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樂沁

Case No.HCCC 31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1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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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鄒樂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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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4年10月15日上午9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Rosaline LEUNG Sun-y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avid John BRYAN,由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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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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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天,被告人被警員截停。在被告人手持的一個膠袋中,警員搜獲190克的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打算將這些氯胺酮包裝成小包,再出售圖利。這些毒品的零售價約為港幣28,000元。

被告人現年19歲,曾接受至中三的教育程度。在沒有一技之長的情況下,跟其他很多來到此法庭出席審訊的年青人一樣,被告人很快便被販毒人士利誘,吸收成為其中的一名成員。

就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上訴法庭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今次涉案毒品的數量是為190克,量刑的起點應該是90個月的即時監禁。彭大律師替被告人求情時呈上很多被告人表哥、表姐的求情信,他們都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本席明白親友的感受,但是本席受制於高級法庭的約束,另外再加上若一旦輕判被告人的話,只會給販毒集團機會利誘更多的年青人加入此一非法勾當。因此,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一般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因素可就判刑作進一步扣減。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60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