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嘉豪

Case No.HCCC 1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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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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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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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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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嘅,佢承認控罪,並同意係有關嘅案情。

簡單嚟講,被告喺案發當天係進入羅湖關口嘅時間被海關係截停,並要求係搜查。被告就自己喺褲袋入面拎咗嗰包嘅「冰」毒交畀關員,並且係即時承認係「冰」毒,又同意係合作做呢個監控嘅附運,但係就冇結果。關員去到被告人屋企搜查,都並冇發現到有違法嘅物品。後來被告喺會面嘅時候向關員交代咗自己嘅背景,今次犯案嘅經過同埋喺香港準備交收嘅安排。

今次嘅「冰」毒約為100克,市值大概係港幣68,000鈫嘅。

被告以往有多次嘅刑事紀錄,就毒品方面嚟講,主要係藏毒嘅控罪,佢之前未有接受過長時間嘅監禁嘅。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係澄清,被告其實喺內地已經係結咗婚,佢自己嘅父母就係香港人,佢嘅工作係裝修工人,收入並不穩定,平均每個月大概係8,000鈫。大律師就指出被告今次係話唔知道嗰啲「冰」毒實在嘅份量係幾多嘅,但係佢係因為經濟嘅問題而犯案。

本席亦都閱讀咗被告自己所寫嘅求情信,佢提到因為佢入獄,要年老嘅雙親同埋妻子奔波去探望佢,覺得係心痛同埋後悔。被告其實年紀亦都唔係細㗎喇,已經係38歲,希望被告喺今次之後唔好再重蹈覆轍喇。

根據程國雄嘅案例,以呢一個份量嘅「冰」毒,判刑應該喺十年到十四年之間。但係法庭就必須要考慮被告係從外地將毒品帶入香港境內嘅呢一個加刑因素。經考慮後,本席決定係以11年作為刑期起點,扣減三分一之後係七年四個月。被告一直同海關合作,自己交出毒品,亦嘗試去幫關員去拘捕喺香港嘅接頭人。雖然未能成功,整體嚟講,本席會酌情減刑六個月,最後嘅刑期係六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