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倫 B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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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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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在2014年1月16日,元朗八鄉橫台山下輋村附近丈量約第111約地段第643號協興隆鐵器有限公司貨倉的職員約在中午12時離開,並用密碼鎖鎖上。但於下午1時歸回時卻發現貨倉內的剷車被竊,從閉路電視中發現一名蒙面男子在12時許開啟密碼鎖進入貨倉,其後更從鄰近貨倉的閉路電視發現被告駕駛該剷車,該剷車更被吊放上貨車。該貨車屬於洪記木業鋼鐵公司,陳姓東主表示被告較早前曾聯絡他聲稱其公司結業,因此出售該剷車,並以35,000元出售。於是在當日下午1時許便安排貨車運載剷車,亦要求被告出示並影印其身分證,陳姓東主付款後亦要求被告在收據上簽署。 3.在2014年1月18日,被告在其寓所被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偷竊剷車,更把當日穿著之衣服扔掉。其後被告承認因失業約2個月,經濟困難才犯案。他因得悉洪記有興趣購買二手剷車,而他以往曾在協興隆工作,知悉貨倉密碼,也知道內有剷車,於是才進內偷竊剷車出售予洪記,但所收之現金現已花掉等等。 4.被告現年32歲,過去有14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8次盜竊罪、3次企圖盜竊罪,最後在2012年8月17日因盜竊罪被判6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被告干犯本案更違反此緩刑令。 5.朱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三歲半兒子,因失業一時財困才鋌而走險,現在深感後悔,且在被捕後立即招認,充分與警方合作。其家人亦致函代為求情,指被告在成家立室後負擔重大才犯錯。香港善導會也來信指被告已深切反省,望予以輕判。此外,朱律師特別指出被告願意賠償損失,可從保釋金中扣除共35,000元。最後他亦指被告是前度僱員,利用認識貨倉之情況來犯案,明白此是加刑因素。至於違反緩刑令,本案犯案時只差1個月便到緩刑期滿,望予以寬大處理。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就一般非住宅居所常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可是被告不單為前度僱員,更已作出一些處理贓物的安排,出售剷車是有計劃及預謀地犯案。被告過往更有多次盜竊案底,情節嚴重。上訴法院在HKSAR v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列出多項加刑因素,本案適用的包括罪行是經過精心策劃技巧地執行,且針對貴重的財物,並非一般機會主意者,因此把量刑起點定在3年監禁或以上亦為合適。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更願意作出全數賠償。經考慮後,本席以2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2個月監禁。 7.至於違反緩刑令,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不予執行,但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以及該緩刑令亦將期滿。因此,本席只執行緩刑令當中2個月,總判刑為2年監禁是合適的。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22個月監禁,另須執行案件KTCC 4200/2012之緩刑令,當中2個月監禁予以分期。因此,總判刑為2年監禁。 8.此外,在被告同意下須扣除其保釋金當中35,000元,分別平分予賠償上述兩間公司之損失。因該剷車已歸還物主,但物主亦已分擔半數之損失予以洪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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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