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m Kiat San

Case No.DCCC 17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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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IM KIAT 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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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4年5月30日下午2時36分
出席人士: 馮德堅大律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大律師,由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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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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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一項欺詐罪,違法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9月29日至10月9日期間在香港聯同Chiong Wei-soon及4名身分不詳的人,虛假地表示該4名身分不詳的人有興趣和準備將港幣五千萬元投資於Elamor International Foods Company Limited,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楊靜盛加入“猜硬幣遊戲”和向該Chiong Wei-soon交出三百五十萬港幣,導致該楊靜盛蒙受不利。

案件背景

2.控方第一證人楊先生是內地商人,在2013年9月透過一名叫王小明的朋友認識一名自稱姓凌及有興趣投資楊先生公司的男子。在認識後不久,證人和那些男子相約在香港會面,並介紹另一名自稱姓劉的男子給證人認識。他們在10月2日在香港一酒店房間內會面,期間有人提議玩一個猜硬幣遊戲。證人做莊,最後輸了四十五萬美金。證人說同賭的人士說不用他負責該四十五萬的任何部份,於是回到寧波,繼續相信該些男子仍然會投資在他公司。當其中一名男子告知證人他們打算再跟上次的贏家再賭但還欠賭本時,證人剛巧有四十五萬美元的貨款可以挪用,於是在10月8日再經珠海來港,翌日從香港銀行提款三百五十萬港幣作為賭本。然而,在他們開賭前,該些男子已經把證人的三百五十萬拿走,各自離開,證人也再沒有辦法聯絡他們,於是自己返回內地。

3.證人在10月19日來港,由他在香港的秘書陳日勝陪同下到警署報案。警方輾轉調查後發現參與賭局的其中一名男子為Chiong Wei-soon,由於被告人在涉案期間多次跟該男子電話聯絡,兩人又多次於同日同時進出香港,被告人的電話更有該男子的名字,銀行戶口號碼和舊地址,再加上被告人是涉案兩間酒店房間的登記入住人,警方最終在2013年12月5日當被告人在羅湖入境時拘捕被告人和提出現在的檢控。

爭議點

4.控方首先必須證明受害人楊靜盛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案發一如證人庭上作供所述。若成功證明的話,控方是否能夠證明被告人跟負責和證人對賭的在逃人士屬一夥,而被告人的作為等同於他有份參與其他人的詐騙行為。

控方證人證供撮要

5.控辯雙方就一系列事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同意納入成為證據一部份,控方只傳召了一名證人,就是控罪中的受害人。

控方證人楊靜盛先生

6.楊先生現年42歲,教育至大學程度,是控罪內經營冷藏海產買賣的Elamor International Foods Co Ltd 公司的獨資經營者,有約16年行內經驗。公司在內地僱員約50多人,在香港有分公司,聘用一名叫陳日勝的員工作為秘書。

7.於2013年9月29日,證人透過生意上的好朋友王小明認識一名自稱姓凌的男子。證人在9月30日來到香港跟凌先生談生意時由凌介紹另一位姓陳的男子給證人認識。凌先生同時給證人一張名片,上說凌順達先生在新加坡的金輝實業有限公司和金輝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8.翌日10月1日,凌和陳再介紹了一名在名片上自稱是新加坡金輝實業有限公司和金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的李健民,和一名自稱姓張的男子認識。凌,陳,李,張在會面時表示有興趣投資港幣五千萬在證人的公司,大家相約在10月2日再次會面相談。

9.10月2日,凌和陳帶證人到富豪酒店1202號房,說要商談合作投資事宜。到達時,證人見到李健民已經在房間內等候。 李說要等張過來。張先生在約半小時後到達,當時拿著一個袋,並打開袋讓證人看看,說裏面是兩百萬美元。李問張幹嗎帶那麼多錢,張回答說他昨天在一個聚會賭輸了錢,今天要去再賭。李叫張別去,張聽不進去,說不要他們管,他一定要去,然後離開。李說沒有張談不成生意。

10.李不想張送錢給別人用,並要張「相信他們合作的事情」於是問凌知不知道誰跟張賭,凌說好像是張的親戚。李叫凌出去找他。凌在出去半小時後帶了一個自稱姓劉的男子回酒店房間。李問劉會不會張在他賭局玩的遊戲。劉說知道,又說遊戲可以作假騙人。劉隨即示範和解釋,拿出一些銅板放進一個枕頭袋,在紙寫上一到六的數目字,由莊家從袋中抽出一定數目的銅板,餘人則下注,以一到六為基數去猜銅板總共多少枚,押中賠注額五倍。

11.劉示範完畢後,李健民說與其張把錢送給別人,不如他們玩一個遊戲。證人不用拿出任何錢,他們會去找一百萬美元去賭。李然後離開去湊錢。在下午時分,李和劉分別各找到五十萬美元。他們致電凌,由凌和陳帶同證人回到酒店房間。

