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危婥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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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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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危婥姿是一名年齡只有18歲的少女,她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13年7月10日,案發於被告家中,案中涉及內含6.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22克晶狀固體,即俗稱「冰」毒之危險藥物。 2.案發當天,警員於晚上約6時30分,於大嶼山東涌逸東邨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尾隨本案被告人,最終於逸東邨雍逸樓地下截停被告,其後警員搜查被告人,但於被告身上並無發現可疑物品。警員向被告出示一搜查令,警員帶同被告返回被告家中,即控罪所指的逸東邨謙逸樓處所,被告以鎖匙開啓處所鐵閘大門,警員與被告進入處所,警員搜查被告的睡床,並於睡床上搜到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除危險藥物外,警員並搜出吸食毒品工具「冰」壺,數量不少的可再封透明膠袋、電子磅、鐵盒等物。案中的毒品市面零售價約為港幣4,130元,被告於警誡下解釋案中的「冰」毒均是供被告自用的毒品。 3.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法庭於判刑前提取了有關被告人的教導所報告,報告因被告有毒癖,最終不建議被告人於教導所接受羈留改造。辯方於輕判請求中呈遞了程國雄、黃雪巧(譯音)及周俊生三宗案例,辯方強調被告自2006年確診患有類風濕關節炎,她一直受病痛困擾,受損友影響下被告以毒品減低病痛對她造成的痛楚。辯方指案中的「冰」毒部分是供被告自用,辯方要求法庭於量刑時考慮控中的「冰」毒並非全作販運,當中部分是供被告自用而給予被告適當的量刑扣減。辯方指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於案中承認控罪,辯方亦指出被告人除類風濕關節炎外,亦患有抑鬱症,辯方要求法庭於量刑時對被告人盡量予以輕判。 4.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毒品的數量及性質,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考慮了程國雄一案就著「冰」毒販運的量刑指引,本案涉及6.0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危險藥物,按程國雄一案的量刑指引,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5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按例給予被告人她應得的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將量刑基準自60個月下調至40個月。 5.於案中警員搜被告處所時,發現「冰」壺這吸食工具,此外被告於被捕下亦向警員強調毒品是作自用,而被告的判刑前報告亦確認被告人染有毒癖。就著判刑而言,法庭接受案中毒品部分是供被告自用。法庭考慮了周俊生一案就著販運毒品案部分毒品是供販運者自用。法庭於量刑時應給予一定的刑罰扣減。於本案法庭考慮了涉案毒品數量、被告的背景,法庭亦明白就是案中部分毒品被告打算是用作自用,但如周俊生一案指出,管有毒品作自用亦是一刑事罪行,犯案者亦應因此而受罰。再者部分毒品作自用當中亦會存在一定潛藏散發風險。法庭最後決定就著案中部分毒品是供被告自用這減刑理由,給予被告人額外九個月刑罰扣減,將刑罰進一步下調至31個月。 6.法庭曾考慮教導所作為本案的判刑選擇之一,但最終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因有毒癖,故不適合於教導所接受羈留改造,監禁刑罰是唯一的判刑選擇。法庭考慮了被告的年紀,她是一只有18歲的年青少女,她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法庭最後決定因被告的年紀,給予她額外四個月的量刑扣減,將刑罰進一步下調至27個月。法庭認為被告的類風濕關節炎以致抑鬱問題,或可解釋被告人何以染上毒癖,但這決不是被告從事販運毒品活動的藉口,亦不構成求情因素。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監禁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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