,該項控罪所指的非禮事件並沒有發生,被告在X家中只是為他護理割了包皮的傷口,沒有歪行。 控方案情 15.主控官先後傳召Y、X、X的外公C,及兩童的中一級主任鄭老師作供。主控官亦呈上證物有P1至P10。P1及P7分別是Y和X給警方的錄影口供,都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C條引入為證據。有關的譯文為P1A及P7A。 16.本案是X的家人在2013年8月19日帶X去學校投訴,然後報案。X在8月20日給警方口供,警方按X提供的資料找到Y。Y在8月21日給警方口供,但Y不認為自己曾給被告侵犯,他只是以證人身分向警方講出事發經過。 17.X和Y分別在2000年10月和2000年8月出生,現在都未夠14歲,不能以宣誓形式作供。但他們在庭上都明白作供的重要性,知道要講出全部的真相。控辯雙方都接納兩童可以在不宣誓的情況下作供,本席亦滿意兩童有足夠的心智及能力如此做,便准他們在不宣誓的情況下作供。兩童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B條在庭上透過電視系統作供。 Y 控罪一(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為P1A的67至265段) 18.Y說他和X因學業及操行問題,經老師轉介到被告那處接受輔導,兩人在2013年3、4月左右返學校的團契,又加入所屬教會的男子籃球隊。Y說被告那時已教導一眾隊員不要打開門沖涼及不要赤條條走出浴室,被告亦對他們講授一些性知識,例如夢遺。 19.Y說他知道X包皮過長,X已排期做手術。現在我們知道手術日期為2013年7月23日。Y亦想知道自己是否有同樣的問題。2013年6、7月一天傍晚,六、七點鐘,Y和X打完球走進被告的辦公室,問被告甚麼是包皮過長。X告訴被告自己將要割包皮,被告在紙上畫圖講解包皮過長及如何切割,但兩童不明,被告說可能要看過才知他們是否包皮過長。X和Y便坐在檯上,自己從褲頭將陽具拿出來。被告持著原子筆指劃講解,沒有用手去觸碰兩童的陽具,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當時辦公室只有他們三人。 20.Y在庭上說被告自此知道X要割包皮,被告告訴X和Y自己的兒子去年也割了包皮。 控罪二、三(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1A 373至447段) 21.控罪一事件發生不久之後,X和Y與被告在校打球。大家都出了汗,被告叫X和Y去沖涼,Y叫被告一起來,這是三人第一次一起沖涼。學校更衣室有一些浴格沒有水,三人到一有水供應的浴格沖涼,期間X問被告若果能夠露出龜頭,可否不動包皮手術?被告說要看情況。X和Y問被告怎樣可以把龜頭弄出來,被告叫他們自己用力去捋包皮,看能否成功,但X和Y不懂,叫被告示範。被告示範後,兩童仍然弄不來,叫被告替他們弄。Y的包皮太緊,不能成功露出龜頭。Y說被告替他們兩人弄的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 22.Y在庭上說X的龜頭也不能被弄出來。他說自己的陽具與及X的陽具沒有勃起,被告亦沒有勃起。 23.Y說他們三人在校一起沖涼超過十次,都是他們叫被告一起來的,有時是Y提出,有時是X提出。被告不是每次都觸碰他們的陽具,有時大家只是互相取笑(見P1A 448至475段)。Y說P1A 1305至1319段所述的情況,和剛才373至447段所說的,並非同一事件。他說被告在學校及在被告家中替他們套包皮有兩、三次。 控罪四、五(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1A 1357至1415段) 24.Y在2013年6、7月多次和X到被告家中吃飯,有時他們會問被告可否在他家裡沖涼,被告說隨他們喜歡。兩童會叫被告同來,三人在被告家中一起沖涼大約十次,Y說被告並非經常觸摸他們的陽具,但有時會用相片冊P6第15號相所顯示那個綿布刷幫他們洗刷,洗刷陽具時,被告會碰到他們的陽具及陰囊,Y有時會感到痕癢,並會勃起,但被告就從來沒有勃起過。