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俊

Case No.DCCC 15/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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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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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3月5日下午12時01分
出席人士: Mr KONG Kok L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YAP Ching Ch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婉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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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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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3年11月13日晚上約10時,一隊警方人員在被告人從天水圍一個公屋單位步出時把他截停,並在他身上搜出一個灰色袋,內有四十八個細小透明可再封膠袋,每個膠袋內均有白色可卡因毒品,後證實為內含8.57克可卡因的9.88克固體。警誡下,被告人說毒品是自己吸食。這些可卡因市價估值為港幣14,030元。

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現年24歲,有兩次刑事紀錄,但與毒品無關。代表被告人的葉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中五程度,未婚,但與女友同住,上有父母。被告任職廚師及兼職汽車技術員,月入16,000元。

4.葉大律師說,案中毒品有一半是被告自用。這個說法看來有點可疑,案發時,被告人正在離開一個單位,被告人月入只有16,000元,但身上毒品市值14,000元。但是葉大律師解釋,被告其實已經吸毒三年,在還押時驗尿亦驗出毒品。在2012年5月,因上次的定罪被判刑時,亦被法庭證實是吸毒者。由於控方對辯方所說並無爭議,而且接納一半自用的說法,所以本席便以此基礎來判刑。

5.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已定下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與販運海洛英之判刑等同,故此劉德明(譯音)案之判刑指引適用。販運數量至10克者,判監刑期2至5年。本案涉及8.57克,量刑起點應定為四年半監禁。根據周俊生案,販毒者打算將毒品全部或部分自用可獲判刑扣減是判刑起點的百分之十至二十五,被告人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年紀尚輕,本席給予9個月扣減,所以判刑起點調低至45個月。另外,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扣減。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減刑理由,所以判處被告監禁兩年半。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