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慶儂

Case No.HCMA 54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4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4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5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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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慶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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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3年1218日, 2014年4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 2014年5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3,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是一名警務人員。他於2013年2月1日下午4時45分駕駛警察電單車沿青朗公路向元朗方向巡邏至里程碑22.9S位置。該處有多條行車線,而他在最左線,即左一線,以時速約20公里行駛,他前方約兩架私家車的距離,有一輛白色中型貨車在同一行車線行駛。

3.現場左前方有一條從八鄉與青朗公路滙合的支路(“八鄉支路”),距離大欖隧道收費亭約20  米,支路左手邊有「停」字路牌及地面印有雙白線和「停」字標記。

4.當時現場交通流量普通,天氣良好及視野清晰。一架登記號碼GS9822,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GS9822”)正準備從八鄉支路在該中型貨車前方駛入青朗公路,時速約5至10公里。GS8922與中型貨車距離很近,但GS8922沒有停在雙白線上,反而保持車速在中型貨車前駛出支路口,進入青朗公路最左線。當時GS8922的右邊車身與中型貨車左邊車頭距離只有兩米。中型貨車響號及剎車,減速至時速5至10公里避免碰撞。

5.控方證人上前截停GS9822及中型貨車,並向上訴人講述他見到的情況,指上訴人涉嫌不小心駕駛,而中型貨車司機則不願意作證。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指他當日獨自駕駛GS9822由八鄉支路駛入青朗公路,到路口時他停車並拉了手掣,等候一輛巴士駛過,而中型貨車是在左二線行駛,在巴士之後150米以上。巴士過後約10多秒上訴人才以5至10公里時速駛出青朗公路的左一線。他這時聽到中型貨車的響號聲,及見到中型貨車與GS8922距離約50米,而中型貨車的前方沒有任何車輛。他之後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及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表示若夠票就不會控告他。

上訴理由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一)裁判官處理不公;

(二)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的證據;及

(三)控方證人證供充滿疑點。

裁判官處理不公

8.就這上訴理由,上訴人對裁判官提出了多點的批評。

9.他投訴裁判官不適當地代控方證人回答問題。就這一點,上訴人指控方證人作供時說,他看見上訴人準備以時速5至10公里駛入行車道左一線。當他問控方證人準備是甚麼意思時,裁判官代控方證人回答。

10.有關的對話其實是這樣的:

「問:係,你頭先話我準備行出嚟,呢個準備係咩嘢意思呀?

答:準備即係你架車即係保持一個車速,咁樣沿住條路行緊囉。

問:咁就唔係叫做準備喇喎,如果你話「我準備行出嚟」,我即係停咗喺度準備行出去,係咪?好嘞,你話我…

官:唔係喎,人哋冇咁講過喎,你唔好加落去人哋嗰度講法喎。

被告人:佢有講準備行出嚟吖嘛。

官:準備唔係代表話你停咗架車喎,佢話你冇停過車喎」

11.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是如何地代控方證人回答問題。明顯地,他只是指出上訴人錯誤地理解控方證人的說法,裁判官的做法完全正確。由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以看出,他一直都是指上訴人在路口時是沒有停車的。裁判官的目的明顯地是要確保審訊公平地進行。

12.上訴人指在審訊中,裁判官突然大聲問他是在跟誰說話,把他嚇倒了。

13.根據謄本(上訴卷宗第44頁P至Q行),上訴人在盤問控方證人時,說了一些有關草圖的事,裁判官才問他這個問題。上訴人當時所說的話其實並不清楚是向控方證人或是裁判官說的,因此裁判官才向他澄清。裁判官的做法是完全有必要的。

14.上訴人進一步指在謄本上是看不出當時裁判官語氣惡劣。其實一個人說話是否語氣惡劣是很主觀的。本席認為雖然裁判官說話的聲線稍高,但並不是語氣惡劣。最重要的是上訴人是需要使用助聽器的,因此裁判官說話大聲一點根本是為了上訴人著想。

15.上訴人投訴裁判官的做法嚇了他一跳,導致他預備了問控方證人的問題都忘記得一乾二淨。這個說法更是言過其實,因為跟著上訴人仍有繼續向控方證人發問了頗多的問題,一點被嚇倒的跡象都沒有,而裁判官更很公正地從旁協助上訴人盤問控方證人。

16.上訴人亦指裁判官11次代控方證人回答上訴人的盤問。

17.其實在上訴人所稱的11個事項中,裁判官所說的不是指控方證人已說過某些事情,就是指控方證人已回答過上訴人的問題或提醒上訴人控方證人對某些事情的說法,裁判官並沒有代控方證人回答問題。本席認為他的做法是確保審訊能順利地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及沒有任何的不妥。