Y說被告曾告訴他,被告的太太問被告他們為甚麼三人一起沖涼,被告對太太說那是性教育。Y說他在錄影口供P1A 674至812段說的,就是在被告家中沖涼的一般情況。 25.Y在P1A 1357至1415段說及其中一次在被告家中沖涼的事件,控方說這就是控罪四、五所指的一次。Y說這次沖涼時,被告幫他和X套包皮,即是被告用兩手替他們把包皮拉開,嘗試幫他們將龜頭露出來,所用的時間都是少於一分鐘。這次沖涼沒有其他事件發生。 26.Y在庭上說,這次事件是在被告家中第二次或第三次沖涼時發生的,他和X在這次沖涼時談及對割包皮的擔心,被告解說包皮手術,又說翻到包皮弄出龜頭便可以不做手術。被告還囑他們要清洗乾淨,亦有幫他們清洗。Y說在這次沖涼時,他和X曾問被告甚麼是射精,但沒有人做出手淫或射精的動作。Y說被告對他和X有關性的提問都會回答。 控罪六及控罪七(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1A 476至673段) 27.2013年6、7月的一個星期一下午(不爭的證供是這天為2013年6月24日),被告帶女兒、X和Y到屯門一共眾泳池游泳。被告的女兒與X及Y同班。Y說那天他們本來約在上午游泳,但X的外公C因病入院,他和被告便到醫院去探望C及會合X,吃過午飯後才接同被告的女兒一起到泳池去。下午5時左右,大家游泳完畢,Y和X到同一浴格,並叫被告來一起沖涼,期間被告叫他們不要穿太緊的泳褲。Y說他和X一向親密友好,兩人當時在浴格嬉戲起來,被告叫他們不是搞基(即同性戀)。當時被告正在洗頭,被告還對他們說就算可以套到龜頭出來,也要清洗乾淨。Y和X因為弄不到龜頭出來,便叫被告幫忙,今次Y的龜頭終於可以露出少許,X仍不成功。 28.Y在錄影口供時沒有被問及在泳池和X上廁的事。他在庭上被問及此事時,說他和X在當日去了泳池的廁所一、兩趟,但被告都沒有同行,被告亦沒有單獨和X到洗手間去。 控罪八(有關的錄影口供是P1A 814至895段) 29.2013年7月某天(雙方不爭這是2013年7月1日),被告帶太太、子女和X及Y,一行六人到元朗踏單車。大家都出了汗,天還下雨,眾人都濕了身。Y問被告可否找地方沖涼,被告便帶眾人到附近的公眾體育館去。被告的太太和女兒到女界那邊。被告的兒子當時讀小四,比Y細大約三歲,先進入男界一個浴格,X和Y則催促被告來一起沖涼,他們並叫被告的兒子過來與他們一起沖涼。於是四人在同一浴格,他們其實不是真正沖涼,只是很快沖身。被告的兒子先離開浴格,被告和X及Y再沖多幾分鐘亦離去,期間沒有觸摸陽具的事發生。 30.Y說他懂甚麼是「色情」、「咸濕」,他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對他所作的並沒有猥褻成份,他從不覺得被告在狎玩他和X。 X 控罪一(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7A 950至991段) 31.X在錄影口供中說2013年6月某天,被告在辦公室叫他和Y脫褲,讓他去檢查陽具,被告用手觸摸他們的性器官。辦公室當時鎖了門,但外面仍可望進來,不過當時外面沒人。當時的時間為晚上六、七點。 32.在庭上,辯方律師指出Y說及這次的情況(見上文第18至20段),X回應說他記不起他和Y是否問被告包皮過長的問題。X先說被告沒有畫圖向他們講解。再問下,X又改稱被告可能有畫圖講解。最後他又改口說肯定被告沒有畫圖。不過X同意被告只是用原子筆指著他們的陽具,他不肯定那支筆有沒有碰到他們,但他同意被告根本沒有用手觸及他們的陽具。X稱現在他記不起被告說過甚麼。他同意辯方律師指自己可能記錯了當天的情況。他承認在錄影口供P7中說錯了一些事情,但從沒有向警方更正。X說他向警方錄口供的時候把事情混亂了。 控罪二、三(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7A 181至311段) 33.X在錄影口供中說,這次在學校更衣室沖涼時發生的非禮事件,早過控罪一辦公室那次事件。但他在庭上說他現在不能肯定次序。 34.X對警方說那天被告沒有和他及X一起打球,但被告卻要和他們一起沖涼,不過X在庭上同意辯方律師指他可能又記錯了,被告可能是和他們一起打球後,由Y叫被告一起沖涼的。