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對 Miu Yuk Kwong

Case No.LDBM 47/2014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30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 47/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47宗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EN LI MANSION
仁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
MIU YUK KWONG 答辯人
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 2014年5月30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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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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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是位於九龍醫局街222-224號仁禮大廈(“仁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2/F B單位的註冊業主。申請人向答辯人追收欠繳的維修工程費及管理費,申請人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批准撤回基金及電梯維修費的申請,獲本席批准。答辯人一直沒有就申請作回應。於 2014 年5月30日審訊日,答辯人仍然沒有出席,本席查看2份送達誓章,接納申請人指已妥為送達所有文件,本席命令進行審訊。

2.仁禮大廈有一份適用公契日期為1979年5 月 10 日並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公契”)。於2011年3月18日的業主大會及2011年6月16日的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

(1)  維修工程項目;

(2)  揀選承建商;

(3)  集資大廈維修工程費1,488,000元;

(4)  集資大廈維修顧問費13,000元;及

(5)  分期支付大廈維修工程費、每期金額及繳款日。

3.申請人透過律師於2011年7月9日發出《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通告》,又於2011年10月27日發出《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通告》(修訂版)。申請人一方的證人是麥先生,他是申請人管理委員會主席,他於2014年 5 月2日存檔確認書為主要證供,在庭上他向本席一一展示確認書內的附件及當中的相關部分。

4.麥先生指為跟進上述獲通過的維修工程,他獲授權代表申請人於2009年12月14日與工程顧問簽署維修顧問合約,工程顧問費為13,000元及於2011年7月15日簽署金額為1,488,000元的工程合約。

5.他指根據公契,答辯人的單位須支付28,054元的維修分擔金額。又指根據申請人的律師於2011年10月27日向各業主(包括答辯人)送達《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用通告》(修訂版),各業主第一期分擔金額為9,351元應於2011年7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分擔金額為9,351元應於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分擔金額為9,351元應於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

6.又由於過了繳款期限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根據公契第15段,申請人指示其律師於2013年1月9日在土地註冊處就維修費欠款針對物業註冊押記備忘錄申請人擬備及註冊押記備忘錄。

7.由於截至2012年12月4日,答辯人仍未支付應分的金額,經扣減市區重建局之津貼16,000元後,答辯人尚欠12,054元,申請人律師向答辯人送達《最後付款通知書》。

8.此外,麥先生指答辯人自2006年9月未有繳交管理費,由2006年6月開始直至2014年1月共欠37,250元,正如他在證人陳述書中第12至13段及在庭上補充所指。

9.總結麥先生的證供,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了足夠的證據,證明大廈維修工程及相關的細節已獲業主大會通過,本席接納答辯人須負擔大廈維修費12,054元,本席亦接納他未有支付管理費由2006年9月至2014年1月共37,250元,本席接納答辯人仍未支付這款項。

10.就本申請,本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計算,本席經簡易評定為25,000元,此訟費金額已包括該單位所指註冊押記備忘錄引起的收費(包括解除該押記備忘錄)。

11.本席命令如下:-

(1)  批准申請人撤回要求答辯人支付基金及電梯維修費用的申請;

(2)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大廈維修費12,054元;

(3)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由2006年6月至2014年1月管理費共37,250元;

(4)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利息,由入稟日起,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及

(5)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計算,本席經簡易評定為25,000元(包括解除押記備忘錄)。

  陳玲玲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