12.張在證人,凌,陳,李,劉回到房間後約10至15分鐘到達。張帶著一袋錢,還讓證人看看。他們然後開始賭博,劉讓證人做莊,由劉負責記賬,李只看,沒有賭。證人作供時說「因這東西不懂沒有懷疑甚麼」,就跟他們照著做。根據證人理解,他連贏7局,大家沒有拿錢出來,只記下數字。

13.在第8局,證人抽出以4為基數的銅板,張押注在5基數,但當劉掀開蓋著銅板的杯子時,劉卻說是5基數,所以張贏了。劉結賬後把錢交給張,張然後離開。劉說證人輸了很多錢,責備證人犯錯。證人很緊張,因為他是生意人,從不賭錢。劉說離開房間後不要告訴任何人,「大家都是兄弟,錢不要你們擔心」。劉沒有要證人拿出證人輸掉的那份錢,只說證人下一次要再來參加,如果不來就不對。證人然後回到自己的酒店房間,而李,凌和劉說他們會陪著張不讓他去其他地方。

14.證人在10月3日回家到寧波。在之後數天每天也收到劉的電話,說他們還在湊錢要再跟張再賭,要把錢贏回來,李已經湊到五十萬美元,問證人可不可以湊到其餘的四十五萬美元,劉還說若成事就「可以做生意」,「把協議做出來」。證人碰巧有一筆貨款可以動用,於是證人在10月8日再次來到香港,打算按劉等人的想法,跟張賭錢,嘗試把錢贏回來。

15.證人在香港過了一晚,因其他人說他們在泰國,9號才到香港。

16.證人在10月9日去銀行提取港幣三百五十萬元,在酒店房間等候。李,劉,陳,凌在下午約2至3時到達,證人把放著錢的袋交給劉。劉和李說他們要把錢拿走去跟餘下的錢拼在一起。劉和李然後先離開,陳和凌則留在證人房間一起等候。

17.約兩小時後,劉致電凌說房間準備好,證人於是跟凌和陳乘計程車前往日航酒店1219號房。到達時劉和李已經在房間內。等候張期間,劉拿出銅板,袋子和其他賭博工具。張稍後到達,證人見他帶著一個袋,說是他的錢。張坐下來一陣子便離開。在主控代表大律師的詢問下,證人說在張離開前他見到劉把裝著證人錢的袋交給了張。證人沒有看看袋內是甚麼,只是劉告訴證人說袋內有證人的錢。證人說因為當時有很多人,他沒有想到那麼多事情,只是「相信事情」。

18.張接過袋後說他要去準備一下再過來,而李則說他要去朋友處拿錢,兩人然後就離開酒店房間。房間於是剩下證人,劉,凌和陳。

19.在他們等候期間,一名自稱李先生親戚的年輕人拍門,說是給李先生送錢來的。年輕人說他認識劉,說劉是「搞賭」的。年輕人沒有把他帶著的袋留下便離開。證人不知道袋內裝著甚麼。

20.年輕人離開後,劉說房間不安全,於是在約下午5時許帶證人到隔壁另外一間酒店的咖啡室等候李的消息,留下陳和凌在日航酒店房間內。

21.劉在約五分鐘後離開咖啡室,叫證人等他電話。證人一直等至七,八時,期間收過劉電話說之前同意給李健民借錢的人反口不借,所以李已經搭飛機回新加坡,叫證人先回去休息。

22.證人於是自己回他下榻的九龍酒店等候。證人由10月9日晚上一直等到12日,期間多次致電各人但他們的電話全打不通。在10月10日,證人收到劉的電話,說劉的家庭公司因兄弟間有糾紛不能拿錢出來。劉又說他跟凌和陳在外面陪著張賭錢,叫證人等他消息。劉直至13日晚上才再致電證人,說李的錢仍沒有準備好,他一有消息就會立刻跟證人聯絡。

23.證人簽證到期,於是回到珠海,拿著凌和李健民的名片打聽,獲告知根本沒有這樣的公司存在。證人這時才第一次懷疑被騙。證人後來決定報警,在10月19日來到香港,由他香港公司的秘書陪同報警。

24.證人後來看到酒店的閉路電視和經警方告知後,得知劉的真實名字叫Chiong Wei-soon,馬來西亞國籍。

25.在盤問時,證人確認曾經在香港向警方作出4份口供。辯方指出在第一份口供中,證人對警員說在10月2日的賭局中,張贏了100萬美金,而證人則輸當中的45萬美金。證人又在第二份口供中確認第一份口供中正確交代有關10月2日賭錢的部份。辯方代表大律師指出證人庭上作供跟該兩份口供內容出現矛盾,因庭上證人說劉說不用證人負責10月2日輸的錢,但口供卻說其中輸的45萬美元是證人的錢。

26.證人解釋說他在該兩份口供犯錯,但在當日已經跟落口供的警員說出庭上版本,也告訴警員他寫錯了,但記不得警員有甚麼反應。再者,在落第一份口供時證人很累,而且不諳繁體字,所以才犯錯。證人說他已經在第三份口供紙中糾正錯誤,庭上所說的才是正確的事實版本。

