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少平及另一人
|
DCCC 12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2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原先被控第17條有意圖傷人罪。控辯雙方經認罪協商後,控方改控第一被告第19條傷人罪。本席批准有關的申請。第一被告承認控罪,而第二被告在開審時已經承認一項襲擊他人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罪名。兩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姓雷的控方第一證人是將軍澳至善街興勝建築地盤的總管。第二被告的公司負責該處的外牆粉飾工程。第二被告把工程外判給第一被告。控方第一證人認識第一和第二被告。 3.2013年12月2日中午,第一被告到地盤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要向第二被告追討工程餘額七萬二千多元。控方第一證人聯絡第二被告到地盤一起商討事情。同日下午約1時53分,控方第一證人在地盤看見第二被告正在工作。第一被告帶同文件,他們三人進入地盤辦公室討論。第二被告表示他暫時未能支付餘額。第一被告突然情緒激動,緊握第二被告的頸,接著從工作枱拿起一把𠝹刀刺向第二被告的下巴和頸項。控方第一證人即時捉著第一被告的手阻止第一被告。控方第一證人亦看見第二被告的下巴和頸項流血。 4.第二被告被襲後,情緒亦激動起來。第二被告從地上拾取一把鉗子,準備反擊。控方第一證人立刻捉著第二被告的右手叫他冷靜。第二被告忽然放下鉗子,改而拾取一根鋼棒襲擊第一被告的頭部。第一被告頭破血流。控方第一證人把第一被告推離辦公室外並且叫人報警。 5.警方到達現場,第一被告經警誡後承認因情緒一時失控而犯案,他打算「收埋啲工程尾數,佢又唔畀,我咪扯火」。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6.警員事後在將軍澳醫院拘捕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是第一被告首先用𠝹刀傷害他,第二被告才順手拿起鋼棒擊向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第二被告說在案發當天,他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和第一被告商討工程付款的事。第一被告突然用𠝹刀𠝹第二被告的臉。第二被告用一把鉗子和一根鋼棒來自衛。第二被告從地上拾起一根鋼棒,擊向第一被告的頭部。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場一直勸解。 7.第一被告的傷勢包括頭皮上有5厘米長的割傷,縫了六針,左手尾指骨骨折,但在同日出院。 8.第二被告的傷勢包括頸項有一道10厘米長的割傷,縫了十八針,右手食指擦傷,左耳廓縫了五針和上唇縫了三針,頸項有觸痛。 求情理由 9.第一被告現年38歲,已婚,育有一女。年青時因為誤交損友而干犯其他罪行,但在1999年後便沒有再犯罪。第一被告身為判頭,努力養家亦關顧員工。案發時正值年尾。所欠的款項是涉及最後一期的七萬二千多元。第一被告認為外牆工程已經完成,加上財政壓力才作出不理想的追討工程餘額的行動。第一被告並沒有帶備凶器,只是一時激動而隨手拿取𠝹刀行兇。那是「霎時間的衝動」。當第一被告看到第二被告流血後,便立刻停止行動。第一被告現在的尾指仍未能正常運作,而第二被告亦未有支付所爭議的餘款。但辯方大律師說第一和第二被告都原諒對方。第一被告亦承諾賠償第二被告$8,000元作為第二被告的醫藥費和相關的費用。第一被告的母親和妻子都在法庭支持第一被告,亦呈上第一被告自己、第一被告的妻子、第一被告的員工和第一被告的工程公司的求情信。 10.代表第二被告大律師說,第二被告的下巴現在仍有疤痕,但沒有功能上的問題。第二被告有悔意,他是在被襲受傷後因為痛楚和激動才犯案。第二被告呈上三封求情信。他是家庭支柱,月入$20,000至$30,000元。第二被告在1996年從事建築,有十多名員工。第二被告現在獨力經營公司。第二被告沒有案底,他今次犯案只是隨手拾取工具去反擊第一被告的襲擊。第二被告說工程餘額會由大判處理。第二被告在裁判法院出庭時已經認罪,亦願意接受第一被告的賠償。 判刑 11.這一宗案件原是一宗簡單的金錢糾紛所引致。兩名被告都是成年人,在建築行業亦打滾了一段時間。第一被告無論壓力多大,竟然沉不著氣,隨手拿取𠝹刀𠝹了第二被告的下巴和頸項。