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明

Case No.HCMA 6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4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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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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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4年6月6日
裁判日期: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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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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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朱仲強暫委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十四日。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等候上訴期間獲准保釋。

2.此案件事實並不複雜。案發日期為2013年7月17日,而案發地點是位於尖沙咀的一間「卡拉OK」。控方第一證人是該「卡拉OK」的侍應,當晚她要到15號房「執枱」,而上訴人及他的其他朋友則在房內。當控方第一證人到該房「執枱」時,她外面穿著風褸,裡面穿著T‑shirt。審訊時,呈堂的相片均有顯示這兩件衣物。事發時,她的風褸拉鏈是拉合至僅剩衣領反了出來。突然,上訴人伸出右手,把控方第一證人的風褸拉鏈拉至盡開,並伸右手入風褸內之T‑shirt上,用右手三隻手指撫摸控方第一證人左胸一下,維持一秒。上訴人摸完後縮手,並擰轉面向其他人說「男仔嚟」。控方第一證人稱她當時的反應是指著上訴人說:「知唔知我可告你性侵犯」。然後上訴人道歉,其他人也道歉。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稱她受驚,便向上訴人說:「等我諗下先」,於是便離開房間,向部長張先生投訴,之後她在部長面前報警。事發後,她在2013年8月5日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中認出上訴人。

3.審訊時,控方傳召第二證人張先生,他是事發「卡拉OK」的部長。張先生敍述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對他所投訴的說話。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6段已經敍述出來,該投訴最主要是支持控方第一證人所講的說話。

4.控方傳召第三證人,她是上訴人的同事,事發時與上訴人同在房內。她稱他們一行有十多人,上訴人是唯一的男士,她坐上訴人「隔離」。她的證供不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她稱看見上訴人拉開拉鏈後,不見上訴人有甚麼動作,上訴人便坐低。之後,她再說沒有看見上訴人非禮該女侍應。

5.控方傳召第四證人,他是當時到達現場的警員。調查時,上訴人自稱無飲醉酒,他只是拉開女侍應拉鏈來查看侍應是男還是女。當時該警員警誡上訴人,警誡後上訴人否認他摸過控方第一證人,只是說他有拉過她的風褸拉鏈。

6.控方證人作供後,裁判官判處表面證供成立,上訴人須要答辯。但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也不傳召任何證人。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控方有關於猥褻意圖的舉證責任。上訴庭已經說出如果猥褻侵犯是撫摸一個女性敏感的地方,其實猥褻之意圖已經很明顯,所以不需要再考慮在當時的情況下,上訴人是否有「specific intent」。裁判官聽完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後作出事實的分析,最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證人及第四證人之證供。在分析第三證人的證供後,裁判官認為她的證供不可信。裁判官亦有考慮上訴人的兩份警誡供詞,是混合性警誡供詞。最後裁判官接納該事實如控方第一證人的描述,當時上訴人拉開她風褸的拉鏈後,摸她的左胸。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最後裁判官考慮了案件的事實及過往的案例後,判上訴人入獄十四天。

7.上訴時,周大律師代上訴人作出數項上訴理由。其實上訴理由是關於裁判官處理各證人的證供,而裁判官沒有理由及錯誤地拒納上訴人警誡供詞內的開脫部份。本席翻看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他已經很仔細地分析控方第一證人及其他證人的供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到裁判官作分析時有任何出錯。至於警誡供詞的開脫部份,裁判官完全有他的酌情權不接納,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出錯。關於周大律師在上訴時指裁判官沒有深入地考慮當時上訴人拉開拉鏈時,是不是意外地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周大律師亦同意在審訊時,當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沒有就這方面盤問過證人,亦沒有帶出這方面是不是關於意外的辯護理由,本席認為在上訴時沒有證據可支持這方面的陳詞。本席翻看謄本和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沒有任何理由推翻裁判官的裁定。因此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8.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被判十四天監禁。裁判官在他分析過往的案例和參考後,準確地指出控罪在定罪後,過往一般的做法是判一個沒有定罪記錄的人士最少十四天監禁。周大律師指出因為此案件沒有任何預謀,正如裁判官所提出是因為他們的好奇心而作出此動作,在這情況下,周大律師陳詞指十四天監禁是明顯過重。但本席同意柏大律師所指,此罪行屬於有侮辱的程度。雖然當時上訴人是好奇,但不等如他可在此情況下,在多人面前作出該侮辱性的行為。當時他是清醒,沒有受任何酒精影響,本席認為那是一個不可以姑息的行為,十四天監禁完全不明顯過重。本席亦同意柏大律師所說,法庭需要保護本港的女士,不可受到犯侵。因此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蔡克剛律師事務所轉聘周慧珠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