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角道寶豐大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Keung Lai Foon

Case No.LDBM 24/2014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9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 24/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2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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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 FUNG BUILDING, LAI CHI KOK ROAD
荔枝角道寶豐大樓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
KEUNG LAI FOON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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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 2014年4月7日及2014年5月29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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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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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是位於九龍荔枝角道75,75A,77,77A及79號寶豐大樓(“寶豐樓”)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寶豐樓14/F C單位的註冊業主。申請人向答辯人追收欠繳的維修工程費及管理費。答辯人一直沒有就申請作回應。於 2014 年5月29日審訊日,答辯人仍然沒有出席,本席查看2份送達誓章,接納申請人指已妥為送達所有文件,本席命令進行審訊。

2.寶豐樓有一份適用公契日期為1965年12月1日並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公契”)。於2008年10月8日的業主大會通過決議:


(1)

集資大廈維修工程費1,925,587元;及

(2)

分期支付大廈維修工程費。

3.申請人一方的證人是陳先生,他是申請人管理委員會主席,他於2014年 3 月20日存檔確認書為主要證供,在庭上他向本席一一展示確認書內的附件及當中的相關部分。

4.陳先生指為跟進上述獲通過的維修工程,他獲授權代表申請人於2008年8月15日簽署相關的工程合約,又指承建商於2009年1月16日向各業主(包括答辯人)送達《寶豐大樓綜合維修集資事宜》,提醒各業主第一期分擔金額為8,674元應於2008年9月13日前支付、第二期分擔金額為8,674元應於2008年10月13日前支付、第三期分擔金額為8,673元應於2008年11月13日前支付。

5.由於截至2009年6月1日及2009年10月27日答辯人仍未支付應分擔的第二期及第三期金額共17,347元,申請人律師向答辯人送達《最後付款通知書》。

6.又由於過了繳款期限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根據公契第14段,申請人指示其律師於2010年3月25日在土地註冊處就維修費欠款針對物業註冊押記備忘錄申請人擬備及註冊押記備忘錄(註冊編號10033001350151)的費用為7,000元。

7.此外,陳先生指答辯人自2009年6月未有繳交管理費,由2009年6月直至2014年2月共欠27,550元,正如他在證人陳述書中第9至11段所指。

8.總結陳先生的證供,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了足夠的證據,證明大廈維修工程及相關的細節已獲業主大會通過,本席接納答辯人須負擔大廈維修費26,021元,其中的17,347元未有支付,本席亦接納他未有支付管理費由2009年6月至2014年2月共27,550元。

9.在聽畢陳先生的證供,本席提問就第一期款項付的狀況,王律師的說法是第一期款項應已繳付,或者最少,他沒有得到指示追討第一期的欠款,本席認為應該查考清楚,於是把案件押後。在押後聆訊當天,王律師向本席陳詞指在紀錄上發現答辯人未有繳付第一期款項,但他的指示是繼續本案,以免延誤,而第一期的欠款,法團會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為業主節省訴訟費用。

10.就本申請,本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計算,本席經簡易評定為25,000元。上述已包括該單位所指註冊押記備忘錄引起的收費(包括解除該押記備忘錄)。

命令

11.本席命令如下:-

(1)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第二及第三期大廈維修費17,347元;

(2)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由2009年6月至2014年2月管理費共27,550元;

(3)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利息,由入稟日起,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及

(4)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計算,本席經簡易評定為25,000元(包括解除押記備忘錄)。

  陳玲玲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