X同意學校更衣室內有一些浴格是沒有水的,他又同意自己和Y確曾問過被告若套到龜頭出來,是否可以免做包皮手術。X亦說被告教他們如何清洗陽具,因他和Y都不懂。X承認自此他便知道若龜頭可以露出來,就可以不動手術。亦懂得要時常清潔陽具。在庭上,X承認自己可能記錯當日發生的事情,他再說自己在落口供的時候很混亂,因為要說及太多事情。 控罪四、五(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7A 750至881段) 35.X說2013年7月某天晚上,他和Y及兩名鄰班的女同學到被告家中吃飯,被告的家人都在。飯後,其他人要整理飯檯和洗碗,被告則叫他和Y一起沖涼。被告在浴室內替他們手淫,令他們的陽具勃起,但他們都未能射精,然後被告自己手淫至射精,還向X和Y說射精便是這樣的。其後,三人走出浴室,屋內其他人沒有問他們三人在浴室幹甚麼。 36.辯方律師指這次沖涼時沒有任何手淫或射精事件發生,X不同意。他亦不同意辯方律師指三人在家中沖涼大約十次,X說只得這次,但他記不起這次沖涼事件和其他事件發生的相對次序。 控罪六及控罪七(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7A 883至917段) 37.X說有一個星期一(現在我們知道這天是2013年6月24日),他和Y、被告及被告的女兒到泳池游水。由於泳池在早上未開放,他和Y便上了被告的家去看電視,被告叫他入房整理褲頭,在房內,被告叫他脫褲及用手檢查他的陽具。 38.控方沒有就此房內發生的事提出控罪。主控官沒有解釋,只說律政司有權決定如何檢控。 39.X說當日下午游泳期間,他和Y到廁所小便,被告跟著來,大家進入同一廁格,被告叫X和Y脫下泳褲,用手觸摸他們的陽具,說要替他們檢查,然後大家回到泳池游水。 40.游水完畢後,被告叫X和Y與他在同一浴格沖涼,再度用手觸摸二人的陽具,又說要檢查。X投訴被告時常這樣做,問他是否基的。被告說若他是基的,就會用陽具插X的肛門,跟著被告用自己的陽具去頂X的臀部。X不知道被告的陽具當時是否勃起,他覺得噁心,不過他當時覺得被告只是向他示範同性戀者的行為,後來才感到事情不對勁。X沒有說明自己是和姨丈談完之後才有這不對勁的感覺,抑或在和姨丈談之前已經如此感到。 41.辯方律師指X的外公C在這天因病入院,被告和Y先到醫院,下午才接同女兒往泳池游水。游泳後大家便分手,X和Y當天都沒有上過被告的家,所以沒有上文第37段所說的事發生。X在庭上起初堅持他當天曾到被告的家裡去,他說他只是不肯定是在游泳前或游泳後去,後來他又說記不起那天是否游水的同一天。 42.辯方律師指被告沒有跟X和Y一起到泳池的廁所。在泳池更衣室的浴間,被告亦沒有用陽具去頂X的臀部,X不同意律師所指。 控罪八(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7A 595至653段) 43.X說2013年7月某天,他和Y及被告一家人到元朗踏單車,大家後來到元朗一家體育館的更衣室去沖身,X、Y、被告和被告的兒子在同一浴格沖身。兒子離開後被告用手觸摸X和Y的陽具,說要教他們性知識,但X記不起被告所說的話。X說被告拿著他的陽具反來反去地看。一、兩分鐘後,三人便離開浴格,會合被告其他家人去吃東西。 44.在庭上,X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當天沒有檢查和觸碰他和Y的陽具,X還說自己沒有對警方說過被告拿著他的陽具反來反去地看。本席讓X看回他自己在P7A 633段說的,該段如此記載「即係咁樣,攞隻手咁樣,係囉,咁樣反嚟反去咁樣睇」。X便改口說被告確有拿著他的陽具來看,但不是反來反去。X說他記不起被告當時有沒有同樣對待Y。 控罪九(有關的錄影口供段落是P7A 667至737段) 45.X在2013年7月23日做了包皮手術,被告當天在醫院內替他護理傷口及帶他到洗手間小便。翌日,被告駕車接載X回校參加分班試,再送他回家及替他護理傷口。X說被告經常上他的家替他護理傷口,每次都會碰到他的陽具。有一次,外公不在,被告用手拿著的陰囊下下,並對他說他很快可以「扯番旗」(即勃起)。當時X的傷口仍有痛楚,但他說自己當時亦有少許反應。被告說若他再整幾下,X便會勃起。