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立之
|
HCMA 1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9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13年第226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快速公路車路的左邊行車線上駕駛」罪,經認罪後被梁雅忻暫委特委裁判官判處罰款1,500元。 2.事實上並無爭議。上訴人於2013年9月1日駕駛的士在快速公路上行駛,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靠左邊行車線行駛。 3.上訴人過往有5項交通定罪記錄,另有26項定額罰款記錄,上訴人亦曾有5次修讀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記錄。 4.上訴人現年75歲,倚靠每月大約$3,000元的綜援金及每月兼職駕駛的士的收入為生。 5.求情時,上訴人表示因為當日交通非常通順,而他也要趕時間,所以匆忙了而一直向前行駛,沒有將的士駛回公路的左邊行車線上。 6.裁判官考慮案情及上訴人的求情後,最後判罰上訴人1,500元,延期一個星期繳交罰款。 7.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最主要認為他是初犯此類案件,交通警察應該給他一個警告,而不應該控告他。第二個上訴理由,他認為罰款應該是1,400元,裁判官不應該判罰款1,500元。代表答辯人的關大律師指出,其實裁判官判罰上訴人1,500元已是寬大處理,因為他本來應該繳付訟費。至於交通警察是否行使他的酌情權或警告上訴人則要視乎每宗案件來看。正如關大律師指出上訴人有豐富的駕駛經驗,過往也犯了多次的交通規例,本席認為一位職業司機,無論是兼職或全職,自己也有責任熟識香港的交通規例。 8.上訴時本席只考慮一個事項,就是關於裁判官的罰款是否有明顯過重。本席認為該罰款不是屬於明顯過重,所以沒有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判罰,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9.至於上訴的訟費,關大律師已經提及答辯人要申請今天的上訴訟費。本席已問上訴人對於這個申請有沒有回應,但他說沒有。本席認為上訴人完全沒有理據支持今天的上訴,因此上訴訟費應歸答辯人,若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