眾所周知,很多凶殺案件都是一時衝動,老修成怒而犯下彌天大罪。第一被告用𠝹刀𠝹第二被告的頸和下巴,這是十分危險的動作。如果不幸傷及頸項的大動脈,第二被告重則可以有生命危險,亦可以變成植物人。第二被告可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但第一被告亦是「幸運」地被改控較輕的傷人罪。這項較輕的傷人罪最高的刑罰是3年,而原先有意圖傷人控罪的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 12.第一被告有六項定罪,在1999年因為第39條傷害他人身體罪而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12個月。第一被告有一段長時間改邪歸正,但在2013年12月則干犯今次的傷人罪。本席接受第一被告並不是有預謀,亦不是帶備凶器犯案。但畢竟第一被告的手法極其危險,相片冊第23張照片至27張照片可以看到第二被告的傷勢和縫針的情況。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冇睇清楚拿了甚麼工具」,亦都「冇心弄傷對方」,現在覺得非常後悔。第一被告說自己有一個好家庭,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一被告的妻子亦說,第一被告是一位非常盡職盡責的好丈夫,從沒有在他面前使用過暴力,「鬥嘴」亦極少,不會對自己女兒發脾氣,亦是一個孝順的兒子。他的妻子說第一被告感到懺悔,非常自責。另一方面第一被告的六名員工亦說被告是一個好老闆、好朋友,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3.第二被告沒有前科,在內地達到中學程度,1995年來港定居。第二被告從開始便認罪。他在求情信中說,他深感後悔,他一生行為良好,從未犯案。今次案件令家人擔心和令對方受傷,因而感到自責。第二被告的太太對事件感到憂慮,亦因為丈夫的傷感而感到痛心。她說第二被告是有責任的好兒子、好丈夫和好爸爸。第二被告的生意伙伴亦說第二被告深得同事們的愛戴,從不與人結怨,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4.這一類傷人案件,被告和受害人被交叉檢控並不常見。明顯地這次傷人案的始作俑者是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傷勢亦較深,總共縫有二十六針之多。第二被告因應第一被告的襲擊而反擊,導致第一被告尾指的傷患和其他的傷勢。本席認為這樣只能說是第一被告間接所引致。控方說警方在現場找不到第一被告所用過的𠝹刀。那𠝹刀是否需要使用者向前推,令𠝹片露出才可使用則不得而知。但使用𠝹刀和使用玻璃樽去襲擊他人是截然不同的。就本案而言,本席不會猜測有沒有人企圖毀滅物證,本席只能夠基於同意案情來判刑。 15.綜觀各項因素,本席就第一被告所面對的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為起點。被告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第一被告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減至8個月。另一方面,第一被告願意賠償第二被告,這亦顯示第一被告的悔意。因此本席酌情再減1個月,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總共入獄7個月。而第一被告需要向第二被告賠償$8,000元,而這一筆賠償款項需要在今天開始計的七個工作天內支付。 16.就第二被告的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沒有前科,而事件亦是因為第一被告施襲而引致。本席需要考慮第二被告反擊的自衛性和第一被告所得到的損傷。本席認為第二被告是經過其法律代表的意見而認罪。本席亦讚許第二被告對其所作所為的負責任態度,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6個月為起點,因為第二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4個月。在考慮到案情和各項求情因素,本席決定寬大處理,將這一項4個月的判刑緩刑兩年。本席在完結這次判刑理由書後,會向第二被告解釋這個緩刑令的情況,亦相信其代表大律師亦會這樣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