在庭上,X同意自己當時不覺得被告是在侵犯或挑逗他,他同意被告可能只是在安慰他。不過X對警方說被告只是找借口去弄他。X沒有說明他這樣想是幾時開始的,是在和姨丈談話之前或之後。事實上,X和姨丈談話前,從不覺得給被告狎玩,他也沒有向人投訴過。 46.X在P7A 1206至1231段說被告多次上他的家,只有一、兩次阿公是不在的,阿公在家時,不時會進房看被告是否需要幫忙去處理X的傷口。阿公從來沒有質疑被告或制止被告,還讓他繼續上來替X護理傷口。 47.辯方律師指被告沒有說那些有關「扯旗」的話,也沒有剌激被告的性器官,X不同意。 48.X同意被告在X的家人報案後,仍有用電話傳訊,叫X努力讀書,信仰神,及不要講粗口和發脾氣。 49.X承認他以前沒有感到被告狎玩他,他是在和姨丈談話後才不再理睬被告。 C 50.C是X的外公,現年六十多歲,只有他和X同住。被告在2013年6月到X家中訪問,C才認識被告,但他早前已從X口中知道被告的存在,他覺得被告花很多時間陪伴X和Y,是過份殷勤。 51.2013年7月23日,X要到醫院割包皮,被告用車接載X和他的家人到醫院去,又在手術後帶X到洗手間小便及幫X護理傷口。C也有陪同他們到洗手間去,並留在廁格外,廁格的門只是掩著,留有大約兩吋的罅隙,C沒有望進裡面。 52.C說被告在其後的個多星期,幾次上來他的家替X護理傷口,還貼錢買很多消毒藥水來,被告有時會帶X到洗手間去,C也跟著站在門外,廁所的門只是掩著,亦留有大約兩吋罅隙,不過C沒有望進去。 53.C說當被告在睡房替X護理傷口的時候,房門是打開的,C會走去看看被告是否需要幫忙,屋子只有大約400呎建築面積,C在廳亦可聽到兩人在房的談話,他走兩步到走廊,亦可見到房內的情況〔參考簡圖P9和相片P6(21)〕。 54.C說有一天,被告向他要一把紙扇,然後拿著向X的陽具搧風,被告說要搧乾仍濕的傷口。C在旁看了大約十分鐘,他說當時已經懷疑被告立心不良,但他又同意辯方律師指他不覺得被告做的是猥褻行為,所以沒有即時制止被告。 55.過了一兩天,被告又上來在替被X護理傷口,被告拿著X的陽具用棉球撲乾。C看著,他望了兩眼,覺得不好意思便離開。C再說他更懷疑被告,但又同意他當時不覺得被告做的是猥褻的行為,所以繼續讓被告上來。 56.再過兩天,因為買電腦的事,C和X吵架,被告在旁勸交,最後被告帶X離開,免兩人繼續吵下去,晚上十一時多才帶被告回家。C很嬲,不滿被告這樣晚才帶被告回來,他叫被告以後不要再理他的家事,被告自此沒有再到C的家去。 57.C有一位女婿在英國當傳道人,C覺得被告對X過份殷勤,事情不對勁。他待女婿在2013年8月9日回港,便叫女婿問X有沒有給被告侵犯,又叫X要保護自己。女婿和X談話時,C不在場,後來女婿向C報告,家人決定通知學校及報警,指控被告猥褻侵犯X。報警當天是2013年8月19日,X在翌日給口供P7。 鄭老師 58.鄭老師是X和Y的中一級主任,他說被告當了該校的傳道人大約四年,他知道被告很關心學生,尤其是要幫忙的,例如學業或操行不佳的,及家庭有問題的。鄭說X和Y都屬有問題的學生,因此被轉介到被告那處接受輔道,學校方面希望被告能夠引領兩童向好。鄭說X和Y的表現因此轉佳,X的操行明顯好轉,Y則有點反覆,學業進步亦不大。 中段陳詞 59.主控官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作出中段陳詞,叫法庭裁定被告對所有控罪都毋須答辯。辯方律師把論據寫在兩份陳詞上。簡而言之,律師指X和Y的證供存在多處重大矛盾,不可解決。 60.辯方律師所指的重大矛盾包括控罪一:X說在辦公室被告用手觸摸他和Y的陽具,Y說被告只是用原子筆指著他們的陽具講解何謂包皮過長。控罪四、五:X說在被告家中的浴室,被告替他和Y手淫,被告自己亦手淫至射精,Y說沒有此等事發生。控罪六:X說被告在泳池洗手間觸摸他和Y的陽具,Y說被告沒有和他們到洗手間去。控罪七:X說被告在泳池更衣室的浴格用陽具頂他的臀部,Y說沒有此事。控罪八:X說被告在體育館的更衣室觸摸他和Y的陽具,Y說他們當時只是沖身,沒有觸摸陽具的事發生。 61.辯方律師指X對被告作出連番指控,但在庭上則多次承認記錯及說錯,律師說X可能是給人誘導而作出誇張或捏造的證供,反之,Y的證供顯示被告無辜,被告只是回應X和Y對包皮過長的疑惑,協助兩童嘗試把龜頭從包皮套出來,並教導他們清潔下體和回答他們的性知識提問。