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俊

Case No.HCCC 89/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8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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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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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6月19日下午12時49分
出席人士: 王寶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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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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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嘅,佢涉及嘅毒品係一共242.4克嘅氯胺酮,即係俗稱係「K仔」嘅毒品。被告係承認控罪,亦都同意咗控方嘅案情。

簡單嚟講,呢一件案係由被告住所嘅一名保安員起咗疑心而發現嘅事情。喺案發當天,該名大廈保安員喺早上巡樓嘅時候,喺唔同樓層嘅消防喉箱位置見到有可疑物品,喺巡完樓之後佢就去報警。警方到場進行調查,並喺保安員所報稱嘅幾個位置搵到有思疑嘅毒品,咁警員就喺附近埋伏監視。稍後,佢哋見到被告去到9樓,同埋由嗰個消防箱裡面攞咗一啲毒品出嚟。佢被拘捕及警誡下,被告就承認係替人哋運送「K仔」賺錢,佢亦都承認其他樓層消防箱嗰度嘅毒品都係屬於佢嘅。之後,警員帶同被告去撿走其他嘅毒品,期間亦都搵到可再封透明嘅膠袋同埋電子磅。咁所有「K仔」總共就係有上述嘅242.4克。

根據警方嘅估計,呢啲毒品嘅零售價大概係三萬幾鈫港幣。

被告今年21歲,佢喺內地出生嘅,係2006年先至嚟到香港定居,佢以前做過唔同嘅工作,包括侍應、酒吧同埋廚房等。佢以往係並冇刑事紀錄嘅。

代表被告人嘅陳大律師就指出,被告人同佢家人係住喺嗰個大廈裡面嘅7樓,佢嚟到香港之後,因為英文嘅成績未能跟上,只係讀到中一就冇再讀落去,佢父母都因為忙於工作,冇時間係嚴加看管。被告後來認識咗一啲壞朋友,咁喺大概三年前開始吸食毒品,期後因為想搵快錢,就加入咗販運毒品嘅圈子。佢承認係佢將嗰啲毒品放喺消防箱嗰度,以防佢父母係發現佢同毒品有關嘅。

陳大律師指出,同意案情所提到嘅幾包細啲嘅「K仔」係佢自用嘅,即係P1、P3、P4、P5呢幾包。至於喺佢手度攞住嘅吉野家手抽裡面所搵到嘅大包「K仔」,就係佢用來販運嘅,咁呢一包毒品嘅含量係兩百克。陳大律師指出,幾包細嘅「K仔」,化驗所係將佢哋混埋一齊嚟到處理,咁其實每包都只係大概10克,咁呢啲都係被告自用嘅。

喺被告嘅毒癮方面,同埋有部分毒品係自用嘅問題上,辯方就唔打算傳召被告人作供嘅,最後本席決定係先取得戒毒所報告作為參考。戒毒所報告嘅內容,本席已經小心睇咗。咁似乎戒毒所職員嘅調查都印證到陳大律師所提出嘅事情,本席接納被告自己喺犯案期間都係有毒癮嘅,而販毒係佢搵錢買毒品嘅其中原因。

雖然本席懷疑嗰幾包細啲嘅毒品係唔係真係被告完全用嚟自用嘅,但係考慮過案例所指出嘅因素,呢個案例係HKSAR v Wong Suet Hau and Anor(CA 366 & 487/2000年),本席並不排除辯方指細個幾包係被告自用嘅可能性。喺呢個情況之下,本席嘅處理方法會係以200克嘅「K仔」作為基礎去考慮本案嘅刑期基準。經考慮後,本席認為恰當嘅基準會係七年半,本席會給予被告因為佢承認控罪全數三分一嘅減免,咁刑期會變成係5年。另一方面,就算嗰幾包細啲份量嘅「K仔」係被告自用嘅話,咁法庭都應該係判刑嘅。原本法庭係打算加刑6個月至到1年嚟到反映呢幾包所謂自用嘅部分;其實呢幾包雖然話係比較細,但係整體嘅份量都唔係話太細嘅。

其實被告都唔係話真係年紀好細㗎喇,佢父母安排佢嚟香港,都係希望佢有一個更好嘅前途,但係被告明顯冇好好珍惜呢個機會。當然,由內地轉到香港嘅學校讀書係唔容易嘅事情,咁調番轉,香港學生如果突然之間要轉去內地嘅學校讀書亦都唔會係容易嘅。但係如果被告係努力嘅話,應該都能夠好似其他同樣情況嘅學生一樣係跟得上嘅,就算佢真係跟唔上,都應該係安分守己,好好哋搵份野做。本席相信,被告人嘅父親都唔係話英文好好,但係佢都能夠努力工作去賺錢養家嘅。被告嘅犯法行為確實係令佢父母極之失望,希望被告人喺懲教看管之下能夠重新學習,起碼係學番一門嘅手藝,出監之後能夠重新做人。

至於個刑期方面,本席亦都係破例酌情唔再去考慮自用嗰一部分嘅刑罰,咁因此刑期就係5年,希望被告人係好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