裁斷

27.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內所有元素。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必須對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內容的可信度及他的犯罪傾向作出相關有利正面考慮。

28.本席裁定控方證人楊先生並非一位誠實的證人。楊先生證供的最大疑點就是為甚麼在他給警察的第一份證人口供紙中,證人會說「俾張生贏咗100萬美金。我輸當中嘅45萬美金」。證人在法庭內解釋說因為落口供的時間他非常疲倦,而且他聽不明警員的廣東話,於是需要由他的秘書陳日勝翻譯,再者,他也看不明繁體中文字,所以出現第一份口供紙內容的錯誤。

29.本席認為證人的解釋難以置信。證人在庭上被要求讀出第一份口供有關他輸錢的內容時,成功認出以下的中文字,包括「我輸中45萬美金」,所以首先證人說看不懂繁體字所以誤解的說法不能成立。

30.證人教育至大學程度,有十六年經營冷凍海產生意經驗,落口供時又有下屬陪同,再者,錄口供前回到內地後有數天時間好好思考事情,在有沒有輸掉450,000美金這事情上,根本沒有任何可能犯錯。另外,在楊先生的第二份口供紙內,他進一步確認第一份口供紙內容的真確性,更加反映出證人當時想說的話正正就是第一份口供內所載紀錄。

31.本席裁定楊先生在法庭內的供詞有可能不是事實,拒絕接納作為控方舉證的其中一個基礎。

32.另外,證人在盤問初期被問及海產公司生意的時候說公司財政當時非常困難,然而後來卻改口說公司財政完全沒有問題非常健康,前後矛盾。公司財政狀況不是一個會理解錯誤的事實,證人沒有可能是錯記,證人的第一個答案就是真相,本席裁定楊先生明顯地是在說謊隱瞞公司嚴峻的財政狀況。

33.證人楊先生強調他從來沒有這樣賭過錢,然而,他卻選擇在公司財政非常困難的時候把公司的貨款掉配出來好讓他跟數名他全不認識的人在香港酒店房間賭博,而且,在10月2日當天,那些他初相識的人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籌得一百萬美元去賭錢,而其中姓劉的更根本從沒有打算投資在證人的公司,純粹是到酒店房間示範如何賭錢的人,但他也拿出五十萬美元。要相信這樣的故事,以證人的閱歷來說實在沒有太大可能。

34.本席認為事實的另一版本有可能是證人楊先生自願參與跟自稱劉先生等人的賭局,相信可以贏錢,但結果輸錢後被要求繳款。證人回內地湊錢然後回香港打算還款,然後再賭從而回本。然而因證人的證據不盡不實,真正理由局外人很難猜度。本席認為證人根本沒有把所有事實說出,至於隱瞞了甚麼和為甚麼要隱瞞則非本席所能猜測。

35.無論如何,控方舉證的第一步是要證明楊先生是一名誠實可靠證人,然後才能依賴他的證供作為基礎來建立針對被告人的案情。本席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證明這一點。

36.無可否認,被告人作為涉案酒店房間富豪酒店1202號房和日航酒店1219號房的登記入住人,以及從日航酒店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到證人楊先生跟Chiong Wei-soon曾經在酒店地下大堂同時間出現,然後被告人就到櫃檯辦理1219的退房手續,加上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的手提電話內有Chiong Wei-soon 的名字和以他名字開立的銀行戶口號碼和舊住址,及進出境紀錄顯示被告人與Chiong Wei-soon 在2013年9月16日到10月22日期間13次在約於相同時間和經相同管制站進出香港,又有21次跟Chiong Wei-soon的電話通話紀錄,被告人在整個牽涉證人楊先生的賭博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令人非常懷疑。本席同時裁定被告人在他的警誡供詞中說他不認識Chiong Wei-soon的說法和有關酒店房間的解釋實在難以置信,跟以上提到的環境證據背道而馳,裁定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說謊,拒絕接納他供詞中可以脫罪的說法,不給予任何比重。

37.即使被告人真的有份參與安排賭局,若控方未能證明Chiong Wei-soon 等人是意圖詐騙而誘使楊先生加入‘猜硬幣遊戲’和向Chiong Wei-soon交出港幣三百五十萬,則被告人不能被裁定罪成。而一如上述,本席相信楊先生對警方所作的第一和第二份口供有關輸掉的錢中他佔四十五萬美金的說法可能是事實真相。在完成證人的第一份口供後整整三個月,證人決定把他的故事更改,變成他自己相信的事實真相,而警方的檢控就是基於這翻新的事實版本,若證人沒有改變他的故事,控方根本可能沒有足夠理據對被告人等人提出檢控。再者,基於這個證人的可信度,是否真的如證人所說他輸錢是其他人硬指證人犯錯,而非證人真的輸錢,法庭不知道,也不能揣測。

38.基於疑點利益必須歸於被告人,本席裁定被告人詐騙罪名不成立。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