辯方律師指合理的陪審團在法庭恰當指導下實難判被告任何一項罪名成立,所以法庭應裁定被告在審訊中段已不須對所有控罪答辯。 62.主控官承認X和Y的證供存在很多分歧,但這可能是兩童當時領受和後來記憶不同所致。不過主控官同意由於X在庭上說及控罪一的情況近乎Y一直說的,控方不會說硬用原子筆指著兩人的陽具解說他們的包皮情況便是猥褻行為。控方既然一早不告被告在此情況下侵犯Y,現在也不能就同樣情況叫陪審團去考慮被告是否侵犯了X。檢控不能矛盾,主控官同意被告不須對控罪一作出答辯。 63.本席認為主控官的說法合理及公道,裁定被告毋須對控罪一作出答辯。 64.至於控罪二至九,縱然X和Y在多處說得有嚴重分歧,但陪審團仍可在法庭的恰當指導下去作出選取和評核,從而考慮被告是否有罪。法庭不應輕易褫奪陪審團的職務,本席裁定控罪二至九的表面證供都成立。 辯方案情 65.被告選擇不作供。同意案情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雙方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五位辯方證人為被告寫的品格口供,該五份口供列為證物D1至D5。主控官不用辯方傳這五名辯方證人到庭接受盤問。 66.證物D1是涉案中學一名姓張的男生的口供。該名學生自2010年經老師介紹認識被告,他說被告以禮待人,關心教會兄弟姊妹的身體狀況和家庭關係,無微不至。張曾因運動而受傷,被告駕車送他看醫生,並為他擦藥膏。張不能行走,被告更背他走樓梯,並無對他作出歪行。 67.D2是一名五十多歲的蔡女士所寫的口供。蔡熱心教會事務,認識被告多年,大家是同工,亦是神學同學。蔡在涉案中學亦有侍奉。她說被告對人關懷,有愛心,熱心服務青少年,對服務對象的家庭亦關懷備至。 68.D3是涉案中學一位張老師的口供。張老師任教該中學多年,他在該中學所屬的教會亦是同工。張老師指被告在2010年10月任職於涉案的教會。張覺得被告表裡一致,對人慷慨、愛人如己、做事積極、盡力盡心。被告肯了解年青人、因公忘私、對人關懷備至、愛惜家庭。張知道被告的幼子曾做過包皮手術。 69.D4是一名19歲的洪姓女生的口供。該名女生曾就讀涉案中學,2012年認識被告,被告曾協助患重病的洪父,並對他認真傳道。洪父病逝後,被告亦盡力協助殯喪事宜。洪和母親繼續和被告保持交往,知道被告愛惜家人。 70.D5是一位李女士的口供。2007年,李女士的16歲身子患了重病,別人介紹素未謀面的被告給李認識,在半年的治療期間,被告積極關心李及他的兒子,經常接送及陪伴進出醫院,並常加鼓勵。李的兒子病重,舉步為艱,被告曾協助他上樓及上床,猶如親人一般照顧。 71.辯方律師指被告只是協助兩童解決對包皮過長的困擾,幾次幫他們套龜頭出來,並無猥褻意圖。 最後陳詞 72.辯方律師都是引用中段陳詞的論據,說X和Y的證供在多處重要地方出現矛盾,法庭難以知道真相。律師指X的證供明顯不可靠,若果法庭信納Y所說的,被告根本沒有猥褻侵犯兩人。 73.主控官基於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作出最後陳詞,但他亦依賴其中段陳詞的論據。 X vs Y 74.X和Y在案發時都是十二歲多,現在是十三歲多,兩人在小學時已經相識,案發時就讀同一中學同一班。兩人關係親密,無所不談,現在Y因學業問題已回國讀書,但仍和被告友好。X則在家人替他投訴被告性侵犯後,不再理睬被告,在此之前,X和Y一直不覺得被告猥褻侵犯他們。Y現在仍不認為被告曾侵犯他,X則完全改變他對被告的觀感,但他未能說明原因。 75.X和Y在控罪一、控罪四、五、控罪六、控罪七和控罪八上,作供有重大分歧(見上文第60段)。但主控官仍同時叫兩人當控方證人,在他們作供的時候,主控官沒有質疑他們其中一人弄虛作假,也沒有探究為何兩人的證供有這麼大的矛盾。不過到了中段陳詞的時候,主控官回應辯方律師的陳述,就指Y和被告關係良好,偏坦被告,所以沒有將全部事實說出來去指控被告。 76.主控官對自己的證人Y作出嚴重的指控。若主控官所指屬實,Y不但沒有說出全部事實,他還在多處刻意說謊。可是,Y作供的時候,主控官從沒有質疑他的說法,亦沒有申請將Y轉為敵意證人。 