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對 Kwok Siu Fun 及另一人

Case No.DCCJ 487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487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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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SECRETARY FOR JUSTICE

第一被告人 KWOK SIU FUN  
第二被告人 FUNG MEI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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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4年5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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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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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索償 $237,767.90,利息以及訟費。

2.原告人於2014年2月12日發出傳票,以簡易程序針對第二被告人向法庭申請裁決。第二被告人出席今天的初次聆訊,在庭上表示認責,她解釋只是因為經濟困難未能夠即時支付賠償。

3.雙方同意本案之事實。在2004年1月29日傍晚大約5時55分,原告人之僱員陸小姐於元朗執勤,陸小姐當時任職食物環境衛生署,事發時她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身體發生碰撞而受傷。

4.於2004年6月8日,第二被告人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原告人因陸小姐的傷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賠償共 $237,767.90。

5.第二被告人表示認責的情況下, 原告人只向法庭申請非正審裁決,賠償金額有待法庭評估的命令。原告人解釋,該賠償金額原來並非完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釐訂,而是原告人和陸小姐就僱員賠償之和解金額,所以第二被告人有權就該賠償額提出爭議。

6.就此,第二被告人表示,她只能夠就判傷、醫學報告的證供提出質疑,她不懂如何就賠償額提出實質爭議,最後本席請原告人代表律師鄧律師呈上本案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的計算方法及合理賠償金額數目,經鄧律師一番計算之後,得出以下各項數目。

7.第一項為該條例第9條,損失收入能力賠償的賠償,首先以陸小姐的月薪$19,150.44,判傷百分比為6.5%,以72個月計算,總數為 $89,624.06。 ($19,150.44 x 6.5% x 72 = $89,624.06)

8.第二,利息方面,原告人只是申請由2004年到2006兩年之利息:$89,624.06 x 5.044% x 24/12 = $9,041.28。

9.第一和第二部份的總和是$98,665.34,原告人申請這部份以$98,700計算,第二被告人同意。

10.第三,以該條例第10條之病假補償,原告人表示已向陸小姐發放全數薪金補償,但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主只需要支付僱員五分四的薪金,因此合理賠償額應該是$19,150.44/30天(即陸小姐的日薪)x 242天病假 x 4/5 = $123,584.17。

11.最後,由於陸小姐是公務員,她可以在公立醫院內獲得免費醫療服務,因此她並沒有10A條之賠償。

12.總賠償金額為$98,700 + $123,584.17 = $222,284.17。第二被告人對本席確認此賠償額是合理的,同意登錄裁決。

13.本席同時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49條頒發利息。

14.經過法庭評核及第二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席頒發最終裁決及命令,第二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222,284.17,利息以判定利息計算,由判決日即今天起計,直至全數賠償額繳付為止。

15.第二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訟費,訟費以簡易程序判定為$19,710。

( 周博芬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律政司Ms Cindy Tang政府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