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喺審訊之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搶劫罪、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同埋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證供顯示,喺事發當日嘅黃昏時份,當受害人一名14歲嘅女童喺街上步往嫲嫲家中晚膳時,被告人從後箍住女童頸部,表示手上持刀,聲稱打劫。女童喺知道打劫之後,將佢身上嘅財物悉數交出,但被告人並沒有就此罷休,喺搶得財物後,就繼續挾持女童,途中更曾經恐嚇女童,假若佢呼叫求救嘅話,被告人會喺佢頸上割一刀。另外,被告人亦都曾經表示過女童都幾靚,唔捨得喺佢塊面嗰度一刀同埋殺死佢,呢啲咁樣樣嘅說話。
被告人最終係將女童帶到一個僻靜嘅山坡下低,被告人命令女童係往山坡上高走,但係女童拒絕。跟住被告人就扯住女童嘅衣服,強逼佢係往上走。喺山坡上,被告人首先就強逼女童脫去身上嘅所有衣服。當女童反抗嘅時候,佢亦都隨即係被毆打。及後,被告人更加係命令女童喺佢面前係作出自慰嘅動作,目的就係要畀佢欣賞。而當女童冇望向被告人,跟從被告人嘅指示之後,佢亦都係再一次被毆打腳踢。當女童自慰完畢之後,被告人亦都係以女童嘅衣服包住自己嘅手指,喺女童嘅陰部同埋臀部嗰度係進出,接住被告人亦都隔住衣服係撫摸女童嘅胸部。
喺侵犯完之後,被告人更加係以手扯住女童嘅頭髮,大力係將佢個頭撞向呢個山坡上嘅欄杆。女童因為頭痛係墮地,而被告人亦都再次係捉住女童嘅頭髮,將佢嘅頭部係撞去石壆同埋地上高。其後更加腳踢,將女童係踢落去附近坑渠。呢啲非法嘅襲擊令到女童嘅頭部非常痛楚,更曾經短暫失去視力,眼前漆黑。
呢一宗係一宗非常非常差劣嘅案件。本席亦都有機會係喺審訊嘅期間,係睇到女童作供時嘅表現同埋佢嘅神態,現在回憶起上嚟,女童依然係十分之驚慌。
受害嘅女童當時只係14歲,當日佢冇受到更嚴重嘅身體傷害,甚至冇被殺害,全因為佢嘅機警、勇敢同埋臨危不亂,佢係一名值得令人敬佩嘅女童。雖然今次嘅事件毋庸置疑係一件佢唔容易忘記嘅事,本席係相信喺佢嘅家人嘅支持同埋愛護之下,本席係希望佢喺屋企人嘅支持同埋照顧之下,係能夠盡快走出今次事件嘅陰影,重新展開佢嘅人生。
至於被告人,佢就係36歲,有多次係使用暴力同埋干犯盜竊、搶劫嘅刑事紀錄。另外,佢亦都曾經喺1996年同兩名男子企圖強姦一名13歲嘅女童,而被判處四年半嘅即時監禁。從被告人過往嘅刑事紀錄同埋今次行事嘅手法睇到,被告人係一名極為暴力同埋危險嘅人。
本席先處理被告人搶劫罪嘅量刑。就搶劫罪,上訴庭已經訂咗量刑嘅指引,喺冇展示同埋使用武器嘅情況下,量刑基礎應該係4年即時監禁。單就搶劫罪而言,除咗被告係有一次搶劫罪同埋其他嘅盜竊罪前科之外,本案冇其他加重案情嚴重性嘅情節出現嘅存在。因此,就住首項嘅搶劫罪,被告人係會被判處4年即時監禁。
至於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本案嘅情節係非常嚴重。女童首先係被挾持前往山坡,而喺山坡上,喺一個咁寒冷冬天嘅晚上,佢係被逼係要將自己嘅身上衣服係盡除,佢亦之後更加係被逼作出一啲嚴重損害佢自己自尊嘅行為。當然唔能夠忽略嘅就係,被告人更加將佢嘅手指進出女童嘅陰部同埋臀部。被告人呢啲咁樣樣嘅行為,即係將佢嘅手指進出女童嘅陰部同埋臀部,呢啲咁嘅行徑實際上同強姦同埋非法肛交呢啲控罪嘅後果或者呢啲行為,其實係無異嘅,唯一唔同嘅只不過係進出對方嘅身體嘅器官係唔同而已。
無論係強姦又或者非法肛交罪,對受害人嚟講,對受害人嘅創傷實際上好多時係心理嘅創傷係多於實際上嘅身體創傷,而心理嘅創傷對一名受害人嚟講個遺害係更加大同埋更加深遠。女童當時只係得14歲,正如我剛才所述,喺非禮嘅過程中,只要女童稍為係唔順被告人嘅意願,佢(被告人)就即刻以暴力相向。
過往上訴庭已經講過,就住呢一類性侵犯嘅罪行,量刑嘅考慮係應該首要係以具阻嚇性為大原則,另外亦都係必須係表現出社會大眾對呢啲咁樣樣嘅行為嘅厭惡,同埋係唔會容忍呢啲咁樣樣嘅行為。第三,亦都係需要係對受害人同埋佢嘅屋企人、親人作出係一啲所謂補償,當然任何嘅補償都唔會彌補到女童可以今次係受到嘅創傷。更加重要嘅,就係法庭係有責任要保護幼小。
雖然被告人並冇多次猥褻侵犯嘅刑事紀錄,但係被告人喺過往有一次企圖強姦嘅先科。單就案情嚴重性而言,本席係諗唔到有比呢一宗案更為嚴重嘅猥褻侵犯另一人案嘅案情。單就呢一個控罪,本席認為合適嘅量刑起點就係本控罪嘅最高刑罰,即係10年即時監禁。
至於第三項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本案嘅情節亦都係非常之嚴重,本席首先注意到被告人過往有多次使用暴力嘅紀錄,過往嘅刑罰似乎對被告人嚟講係冇任何嘅阻嚇作用。就住本案而言,唯一減輕案情嚴重性嘅因素就係女童並沒有受到永久嚴重嘅身體傷害。女童冇受到好嚴重嘅身體傷害,本席相信只不過係因為佢年青,佢嘅康復能力係高,所以佢先至係冇受到永久性嘅傷殘。從呢個審訊時嘅證供可以睇到,被告人當晚下手係絕不手軟。
考慮到呢一項控罪嘅最高刑罰僅為3年即時監禁,以及女童嘅傷勢係並非十分嚴重。喺考慮所有嘅情況之後,尤其是係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使用暴力嘅紀錄之後,本席認為合適嘅量刑起點係兩年半即時監禁。
喺考慮整體嘅量刑時候,本席係以第二項控罪嘅10年即時監禁係作為量刑基礎。從犯案嘅時序睇到,被告人喺搶得財物之後,大可以係揚長而去,但係佢冇咁樣樣做,佢繼續做出一啲更嚴重嘅事情。另外,搶劫罪嘅罪行性質亦都與佢其後所干犯嘅兩項控罪,尤其是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嘅性質係完全唔同。不過喺考慮到被告人當晚應該承擔嘅整體罪責之後,本席信納就住被告人所干犯嘅搶劫罪而被判處嘅4年監禁裡面嘅其中3年,應該係同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嘅10年即時監禁係分期執行。至於被告人就干犯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處嘅兩年半即時監禁裡面嘅其中兩年,亦都應該同其他嘅控罪刑罰係分期執行。
因此,就住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嘅三項控罪,佢係被判處15年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