77.Y在庭上說的,和他在錄影口供P1說的,其實差不多一致,除了他在庭上說在控罪七所指的泳池更衣室內,被告起初只是提醒他們要將包皮清洗乾淨,在他和X要求下,被告才為他們套包皮,嘗試把龜頭露出來。Y在錄影口供中說被告那次沒有觸碰他們的陽具。本席相信Y在此點對警方說錯,現在經過辯方律師清楚提問,就正確說回,並說得更加詳細,顯出他沒有隱瞞。本席察覺Y在作供時說話誠懇、直接,盡量將自己所知所信說出,所說的亦切合情理。 78.相反,X屢次在庭上否定自己早前向警方所說的。有關控罪一的事情,他在辯方律師盤問下,同意自己說錯,他改口承認被告當時只是用原子筆指著他和Y的陽具講解,並沒有用手觸碰他們的性器官。 79.X也承認自己可能記錯控罪二、三的事情,在律師盤問下,X同意被告當天可能曾經和他們打球,被告受到邀請才和他們一起沖涼,並非他對警方說的情況,即被告無緣無故要求和他們一起沖涼。 80.另外,X對警方說游泳那天他和Y上過被告的家,被告在房內借故侵犯他。X在錄影口供中說那是游泳前的事,在庭上他就說記不起是游泳前或游泳後在房內被侵犯,他現在甚至不能肯定在房內發生的事是否在游泳當天發生。Y則說他和X在游泳那天根本沒有上過被告的家。主控官沒有解釋為何不告被告多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在自己的家中房間侵犯X,主控官只說律政司有權決定如何檢控,辯方律師則指控方自己也不能肯定X所說的話,所以才不檢控。 81.以上的情況顯示X的證供很不可靠,特別是他為控罪一所作的證供,他前後說出的實有天淵之別。X承認他在錄取口供時記憶混亂。 82.當然一個證人可以在某方面出錯,在另外的事情上說對,但法庭必須小心處理,不能隨便挑選。對於曾經嚴重出錯的證人,法庭應盡量找尋支持證供,去考慮該證人在其他方面是否說得可靠。不過X的證供沒有其他支持,並和Y說的有嚴重衝突。 83.X和Y對多項事情的描述分歧嚴重,此等分歧不可能是兩人觀察或記憶有別所致。他們說的是發生在狹小的空間,明顯可見。兩人說得有分歧,必是其中一人並非說真。 84.Y對警方及法庭所說表達清晰,說法穩定、合理,沒有重大反駁之處。主控官在陳詞時才指Y偏坦被告而沒有說出全部實情,這指控並無事實基礎。X和Y雖然在事發時只有十二歲多,現在也只是十三歲多。但兩人都明白甚麼是猥褻侵犯(即非禮),若被告真的侵犯了Y,Y怎會不但不向警方投訴,還要出庭維護被告而說謊? 85.相反,X對警方說得確實,但在庭上受到盤問就承認當時記得混亂,可能說錯了一些事情。他在庭上多處說法飄忽及不肯定。X一直不覺得Y在狎玩他,直到他和姨丈談話後才對被告作出180度的改觀,甚至連被告以前請他吃東西,他也說成可能是被告嘗試以此叫他不要對別人透露被告對他作出的惡行(見P7A 1241段),這顯出X對被告已成偏見。或許X如辯方律師所指,真的是受人誘導而作出誇張或扭曲的證供,以偏概全。 86.本席裁定在X和Y的證供分歧上,Y說的才是正確的事實。 裁定 87.基於上述所說的,本席裁定以下為案發的情況:X和Y都有包皮過長的困擾,X已排期在2013年7月23日做手術,兩童都希望了解清楚何謂包皮過長,更希望避免動手術切割。 88.控罪一:當天兩人走進被告的辦公室,主動問被告何謂包皮過長,被告起初畫圖講解,但兩童不明。被告說可能要看過他們的情況才能說清楚,兩童於是露出陽具給被告查看,被告僅用原子筆指劃,並無用手觸碰兩人的陽具。控方同意這不算或至少不能被證明屬猥褻侵犯的行為,所以起初不告被告侵犯Y。現在X改變說法後,主控官亦同意被告毋須對此項控罪作出答辯。 89.控罪二、三:三人在校打球後常一起沖涼,都是X和Y主動叫被告一起來的,三人在校沖涼超過十次。今次X和Y在沖涼時問被告怎樣可以把龜頭露出來,被告叫他們用力捋起包皮,但兩人不懂,叫被告示範,被告示範了,兩童仍幹不來,叫被告替他們弄,被告便替他們套包皮,協助他們嘗試把龜頭露出來,這過程少於一分鐘。 90.控罪四、五:X和Y多次到被告家裏吃飯,沖涼約有十次,不是X說的只有一次,而且都是X和Y主動提出的。控罪四、五所指的一次是三人在被告家中第二或第三次沖涼,這次只有X和Y到被告的家,並沒有X說的有其他同學隨行,當晚被告家中還有他的家人。沖涼期間被告亦曾協助X和Y套包皮去嘗試露出龜頭,用時也是少於一分鐘。