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30/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14.
2. 在2013年11月15日下午1時許,被告進入九龍旺角太子道西69號樓宇後巷。其後警員發現該樓宇7樓(即6/F)後座的門被撬開,現場留下一支藍色鐵筆。事主到場後,發現居所的門被撬開,但並無失竊物品。同日下午近2時,警方在大角咀嘉善街找到被告,他當時正站在4樓(即3/F)門外,手穿襪子,手持一支金屬棒已插入鐵閘縫隙不斷移動。警方查問,被告立即將金屬棒掉在地上,企圖逃走,但被截停拘捕。事主到場後,確認並未失竊,後來政府化驗師亦確認上述鐵筆有一層藍色油漆塗層與被告手穿的襪子上藍色油漆碎片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