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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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3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3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856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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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阮偉明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 (張女士) 是一名保安員,她於事發當天下午,正在黄大仙下邨龍慧樓保安控制室内當值。上訴人與其女性友人在保安控制室出現,並不停責罵張女士。警方接報到場後,上訴人與其女性友人便離去。 3.同日稍後,上訴人與其女性友人再次出現於保安控制室內,並不斷責罵張女士。兩人不停揮動手上的膠瓶,更逐步逼向張女士。張女士警告兩人若不停止的話,便會把她們的行為攝錄下來,兩人並沒有理會。 4.當上訴人與其女性友人把張女士逼至一牆角時,上訴人更以膠瓶襲擊張女士拿着電話的左手,更將張女士推倒在地上。最後,事件再次驚動警方,張女士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 5.控方第二證人 (蔡先生) 是張女士的上司。當天下午,他看見上訴人與其女性友人不停指罵張女士。忽然,上訴人以膠瓶擊向張女士的左前臂,蔡先生見狀大喝,表示將報警處理,但上訴人與其女性友人繼續指罵。及後,蔡先生看見張女士倒地,但他未能清楚看見後者是如何跌倒的。 6.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 謂他到場後,上訴人曾投訴張女士打其手部。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據 8.上訴理據指裁判官 (i) 錯誤地接納張女士的證供;(ii) 過分依賴錄影片段所顯示上訴人的行為;(iii) 沒有充分考慮張女士及蔡先生就張女士如何被推倒證供上出現的分歧;及 (iv) 上訴人所處的位置實無從接觸張女士。 討論 9.初審時,上訴人一方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因此本案基本上取決於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0.就此等證人是否可信及可靠等爭議,除非裁判官的裁定是不合邏輯又或內含不可能性的,上訴法庭一般不會隨意干預。 11.本案除了兩位保安員的證供外,本席也有機會看過張女士拍下的錄影片段。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當天與她的友人手持膠瓶,一邊向張女士謾罵,一邊揮動膠瓶,向保安員步步進逼,態度甚為惡劣。上訴人與其友人再次返回保安控制室,目的顯然是心有不甘,是事件的始作俑者,這是裁判官可用作考慮的證據。 12.至於上訴人一方指兩位控方證人就張女士手臂哪部位被襲及如何跌倒在地上出現證供上的分歧,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內列出原因:他認為因上訴人與其友人向張女士不斷步步進逼,故相信蔡先生的視線是有機會因此受阻,兩者出現矛盾是有可能的。至於張女士究竟是手背還是手臂被擊中,裁判官認為即使二者證供有出現分歧,但這只是一些微小的細節,並不重要。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見解,信納這些所謂分歧不足以影響最終的裁決。 13.至於上訴人謂她所站立的位置與張女士之間隔着其友人和蔡先生,再加上保安控制室地方狹窄,設有辦公桌等,故她沒有可能接觸到張女士,更遑論推倒對方。這點,同樣地在審訊時亦已充分辯證過,裁判官完全知道這方面的爭議。從錄影片段看到,當兩方人士發生糾紛時,他們都是不斷移動的,一方進逼,另一方則是退避。單憑保安控制室現場通道的闊度過窄,又或辦公桌的擺設便推定雙方沒可能接觸,這是不切實際的。即使隔着其他人士,也不表示上訴人不能伸手觸及對方。 14.裁判官有機會耳聞目睹控方兩位保安員的證供,他信納兩人所述證供是可信及可靠的,這是裁判官專享的權利。 15.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