被告沒有替X和Y手淫,自己亦沒有手淫或射精。 91.控罪六:X、Y、被告與及被告的女兒一行四人到泳池游泳,當天為2013年6月24日。游泳期間X和Y曾一起上廁,但被告沒有同來。 92.控罪七:游泳完畢後,三人一起到泳池更衣室,在同一浴格沖涼。被告提醒兩童不要穿太緊的泳褲,他見兩童嬉戲過甚,叫他們不要搞基,亦提醒他們要清洗乾淨下體。X和Y希望盡量不需動手術去割包皮,自己再嘗試套龜頭出來,但不成功,便叫被告幫忙,這次被告替Y弄到少許,X仍不成功。 93.控罪八:在體育館的更衣室同一浴格內,被告和兒子、X及Y一起沖身,兒子離去後,被告和兩童再沖幾分鐘便離開,沒有任何觸摸陽具的事發生。 94.控罪九:辯方律師指,被告沒有單獨和X在家相處,也沒有故意動手剌激X的性器官。關於此項控罪只有X作供,由於X在多項控罪作供上都出現嚴重錯漏及報道失實,本席不信納X的個別說法,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九的事發經過。 控罪一、六、八、九 95.控罪一在較早時已被裁定毋須答辯。基於上文所說,本席亦裁定控罪六、八未有發生。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九曾經發生,本席將以上四項控罪(即控罪一、六、八、九)撤銷。剩下來的還有控罪二、三、控罪四、五和控罪七須作進一步的考慮,這五項控罪涉及三個場合。 法律要求 96.辯方提及多個案例,不過控辯雙方都同意英國上議院案例Regina v Court 最能說明猥褻侵犯罪的法律要求。猥褻侵犯罪的測試是思想正確(right-minded persons)的人,會否認為被告做出的行為屬於猥褻。 97.上議院大法官Lord Griffiths在該案中說,思想正確的人會考慮被告作為的目的或意圖,他舉例說若一名男子拍打一個女孩的臀部,陪審團第一個問題會是為何被告這樣做。被告的行為若果只是魯莽,並不構成猥褻侵犯。 98.另一大法官Lord Ackner在該案中亦舉例闡釋,指出陪審團不會單看被告的行為,還會考慮被告是否有猥褻的意圖,在這考慮下,陪審團要考慮被告和證人的關係,他們是否親戚、朋友或互不相識、被告如何開始他的作為。Lord Ackner重申Lord Griffiths說過的,就是陪審團應問被告為何這樣做。 控罪二、三,控罪四、五和控罪七 99.被告是X和Y 學校的傳道人,故名思義,傳道人最大的職責是宣傳宗教道理。不過現在學校的傳道人亦如辯方律師所指,既是傳道,也像社工和老師。證據顯示被告要照顧X和Y的品行,導他們向善,被告必要關懷兩童,和他們建立關係。 100.X和Y說2013年4月左右,他們加入教會的籃球隊,被告已經向整班籃球隊的男孩子教授性知識,例如談及夢遺,又教他們不要赤身露體,應舉止端正。控方沒有說被告對孩子這些教導超越他本身的職責,甚至是放佈誘惑的煙幕,本席亦不認為被告是如此儲心積慮。 101.X和Y確有包皮過長的困擾,X更已排期去做手術,他必有憂慮。本席信納在控罪一所指的日子(按Y所說是2013年大約六月中),那天X和Y走進被告的辦公室去問甚麼是包皮過長,被告先是畫圖講解,兩童不明。被告才說要看情況才能說清楚。兩童自己拿出陽具給被告查看,被告只是用原子筆指劃講解,並無用手觸碰他們的性器官。辯方也同意這不能被視為猥褻侵犯行為,或至少不能被證明為猥褻侵犯行為,因此同意被告毋須為該項控罪作出答辯。 102.控罪一所指的原子筆事件發生後不久,便發生其他事件,控罪二、三、控罪四、五和控罪七這三次場合,X和Y都在一起。 103.在控罪二、三一事上,X和Y的證供分歧不大,本席信納Y說這是三人第一次沖涼,他們叫被告一起來,X記不起當時的情況,但也同意他們曾問被告怎樣可以把龜頭套出來,希望可以免除手術。經過被告的提教,X自此知道若果能夠露出龜頭,就可以不做手術,他也知道要把包皮清洗乾淨。 104.在控罪四、五在控罪七的事件上,X和Y就說得甚有分歧,本席信納Y說的才是正確事實。在控罪四、五那次事件中,沒有任何手淫或射精的情況發生。控罪七那次被告幹的,和他在控罪二、三所做的行為差不多,被告並沒有像X所說的用陽具去頂他的臀部。在游泳當天,X和Y都沒有上被告的家,X說他在房中給被告侵犯的事亦沒有發生。 105.