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雄

Case No.HCMA 18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8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8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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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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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4年5月29日
判案日期: 2014年5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7月10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號指示」罪罪名成立,他被罰款$1,800,吊銷駕駛執照6 個月,及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本只針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聆訊時,他亦指吊銷駕駛執照命令時間太長,希望法庭能酌情扣減。

控方案情

2.在事發當天凌晨時分,控方證人 (一女警) 正乘坐一輛警察衝鋒車沿青雲路左一線向鳴琴路方向前進。女警看見前方20 米處有一輛的士同樣在左一線上行駛,兩車之間沒有其他車輛阻隔。當的士駛至接近杯渡路交匯處時,女警觀察得前方的交通燈號是紅色,但的士卻沒有停車,更駛越停車線。女警於是通知車長,警車隨即響起警號,尾隨的士,最終將的士截停。控方證人指當時交通流量稀疏,光線充足。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

(1) 當時交通燈號是綠色的,的士的前方正有一重型貨車緩慢行駛,上訴人於是選擇超車;

(2) 被截停後,女警並沒有向上訴人表示他觸犯的交通規例,只顧抄下其個人資料;

(3) 及後,當上訴人放下乘客細心察看被控何罪後,他才知道是被控「衝紅燈」。

討論

5.上訴人所述的所謂上訴理據,基本上與他在裁判法院盤問控方證人時所述大致相同。當然,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因此他向女警提出的問題本身並不構成證供。

6.裁判官在本案考慮了女警庭上的證供,信納後者的觀察力並無錯誤。另裁判官亦考慮了當時現場的交通流量,路面的交通燈運作等客觀因素,進一步確立女警的觀察能力。裁判官最終作出定罪的裁決,這並無不妥的地方。

7.上訴人向女警指他只在讓乘客下車離去後,才細看傳票內容及被指干犯的交通違規事項,根本是匪夷所思的。作為職業司機,一旦被警員票控,本席相信最着緊的是被控何事、被罰多少,又或是否會被扣分。再者,的士當時載有乘客,若女警是無中生有,胡亂捏造事實,上訴人亦可要求乘客作證,那有放下乘客後才仔細查看被票控何事之理?

8.上訴人自2006 年起已有4 次因扣分被吊銷駕駛執照6 個月 (共2 年),1 次不小心駕駛被吊銷駕駛執照12 個月的紀錄。另外,他亦有多次不小心駕駛、超速、越過雙白線等交通違例事項,駕駛紀錄甚為差劣。將交通規例視如無物的駕駛者,理應頒令重新考取駕駛執照,這不是懂與不懂駕駛的問題,而是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所在。是次裁判官頒令吊銷其駕駛執照僅6 個月,一點也不重。

9.上訴理據不足,定罪及判刑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