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文

Case No.HCMA 19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9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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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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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14年7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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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被一男警員及一女警員截查,從其左褲袋搜出一支懷疑盜竊得來的香水,上訴人未能出示收據,警員到附近一化妝品店鋪調查後發現,該香水屬該店鋪所有,盤點後發現,上訴人身上的香水並無售出,而本來在香水盒內之防盜貼已被拆除。

3.警員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表示自已醉酒,忘記付款。

4.其後,調查警員從該店鋪的閉路電視檢獲有關時段之錄影光碟,錄影片段顯示,一名貌似上訴人之男子曾在擺放與上訴人身上同一牌子香水的貨架「左手從背後的貨架,拿起東西,放落左邊褲袋」。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他擬申請押後以傳召有關店鋪之收銀員作供的申請,被裁判官拒絕。

6.上訴人在盤問控方證人的過程中,顯示其答辯理由為:

(1)已付款;

(2)是男警而非女警拿走香水作調查;及

(3)錄影片段所顯示的男子身穿黑色外衣而他被截停時所穿的外衣為啡色。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堅稱,他曾支付520 元購買該支香水,香水上貼有店鋪的膠紙貼,他不明白為何警員從他處檢取香水離開現場回店鋪調查後,膠紙貼會不翼而飛。再者,他指警員連他當日身穿啡色外衣也說成是黑色,這點並非錄影帶顯示影像、而是警員可信性的問題;上訴人又質疑,店鋪有選擇性地披露對他不利的閉路電視片段,他不相信收銀處沒設有閉路電視。

8.最後,上訴人又質疑,根據控方第三證人(店鋪主管)的證供,貴價香水貨品的防盜磁貼是放置在香水透明包裝紙內的,裁判官在缺乏事實基礎下,認定防盜磁貼是他離開店鋪前已拆除(裁斷陳述書第 18 段)。

9.上訴人指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人回應

10.答辯人指,本案全涉事實裁斷,裁判官認為:

(1)上訴人上衣是控方第一證人至控方第三證人所形容的黑色與影像所顯示的男子看上去是身穿啡色上衣,與本案的議題無關宏旨;

(2)是女警拿走控方 P1(證物)到附近店鋪調查而非辯方所指稱的男警;

(3)上訴人並沒有如他在被捕後向警員所述當時是醉酒而忘記付款,因為醉酒的說法與影像所顯示上訴人的行為不符;

(4)雖然店鋪紀錄顯示早前曾出售一支與證物同樣的香水,但店員在盤點下發現仍有一支同樣的香水不翼而飛及電腦並沒有顯示相關的出售紀錄;加上影像顯示,上訴人是從擺放P1 證物的貨架取得物件放入左邊褲袋;

(5)P1 被檢獲後並沒有被發現貼上可證實出售的店鋪的膠紙;及

(6)P1 中沒有防盜貼一點並非與上訴人擅自偷取證物件相悖的證供。

11.故此,裁判官有權裁定,P1 就是店員所指不翼而飛屬於店鋪的貨品,而上訴人就是擅自不誠實地從店鋪偷取 P1的人。

12.答辯人指定罪既安全亦穩妥,上訴應予以駁回。

裁決

13.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按照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者有違邏輯或者內在或然性,又或者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的時候,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的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出考慮分析、又或者是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12至18 段已詳列出辯方所提出對控方證供質疑的幾點。上訴人今日所指出的上訴理由,全已在聆訊時提出,裁判官段已詳盡分析,並認為沒有動搖控方的證供。

15.上訴人多次重申,該香水具防盜磁貼,他不可能擅自偷取該香水離開店鋪不引致防盜鐘大鳴的。根據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

「……我哋要爛,即係爛個底,跟住𠓼個防盜落去嘅,咁呢度明顯係爛咗嘅,即係其實我哋應該係有𠓼個防盜入去嘅,係嘞,但係而家就冇咗個防盜喺度囉。」(謄本第 21 頁 Q)

16.本席在上訴聆訊時觀看過證物 P1,可見透明包裝紙有輕微開的痕跡,在缺乏來自上訴人可信證供的情況下,裁判官有權作出防盜貼在上訴人離開店鋪前已被他拆除,故店鋪防盜鐘沒有響起的裁斷。

17.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已考慮了所有相關及重要的證據,有權作出事實的裁斷,定罪並無偏頗或不穩妥之處,上訴定罪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