關於控罪二、三,控罪四、五和控罪七這三個場合的觸碰陽具事件,本席信納Y所說,他和X希望把龜頭從包皮中套出來,自己弄不到便叫被告幫忙。他倆希望免動包皮手術。Y在2014年3月24日的審訊中,於下午16時30分左右回答辯方律師的提問,作出自然流露,最能反映這種心態。Y:「仲有叫佢幫我哋睇下反唔反到個龜頭出嚟」。辯方律師:「又反?點解又要反呀?」Y:「咁睇下,過一陣睇下反唔反到吖嘛,盡量唔好去切吖嘛」。這解釋為甚麼發生了Y說的幾次套包皮事件,被告只是應兩童的要求去協助他們套包皮,這當然會觸及他們的陽具。經過幾番的嘗試,Y的龜頭只能套出少許,他的包皮問題仍有存在。2013年8月,被告終於要帶他去看醫生,因為Y的包皮發炎。X則始終不能把龜頭套出來,他要如期在2013年7月13日動手術。 106.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以檢查兩童的陽具和教他們清潔包皮為名,借故觸摸兩人的性器官去猥褻侵犯他們,被告甚至在X做了包皮手術後,還藉著為X護理傷口而肆意侵犯對方。控方指被告多番在X面前非禮Y,在Y面前也非禮X,更在自己的家中關上浴室的門,但太太、子女仍在家中,被告便在浴室內做出獸行。按控方的說法,被告真是色膽包天,不怕X和Y對他們或被告的家人或向學校投訴,也不怕X和Y向自己的女兒說起。被告的女兒和X及Y都是同班同學,常有見面。 107.控方指被告在控罪九發生的時候,於X家中非禮X,是趁沒有其他人在而動手。不過按X的外公C所說,被告其實在他老人家面前也肆無忌憚,拿著X的陽具用紙扇猛撥,又在另一場合拿著X的陽具用棉花拭乾。C說被告由始至終立心不良,所以他一直監察著被告,但他又承認從不覺得被告對X作出的是猥褻行為,所以他沒有制止被告或禁止他上來為X護理傷口。 108.C六十多歲,必有人生智慧,他在庭上表現出他不是一個糊塗老翁,若被告在他家中已對X作出猥褻行為,C必會察覺而制止被告,一早驅他出門。不過C對被告下逐客令,只是因買電腦的事而起。 109.被告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要被視為犯案性低的人。 110.那五份辯方證人口供D1至D5顯示被告愛主、愛家、熱心助人、不厭麻煩、不計代價。 111.綜觀本案的證據,本席相信事件源於X和Y有包皮過長的問題,為此煩惱,他們都希望不用動手術去割除。他們問被告有關問題,及和被告一起沖涼時叫被告幫他們試把龜頭從包皮套出來,兩童希望成功便可免除日後動手術。 112.被告並非X和Y的親人,他毫不避忌地應兩童要求一起沖涼,又替他們套包皮,合理的陪審團或會認為這做法過於開放,較可取的做法或會是帶兩童去看醫生,讓醫護人員去處理兩童的包皮問題。不過本案的議題不是甚麼才是最好的處理方法,而是被告在做出有關的行為時是否有猥褻的念頭。 113.本席接納Y所說的證供,被告和X及Y一起沖涼及替他們套包皮,都是兩童提出的要求,他們沖涼多次,但套包皮的事只發生幾次,已在上文說過。Y說被告每次只是替他們整一、兩下,每次被告為兩童套包皮的時間合共少於一分鐘,被告沒有撫弄兩童的陽具,或作出其他狎弄行為。X和Y年青,有時或會勃起,但被告的陽具從沒有勃起,不像是享受性趣。X和Y雖是年少,並非無知,他們知道甚麼是「咸濕」、「色情」,但從不覺得被告在侵犯他們。X的外公C亦不是糊塗老翁,他也不感到被告在家對X作出猥褻行為。X和C只是在姨丈與X談過後決定報警,才徹底改變他們對被告的看法,但他們沒有為此作出合理的解說。 114.雖然X和Y與被告都同屬男性,但本席也不贊同被告和兩童共浴,及替他們處理包皮的做法。本席認為被告做法不智及不謹慎,須知瓜田李下,應事避嫌疑。不過本席考慮了本案全部的證供及陳詞,裁定被告只是不懂避忌地去協助X和Y解決包皮過長的困擾,因而作出控罪二、三,控罪四、五和控罪七的套包皮行為。這符合幾位辯方證人和控方證人鄭老師指被告關心別人,幫助人的時候從不計較,不厭麻煩。被告作出上述的行為時並無任何猥褻念頭。本席分別裁定最後的五項控罪,即控罪二、三,控罪四、五及控罪七都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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