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壯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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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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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在2014年1月13日下午約1時,事主與家人離開其位於淺水灣道110號D座的居所並已關好門窗。事主同日約晚上9時回家卻發現後門玻璃門被撬開,屋內櫃門開啟,發現失去一些財物,於是報警。差不多在相若時間,一部的士沿淺水灣道行駛時被第一被告截停,第二被告則剛從山坡背著黑色背囊上來,二人上車後流汗且緊張,只著司機往中環,但並無說出確實地點。剛巧路上有警方路障,司機告訴警方他們行徑可疑。警員於是截停,並從第一被告背囊搜出現金3,000元及其他外幣,如美元、英鎊、歐羅、泰銖及坡幣等,亦有相機、iPhone。而在第二被告之背囊亦搜出現金1,000餘元、香水、Versace手袋、3隻手錶、多項手飾,包括頸鍊、吊墜、17條手鍊、20對耳環及3枚指環、手飾盒及頸鍊等等。其後,上述事主到場認出該Versace手袋屬於其家人所有,同時在的士內亦搜獲其他物品,包括手錶、戒指、手鍊、頸項、耳環等等。 3.在拘捕及警誡下,第一被告聲稱物品從山坡撿獲。在錄影會面下,第一被告承認與第二被告在2014年1月13日從內地到港往淺水灣,落車後見有Versace手袋在路旁,於時撿起及乘的士離去。第二被告亦有類同的聲稱。警方在上述居所附近撿獲3支螺絲批、手套。其後事主亦確認第一及第二被告背囊內的物品屬於被盜竊的財物,所有手鍊、手錶、手飾等等總值約19萬元。 4.政府化驗師亦從上述的螺絲批上白色漆料與住所的後門漆料作化驗,證實來自相同物料,而螺絲批亦可造成該後門被撬的痕跡。而在屋內檯下亦發現部分鞋印與第一被告所穿的鞋鞋印可相符。 5.兩名被告在2014年1月13日下午約4時56分從落馬洲入境進港,現在兩人均同意以入侵者身分進入上述居所,並盜竊上述失物。 6.第一被告現年38歲,第二被告32歲,兩人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廖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已婚,有兩名年幼的兒女及母親須供養。他原從事駕駛工作,但自去年年尾已沒有工作。他呈上的求情信表示第一被告非常後悔,他且為家中支柱,望輕判可早日回家。 7.第二被告未婚,其父親患上淋巴癌需要不少醫療費用,因此他才鋌而走險,干犯此案。其求情信亦表明是初犯,且後悔,望予以輕判。廖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兩人只因貪念犯案,案中事主並無任何財物損失。他們亦並非慣犯,是初犯,亦無涉及任何武力。 8.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就一般住宅居所的案件均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兩名被告共同犯事,且有工具地進行,顯然是有計劃地行事,若非司機機警,兩人已逃之夭夭,案情嚴重。但考慮到兩名被告初犯、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案中的財物亦被起回,干犯時亦並非在凌晨時分,沒有致使可驚嚇居民的情況出現。 9.本席經考慮後,亦已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因此,兩名被告就此入屋犯法罪各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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