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28/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ne 2014.
1.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控罪指,被告在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香港金泰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賬戶(012—805—9—222159-0)內四十三筆外幣存款,價值等同港幣44,365.223.93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