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喺今年嘅4月11號,佢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本席確認佢罪名成立,押後聆訊,打算聽取被告人嘅背景報告。
喺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相關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被告人乘坐的士到咗土瓜灣,遇上警察,警員著令佢下車,其後警員喺佢手持嘅背囊裡面發現一個膠袋,裡面有三個可再封膠袋,每個都載有氯胺酮,總共係內含0.44公斤嘅氯胺酮嘅0.72公斤粉末。被告人被捕之後,喺警誡之下話佢第一次幫人帶毒品,仲未收錢。
被告人現年16歲,係一名中二嘅學生,佢父母已經離異。被告人同父親同埋兄長與及姐姐住咗喺一個公共屋邨嘅單位。
被告人係初犯,辯方馮大律師求情嘅時候強調,被告人並非主謀,被告人嘅父親再婚之後,佢哋一家人嘅關係唔好,被告人喺咁嘅情況之下誤交損友,被人利用而犯事。辯方亦都呈上被告人親手寫嘅信件,喺信裡面,被告人表示悔意,辯方亦都呈上被告人嘅母親、老師同埋朋友所寫嘅求情信,本席考慮咗所有呢啲信件嘅內容。
本席押後咗聆訊,打算聽取背景報告,但係感化官告知法庭,被告人不願意向佢提供資料。雖然因為咁樣樣,法庭冇進一步資料可以考慮,但係呢個並非喺判處上面對被告人係不利嘅因素。
喺今日,馮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接受培訓,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係原則上不當,咁樣處理亦都未能夠充分反映本案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
販運危險藥物罪係性質十分嚴重嘅罪行,尤其是我哋而家已經充分了解氯胺酮對個人嘅健康同埋其他方面嘅不良影響,同埋對社會整體帶嚟嘅禍害,加上呢類危險藥物廣為年青人服用,程度已經達到驚人嘅程度,因為販運呢類危險藥物對個人同埋社會遺害至深,所以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必須正視,予以嚴懲。
上訴法庭喺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城([2009] 1 HKLRD 1)裡面指出,販運氯胺酮者,如果毒品純含量係300至600克之間,應該判處9至12年嘅監禁。本席喺考慮判處嘅時候,顧及被告人現年只係得16歲,睇到年青人一個又一個咁樣因為自己嘅無知被人利用干犯咁嚴重嘅罪行,法庭深感可惜,亦都替犯事者嘅父母同埋家人難過,但係基於罪行嚴重,上訴法庭一向都明確指出,除非販毒者十分年輕,否則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之效。
本席喺考慮咗整體情況之後,認為採用10年作為量刑基準,先至可以反映案件嘅嚴重程度。被告人一早就表示承認控罪,本席亦都接納佢有真誠悔意,因此給予被告人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此外,基於被告人年紀尚輕,認為可以多給予佢8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妳就本案監禁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