18.上訴人也指裁判官不公正地不允許他申請把案件延期至2013年11月,以便他能於同年8月份到加拿大參加他女兒的婚禮。

19.上訴人的說法完全不正確。案件於2013年6月4日第一次上庭,及當時將審訊日期定為2013年8月9日。但上訴人之後通知法庭他因為要參加女兒在加拿大的婚禮,所以不能於2013年8月9日出席審訊。法庭於是在2013年6月10日提訊案件,及將審訊日期改為2013年7月2日。就一宗不小心駕駛的案件來說,這明顯地已給予上訴人充份的時間去作準備。

20.審訊於7月2日未能完成。法庭在獲悉上訴人的女兒是於2013年9月20日後才結婚時,就把續審日期定為2013年8月7日。由此可見法庭在釐定聆訊日期時,已盡一切能力去遷就上訴人。

21.上訴人指當他傳召作證人的中型貨車司機於2013年8月7日沒有到庭時,裁判官反指這司機的證供並不重要及只基於控方證人的證供判案。就這環節,過程是這樣的。於2013年7月2日聆訊時,上訴人提出要傳召中型貨車司機。裁判官不單沒有阻止他,更教導他向運輸署查詢該貨車車主的資料去找出誰是案發時的司機及傳召該司機作證人。裁判官並將案件押後至2013年8月7日以便上訴人能傳召這證人。於2013年8月7日聆訊時,沒有證人到庭。上訴人經再三考慮後,告訴裁判官他決定不傳召這證人,這完全是上訴人自己的意願。

22.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裁判官沒考慮上訴人的證據

23.上訴人就這項上訴理由指出,基於裁判官告知他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因此他沒有主動地提出辯護,以致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及考慮上訴人多張現場環境的照片。

24.裁判官向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解釋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是他的職責,而裁判官亦正確地做了。至於如何提出辯護是上訴人自己的決定,與裁判官向他解釋法律上的原則根本無關。況且,上訴人說他因此而沒有主動提出辯護根本就並非真確。上訴人不單對控方證人作出了深入及廣泛的盤問,也選擇了在庭上作供,由此可見他並非沒有主動提出辯護。

25.至於上訴人所提出的照片,裁判官是有將它們納入為證據的。上訴人進一步投訴裁判官把它們列為控方證物。其實裁判官只是將那張控方證人曾在其上劃上「交叉」符號的照片列為控方證物,而其他的相片則列為辯方證物。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做法根本就沒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這些照片無論被列為控方或辯方證物,都是案中證據一部分,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特別考慮及分析了控方證人劃了「交叉」符號的那張照片。由此可見,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根本就有欠公允。

2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持平地分析及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據。他亦指出上訴人證供不合理的地方及解釋他因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是經過仔細的考慮和分析才達至他的裁決。

27.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控方證供充滿疑點

28.上訴人批評裁判官錯誤地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及指出控方證據不足和疑點甚多。上訴人首先指控方證人的供詞出爾反爾,一方面說上訴人「準備」駛出路口,另一方面卻說上訴人的車速是時速5至10公里。上訴人認為「準備」的意思是指還沒有開車及只是準備開車駛出路口。

29.本席並不同意上訴人的看法。當一輛汽車由一條路「準備」駛進另一條路時,並不一定指該車已停下來。該車可以是在繼續前進的情況之下,由一條路駛進另一條路。在本案中,控方證人一直都指上訴人的車是從來沒有停下來的。本席看不出這與他指上訴人當時是準備駛進青朗公路的說法有任何矛盾的地方。

30.上訴人指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他的時速只有5至10公里。他認為以這樣的速度行駛根本就不可能是不小心駕駛。

31.其實,控方對上訴人的指控是上訴人從八鄉支路進入青朗公路時,沒有遵照交通標誌停車,及於進入青朗公路左一線時,影響了正在該線行駛的中型貨車,以致它要響號及剎車減速。這與上訴人行車的速度根本無關。因此,就算是慢速行駛也可構成不小心駕駛。

32.上訴人指控方證人在草圖上劃出他案發時的位置與他在照片上所劃的,相差足足有100米。控方證人不同意上訴人的說法,並强調他認為所劃的是同一位置。

33.所涉及的是控方證物 P1及P2。本席細心審閱了這兩個證物,同意控方證人所繪劃的位置根本沒有太大分別。本席不同意上訴人的說法。

34.上訴人也提出了控方證人證供中其他的所謂疑點,但都是一些不足以動搖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和可靠性的細節事項。他甚至把中型貨車司機不願意到法庭作供,也作為控方證人證供疑點之一。

35.如上文所指出,裁判官持平地分析及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據。他清楚指出上訴人證供不合理的地方及解釋他因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認為他的分析和結論是完全正確的。

36.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結論

37.定罪上訴缺乏理據支持,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