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子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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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5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1069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8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為一名警務人員。於2013年6月23日下午2時12分,他駕駛警察電單車巡邏。當他由一支路駛進城門隧道公路荃灣方向左一線時,見到登記號碼LP7641由上訴人駕駛的中型貨車沿左二線向荃灣方向行駛。該路段限速每小時80公里,而左一線和左二線之間有分隔影線。 3.當上訴人駛近里程碑4.6A時,突然橫越分隔影線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導致控方證人響號及立即減速至約時速30公里,以避免碰撞。當時兩車距離只有約3米。 4.控方證人響號,上訴人立刻駛回左二線。控方證人於是截停上訴人,指出會控告他不小心駕駛。 5.案發的時候沒有下雨,但路面濕。 上訴人案情 6.上訴人作供說他當以時速60公里駕駛一輛車長約10米的中型貨車,沿城門隧道公路左二線行駛。來到大埔公路支路與城門隧道公路的連接位置時,他見到控方證人在左前方約20至30米從支路以與他相若的速度駛入城門隧道公路。由於控方證人的支路是上斜的,所以上訴人比他先到達支路與公路的連接位置。 7.基於中型貨車須在慢線行駛,上訴人於是由左二線轉入左一線,即大埔公路的支路。他沒有發出指揮燈號,也不確定車身有否橫越地上的分隔影線,但強調他有留意控方證人及與他有約20米的距離才切線。 8.上訴人同意他轉線後,聽到響號,在害怕有危險的情況下,切回左二線。他否認在危險的情況下切線。 上訴理由 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討論 10.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可以一併處理,因為都涉及案中的事實。 11.裁判官是經過仔細的分析和考慮後,才信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和接納他的證供:
12.同樣地,她也是經過整體考慮後,才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及道出了理由:
13.很多案例,包括終審法院在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都指出,就事實而言,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沒有原審法庭直接從證人聽取證供的優勢。上訴法庭不應輕易干預原審法庭的事實裁定,除非這個裁定不合情理,有違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明顯地錯誤,又或原審法庭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所遺漏,或沒有作出分析考慮。 14.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裁判官並沒有犯上任何這些錯誤,及沒有理由要就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作出干預。 15.其實,上訴人自己都承認他轉線時沒有發出指揮燈號及並不確定他有沒有橫越地上的分隔影線。由此可見上訴人駕駛的專注程度非常的低及沒有充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16.控方證人清楚地指出他截停上訴人後,就告訴上訴人他會控告他不小心駕駛,而並不是上訴人所指的,他只是警告上訴人及態度模棱兩可。明顯地,他的證供為裁判官所接納。 17.上訴人的兩個上訴理由都不成立。 結論 18.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