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煥星

Case No.HCCC 7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7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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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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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5月20日上午10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藻玉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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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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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大概27克嘅「冰」毒。

被告人承認控方嘅案情撮要,簡單嚟講,警務人員喺案發當天就係喺呢個黃大仙區進行掃毒嘅工作,期間截停咗被告,並最後喺佢身上搜到有關嘅毒品,將佢拘捕。咁呢啲毒品嘅零售價,大概係港幣兩萬鈫。

被告人以往係有兩次嘅藏毒紀錄,亦都試過有違反感化令,但係今次就第一次涉及販運毒品罪嘅。

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係指出,被告因為受損友嘅影響,吸食毒品已經有七年喇,今次佢最後都係選擇承認控罪,因此希望法庭輕判嘅。

根據程國雄案例嘅指引,本席係經考慮後決定以七年半作為刑期嘅起點,咁呢一個嘅起點已經係一個較低嘅基準嚟㗎喇。

代表大律師提出話,被告坦白認罪,其實如果被告回顧一下呢一件案,佢都係浪費咗好多法庭同埋警方嘅時間,如果佢唔係話棄保潛逃,呢一件案不論個結果如何,應該一早就已經處理完畢,就唔使一件2012年嘅案係搞到而家先至係宣判嘅。

無論如何,本席都接納代表馬大律師所講嘅情況,就喺話被告最後都係選擇承認控罪,所以本席決定依然喺畀番被告全數三分一認罪方面嘅減免,因此刑期變成係5年嘅。至於被告嘅背景同埋佢個人嘅情況,咁本席係睇唔到有其他可以減刑嘅因素。馬大律師亦都提到,被告因為宗教嘅信仰,而佢思想係有所改變。其實本席亦都睇得到,被告人頗明顯地喺態度上係有改變嘅,由佢開頭比較係反叛、負面嘅情況係變得比較平和,法庭希望呢一個改變係真心同埋長久嘅改變。正如馬大律指出,被告依然係年輕,本席希望佢喺呢個監禁之後,能夠真係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