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麥偉建

Case No.CACC 462/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6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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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申請人) 麥偉建
(MAK WAI 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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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4年6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6月24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申請准許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庭經聆訊後,拒絕申請,以下為本庭的判決理由。

2.申請人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申請人在原訟法庭經審訊後,在2012 年11月13日被陪審團以6:1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在同日判處申請人6年監禁。

3.申請人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2014年3月4日,他放棄針對判刑的申請。同日法庭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

4.控方的案情指2010年11月20日凌晨時間,控方第一證人(X小姐)與控方第二證人(PW2)及其他朋友在九龍尖沙咀亞士厘道一間酒吧喝酒消遣。X小姐後來覺得有醉意,便坐在一旁。於同一時間,申請人亦在該酒吧內喝酒消遣。申請人與X小姐在當晚之前互不認識。

5.根據酒吧所在的大厦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在凌晨2:31時至2:34時,申請人與X小姐乘電梯離開大厦。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顯示,申請人與X小姐在凌晨3至4時,在申請人的私家車內進行性交。

6.X小姐的證供指,她對於當日的事情只記得數個零碎的片段,她稱之為「斷片」的情況。她記得的片段是:

(i) 乘坐申請人駕駛的車,期間她想嘔吐,所以要求申請人停車。

(ii) 申請人調低她坐著的座位的椅背,脫去她穿著的長靴、絲襪和內褲。申請人從司機位爬到她身上,拉下自己的褲和內褲,與她發生性行為。期間她說過「唔好」、「唔得」、「唔可以咁樣」。她想推開申請人,但雙手被申請人捉著。整個過程歷時數分鐘。完事後,申請人回到司機位。X之後睡著了。

(iii) 她醒來時看見申請人坐在司機位上睡覺。她下車,步行了約10分鐘後,致電男朋友(PW3),PW3之後駕車來接她。

7.X小姐亦表示她沒有立即告訴PW3被強姦一事,因為怕PW3介意。她在當天較後時間致電PW2,告知被強姦一事。同日傍晚時間,她把事情告訴PW3,在他陪同下到警署報警。

8.申請人選擇作供自辯。他的證供指當晚與上司到酒吧消遣。他因為之後要駕車,所以只喝了一杯多混和了綠茶的「芝華士」威士忌酒。他在跳舞期間認識了X小姐,並交換了姓名和電話號碼。申請人指X小姐表現得很開放,除了與他相擁跳舞外,還熱情地與他「濕吻」。之後,X小姐叫申請人送她回家,並在上洗手間前把手袋交給申請人看管。當他們在電梯大堂時,他們繼續親熱「濕吻」。X小姐登上申請人的私家車後,說不想這麼早回家,於是申請人便駕車「兜風」,並一邊交談。後來X小姐說想嘔吐,他便停車,打開車窗讓她嘔吐。最後,他把車子停泊在堅尼地城大街,他感覺與X小姐像是男女朋友的關係,他替X小姐脫去靴,由司機位爬到X小姐身上,把她的座位調低,與她「濕吻」,及發生性行為。

9.申請人稱X小姐表現得有點害羞,但她有生理反應。申請人說他在X小姐耳邊細語,叫她不用怕,並說很喜歡她,會負責任照顧她,而X小姐曾在他耳邊小聲說「唔好喇」。申請人說不記得X小姐有沒有說過「你唔可以咁樣」,但他指X小姐從沒有推開他或作出反抗。申請人同意曾用一隻手按著X小姐的雙手,但解釋這是他進行性交時慣常採用的姿勢。申請人並稱因應X小姐的要求,他沒有在她體內射精。在完事後,申請人和X小姐各自睡覺。當申請人醒來時,已是早上9時多,而X小姐已不在車上。

10.申請人强調X小姐並非如她聲稱般酩酊大醉。相反,她絕對有能力表達是否同意與申請人發生性行為。X小姐沒有任何行為使他懷疑她不同意性交。申請人的說法是即使X小姐不願意與他性交,但基於她的表現,申請人是真誠地相信她是同意的。

11.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沒有充份引導陪審團考慮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藥物或醉酒犯罪;

