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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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4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2013年12月23日以雙程証來港,可以逗留香港七天。 2.2013年12月27日晚上7時半左右,警員(控方第一證人)在碧荔道23號天台進行上址山坡的監察。警員發現背上有黑色背囊的被告,和另一名男子沿引水道爬上距離碧荔道23號一樓地面約五米高的鐵絲網位置,四處張望。警員看見被告沿著山坡鐵絲網,接近樓宇一樓單位窗門外張望,然後再沿窗門旁邊水渠,爬到一部冷氣機上,亦向二樓單位查望。 3.突然間,被告因為一聲「嘭」的巨響,而沿水渠爬落一樓地面,再沿山坡上鐵絲網,爬回引水道位置,與另一名男子會面,再向碧荔道方向逃走。警員立刻向其他隊員通報。 4.同日約7時50分,另外兩名警員在碧荔道,看見被告從山坡草叢出現,並急步落山。警員截查被告。而另一名男子則在草叢內逃去無蹤。 5.控方第一證人很快到達拘捕地方,指認出被告。警員在被告的黑色背囊找到一支長20厘米的螺絲批(見呈堂的相片)及其他物品。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否認控罪,聲稱他單獨來港旅遊。他當時在路邊小解,亦否認螺絲批的存在。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8歲,在廣西出生。被捕前在廣東省的電子廠工作,月入人民幣$2,000元至$3,000元。被告已婚,育有一女一子。被告有乙肝,女兒亦有病患。兩人每月需要的醫藥費大概是人民幣$1,700元至$1,800元。辯方說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只是被控企圖爆竊,沒有人有財物損失,亦沒有物件、門窗遭受破壞。那螺絲批亦很短細。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案情所提及的一聲「嘭」的聲響,可能是一道門關上的聲響。辯方亦聲稱,被告身上的港幣五千多元和人民幣四千六百多元是從親戚借回來的。而那個同行的男子,是和被告一起犯案的,但那人已經成功逃離現場。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說自己因為對法律知識不了解,自己一時的貪念而在香港犯案,感到後悔不已。被告希望法庭能夠感到被告「悔改真誠的心跡」,而開恩輕判。 判刑 7.被告是內地人士,在12月23 日來港,四天後便因本案而被捕。本席不會猜度被告在這段期間曾否犯案,亦不會猜測被告身上擁有頗多現金的原因。本席只能夠以被告同意的案情而判刑。被告並不是單獨犯案,亦在晚上的時段,查看可以下手的地方。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證被告曾經使用他背囊內的螺絲批。 8.被告能夠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亦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監禁。 9.涉案的地方是民居。在香港法例亦明白指出,企圖犯法與實則干犯那罪行的刑責是一樣的。一般而言,涉及民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三年。被告來港四天後便干犯本案,亦伙同另一名內地男子企圖爆竊。 10.綜觀各項因素,亦考慮到本案沒有人受到財物損失,而屋主亦沒有受驚或被滋擾,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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