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庄

Case No.DCCC 22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2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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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文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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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6月10日上午11時33分
出席人士: Ms Jud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 Ming-tak, Steph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培志符彼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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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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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控罪指,被告在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香港金泰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賬戶(012—805—9—222159-0)內四十三筆外幣存款,價值等同港幣44,365.223.93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情

2.涉案的金泰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金泰」)在2012年12月3日於香港成立,登記資本為10,000港元,根據該公司的資料,金泰由被告全資擁有,她是該公司唯一的董事,被告是一位中國公民。

3.金泰成立後大約一個月,即2013年1月8日,被告從國內抵港,當日她簽署文件為金泰在中國銀行開立戶口(即涉案的戶口),該戶口可在網上運作。

4.有關的中國銀戶口開立後,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10月16日(大約七個月期間)有四十三筆外幣匯款存入,三項是瑞士法郎存款;三項是歐元存款;一項是英磅存款;五項是日元存款,其餘三十一項為美元存款,這些外幣存款價值相等港幣44,365,223.93元。這些外幣存款很多在很快的時間便整筆被提走,有些則分幾次被提取,有些是累積起來才一次或逐步被提取,全部的提款次數合共為四十七次,提存詳情見案情撮要的第4段及第5段。到了2013年10月17日,金泰的戶口結餘為0元。

5.主控官在庭上說明,涉案的外幣存款雖是匯款,但警方只能查出其中四十一項是網上的交易,另外兩項則是有人在本地銀行內把票據放入銀行的存票箱。主控官同意控方未能證明這些外幣匯款涉及國際因素。

6.根據警方調查所得,被告是在2013年1月8日來港,即開立戶口日,她同日離港,然後她在2013年12月30日再次來港,在羅湖關口被捕。

7.被告被帶到警署,在警誡會面中,她說自己在國內的惠州種柑及香蕉,她不懂電腦、上網及發電郵。她承認金泰的銀行戶口是她開立的,但她對警方說,開戶是用來做皮革生意。她說曾向人借來五十萬元存入該戶口,便再沒理會該戶口的情況。她說開立戶口後便離港回國,她從未使用該戶口,亦不知誰人使用過,她說沒有把戶口借給別人使用。

8.辯方律師在庭上代被告承認被告是怕入罪,所以向警方說了一些謊,被告向警方隱瞞她代人開戶及將戶口交人使用的實情。

求情

9.被告現年6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她是一位中國公民。辯方律師說,被告在丈夫死後與兒子同住,生活不好,同村的一位叫「阿姨」的女士見被告拮据,所以利誘她,給被告人3,000元人民幣,叫她來港開立有關的戶口。被告以為那不是甚麼大事,亦不知法律後果嚴重,便應承對方,她在2013年1月8日來港開立該戶口,然後將戶口交對方使用。被告不知道該戶口怎樣被人使用,她不知道有那麼多款項存入或提走,她更不知道該等金錢的來源。

10.辯方律師交上一封求情信,是被告的一位親戚所寫的,該位親戚說及被告坎坷的身世及境況。該親戚說,被告只讀了三年書,性格內向,丈夫死後,她要和兒子務農維生,也要靠政府援助。被告雖已是60歲,但仍有年邁雙親及家婆要照顧。

11.辯方律師另外交上兩份文件,該等文件提及被告有白內障、高血壓及心臟病。不過律師同意這些只屬一些老年病,被告的病況並非危急。

12.律師指,被告只是無知,因為經濟環境不好,受到別人利誘,被告只為3,000元人民幣的報酬就犯上本案。

13.控方沒提及任何判刑案例,但辯方律師則交上梁偉華案叫法庭參考,該案是CACC 201/2011。梁偉華案中的上訴人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涉及超過三千八百萬港元,該等款項在18個月的時間內被人從戶口中分多次提存。上訴人承認他和姓李的襟兄弟從事外圍賭博,有關的戶口是姓李的叫他開立去處理不法的金錢,上訴人每月可得的報酬是兩萬五千元至三萬港元之間。不過上訴庭指,該上訴人說低了自己的實際得益,因為該上訴人自己亦參與有關的外圍賭博罪行。該上訴人沒有案底,在原審的時候,法官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上訴人認承的三分一扣減後,判他入獄4年。不過上訴庭考慮過多宗「洗黑錢」的判例之後,認為以五年三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已經足夠。上訴庭給予該上訴人一貫的三分一扣減,已包括他認罪、和警方合作與及沒有案底的因素,上訴庭最後判該上訴人入獄三年六個月。

14.在本案中,辯方律師指,本案的被告和梁偉華案中的上訴人情況有些相似,大家都沒有案底,兩案涉及的「洗黑錢」數額也算相近。律師說,在本案中,法庭應對被告人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因為本案的「洗黑錢」行為只是幾個月內的事情。在梁偉華案中,「洗黑錢」的活動持續大約十八個月。律師亦說,梁偉華案中的上訴人所得的酬勞比本案的被告高得多,本案的被告在整件事件中只得3,000元人民幣作酬。律師亦說,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的「洗黑錢」活動是經過精密的安排,也不涉及國際因素。律師說,被告雖然對警方撒謊,但她只是怕入罪,如此說了。律師指,被告已經一把年紀,從沒案底,他叫法庭對被告作出輕判,令她可以早日回國生活。

判刑

15.上訴庭在梁偉華案中重申,「洗黑錢」案中的判刑考慮最主要的是所涉及的款額;其次為金錢的來源;「洗黑錢」的活動和帶來「黑錢」的罪行之間的關係;「洗黑錢」的行動是否精密;被告參與「洗黑錢」行為的程度與及他有否參與帶來黑錢涉及的罪行;「洗黑錢」的活動維時多久;被告從中的得益程度與及是否涉及國際因素。

16.本案涉及的「洗黑錢」款額等值港幣四千多萬。有關的「洗黑錢」活動維時大約七個月。有關的款項雖是外幣匯款,但沒有證據這些匯款涉及國際因素或是經過精密的安排而存入金泰的戶口。本席接納辯方的說法,被告只是為了3,000元人民幣的報酬而替人開立戶口,並將戶口交人使用,她不知道對方怎樣使用,也不知道戶口內的提存數額與及那些金錢的來源。相對來說,梁偉華案中的上訴人罪責較高,因為他自己也參與那些外圍賭博活動,所以知道那些黑錢的性質。梁偉華案中涉及的黑錢數目亦有三千八百多萬,款額雖比本案較少,但維時較長,達十八個月。該上訴人亦得益頗多。

17.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整體而言,本案的犯罪情況沒有梁偉華案的那麼嚴重。本案涉及的「洗黑錢」數額有四千四百萬港元價值之多,這是最重要的判刑因素。不過考慮到被告已經60歲,一向無犯罪紀錄,本席也接納辯方所說,她是因經濟拮据及無知才受人利用,只獲3,000元人民幣的報酬,她不了解事件的嚴重性。被告雖然沒有向警方作出完全的交代,但始終她也承認戶口是她開立的。本席作出以上的考慮後,決定以四年九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並給予被告可得的認罪扣減,幅度為三分之一,本席對被告判監38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