(2) 申請人真誠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及

(3) 申請人的動機、意圖或企圖。

12.就第(1)點而言,申請人在審訊時的證供沒有提及他曾服食藥物。雖然申請人作供時稱他曾喝了混和了綠茶的「芝華士」威士忌酒,但他堅持沒有醉,他清楚X小姐是清醒的。在此情況下,案中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申請人是在受藥物影響或因醉酒作出有關的行為。

13.雖然如此,原審法官亦有就申請人是否受酒精影響,向陪審團作出全面的分析和指引如下(上訴文件冊第18頁T行至19頁F行):

「我而家再講個法律指引就係,如果被告都醉嘅,咁又點呢?雖然你聽到證供,亦都聽到頭先潘大律師嘅陳詞,被告就堅持話自己冇醉嘅,仲好清楚對方係清醒,但係你哋有權去考慮,被告究竟--因為佢自己都話佢有飲到酒,佢究竟有冇受到酒精影響呢?如果被告自己都有受到酒精影響,咁又點呢?如果你哋肯定控方證明咗被告係罔顧後果嘅,即係唔理咁多,一意孤行,而佢點解會罔顧後果一意孤行呢?係因為,或者可能因為係佢自願飲咗好多酒而導致嘅,咁你自己飲咗咁多酒而去罔顧嘅,呢個唔係答辯理由嚟㗎,呢個唔係一個免責理由嚟嘅。如果你哋嘅結論係,被告完全或者可能冇考慮過X當其時是否同意,即係話如果你哋肯定被告係因為佢飲咗好多酒,而X係唔係同意呢一個焦點,喺佢個腦海度空白一片嘅,我費事去諗喇,諗都唔諗嘅,我飲咗好多酒,我諗都唔諗人哋同唔同意,我照樣做咗先,一意孤行,呢個就係罔顧後果喇,呢個就係構成頭先我講控罪第三點。第三點係被告一係就知道佢唔同意喇,一係就我唔知道同唔同意,我都唔理咁多,因為我飲咗酒,我空白一片,我唔理咁多,我照樣去做,呢個都構成罔顧。」

14.至於第(2)點,申請人真誠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這是申請人的主要抗辯理據。因此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的講辭中對相關的法律和證據給予詳盡的說明。原審法官亦多次強調申請人毋需證明他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而是由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實際上不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見上訴文件冊17頁J-L行,及19頁H行)。原審法官同時亦提醒陪審團,如果認為申請人確是或可能是真誠地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則必須裁決申請人無罪(上訴文件冊第19頁Q-S行):

「即係如果被告呢個講法你哋經過衡量之後認為係真嘅,或者可能係真嘅,咁如果被告只係誤會先至相信受害人係同意同佢性交,咁又點呢?誤會咗喇,咁又點呢?如果個情況係,或者可能係被告真實相信受害人係同意性交嘅,咁但係其實佢誤會咗嘅,又或者佢係基於一啲錯誤或者唔合理嘅理由,而產生咗一個咁樣嘅誤會嘅信念,你哋都需要裁定佢冇罪。」

15.申請人向本庭指出,當晚他與X小姐初次認識,一起喝酒和跳舞,但X小姐叫他替她拿手袋,在電梯內與他擁吻並緊抱著他,又要求申請人駕車送她回家,在車內亦談及個人、家庭和工作的事情,在這些情況和車內環境氣氛的薰陶下,他是真誠地相信X小姐是同意的,及「在大家半推半就下進行了性行為」。

16.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的講辭中,已清楚總結了X小姐和申請人有關當晚發生的事情的證供,包括申請人上述的說法(見上訴文件冊第26頁M行至第27頁H行)。原審法官並正確引導陪審團如何衡量他們的證供。

17.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充份引導陪審團考慮申請人的說法,即他真誠地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

18.就第(3)點,本庭亦認為,原審法官已就犯罪意圖向陪審團作出充份和恰當的引導。至於動機,這並非相關的考慮。

19.基於上述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缺乏理據。本庭因此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張澤祐) (朱芬齡) (陳慶偉)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