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麥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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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6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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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申請准許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庭經聆訊後,拒絕申請,以下為本庭的判決理由。 2.申請人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申請人在原訟法庭經審訊後,在2012 年11月13日被陪審團以6:1大比數裁定罪名成立。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在同日判處申請人6年監禁。 3.申請人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2014年3月4日,他放棄針對判刑的申請。同日法庭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 4.控方的案情指2010年11月20日凌晨時間,控方第一證人(X小姐)與控方第二證人(PW2)及其他朋友在九龍尖沙咀亞士厘道一間酒吧喝酒消遣。X小姐後來覺得有醉意,便坐在一旁。於同一時間,申請人亦在該酒吧內喝酒消遣。申請人與X小姐在當晚之前互不認識。 5.根據酒吧所在的大厦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在凌晨2:31時至2:34時,申請人與X小姐乘電梯離開大厦。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顯示,申請人與X小姐在凌晨3至4時,在申請人的私家車內進行性交。 6.X小姐的證供指,她對於當日的事情只記得數個零碎的片段,她稱之為「斷片」的情況。她記得的片段是:
7.X小姐亦表示她沒有立即告訴PW3被強姦一事,因為怕PW3介意。她在當天較後時間致電PW2,告知被強姦一事。同日傍晚時間,她把事情告訴PW3,在他陪同下到警署報警。 8.申請人選擇作供自辯。他的證供指當晚與上司到酒吧消遣。他因為之後要駕車,所以只喝了一杯多混和了綠茶的「芝華士」威士忌酒。他在跳舞期間認識了X小姐,並交換了姓名和電話號碼。申請人指X小姐表現得很開放,除了與他相擁跳舞外,還熱情地與他「濕吻」。之後,X小姐叫申請人送她回家,並在上洗手間前把手袋交給申請人看管。當他們在電梯大堂時,他們繼續親熱「濕吻」。X小姐登上申請人的私家車後,說不想這麼早回家,於是申請人便駕車「兜風」,並一邊交談。後來X小姐說想嘔吐,他便停車,打開車窗讓她嘔吐。最後,他把車子停泊在堅尼地城大街,他感覺與X小姐像是男女朋友的關係,他替X小姐脫去靴,由司機位爬到X小姐身上,把她的座位調低,與她「濕吻」,及發生性行為。 9.申請人稱X小姐表現得有點害羞,但她有生理反應。申請人說他在X小姐耳邊細語,叫她不用怕,並說很喜歡她,會負責任照顧她,而X小姐曾在他耳邊小聲說「唔好喇」。申請人說不記得X小姐有沒有說過「你唔可以咁樣」,但他指X小姐從沒有推開他或作出反抗。申請人同意曾用一隻手按著X小姐的雙手,但解釋這是他進行性交時慣常採用的姿勢。申請人並稱因應X小姐的要求,他沒有在她體內射精。在完事後,申請人和X小姐各自睡覺。當申請人醒來時,已是早上9時多,而X小姐已不在車上。 10.申請人强調X小姐並非如她聲稱般酩酊大醉。相反,她絕對有能力表達是否同意與申請人發生性行為。X小姐沒有任何行為使他懷疑她不同意性交。申請人的說法是即使X小姐不願意與他性交,但基於她的表現,申請人是真誠地相信她是同意的。 11.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指原審法官沒有充份引導陪審團考慮下列因素:
12.就第(1)點而言,申請人在審訊時的證供沒有提及他曾服食藥物。雖然申請人作供時稱他曾喝了混和了綠茶的「芝華士」威士忌酒,但他堅持沒有醉,他清楚X小姐是清醒的。在此情況下,案中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申請人是在受藥物影響或因醉酒作出有關的行為。 13.雖然如此,原審法官亦有就申請人是否受酒精影響,向陪審團作出全面的分析和指引如下(上訴文件冊第18頁T行至19頁F行):
14.至於第(2)點,申請人真誠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這是申請人的主要抗辯理據。因此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的講辭中對相關的法律和證據給予詳盡的說明。原審法官亦多次強調申請人毋需證明他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而是由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實際上不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見上訴文件冊17頁J-L行,及19頁H行)。原審法官同時亦提醒陪審團,如果認為申請人確是或可能是真誠地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則必須裁決申請人無罪(上訴文件冊第19頁Q-S行):
15.申請人向本庭指出,當晚他與X小姐初次認識,一起喝酒和跳舞,但X小姐叫他替她拿手袋,在電梯內與他擁吻並緊抱著他,又要求申請人駕車送她回家,在車內亦談及個人、家庭和工作的事情,在這些情況和車內環境氣氛的薰陶下,他是真誠地相信X小姐是同意的,及「在大家半推半就下進行了性行為」。 16.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的講辭中,已清楚總結了X小姐和申請人有關當晚發生的事情的證供,包括申請人上述的說法(見上訴文件冊第26頁M行至第27頁H行)。原審法官並正確引導陪審團如何衡量他們的證供。 17.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充份引導陪審團考慮申請人的說法,即他真誠地相信X小姐同意性交。 18.就第(3)點,本庭亦認為,原審法官已就犯罪意圖向陪審團作出充份和恰當的引導。至於動機,這並非相關的考慮。 19.基於上述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缺乏理據。本庭因此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