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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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646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被一男警員及一女警員截查,從其左褲袋搜出一支懷疑盜竊得來的香水,上訴人未能出示收據,警員到附近一化妝品店鋪調查後發現,該香水屬該店鋪所有,盤點後發現,上訴人身上的香水並無售出,而本來在香水盒內之防盜貼已被拆除。 3.警員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表示自已醉酒,忘記付款。 4.其後,調查警員從該店鋪的閉路電視檢獲有關時段之錄影光碟,錄影片段顯示,一名貌似上訴人之男子曾在擺放與上訴人身上同一牌子香水的貨架「左手從背後的貨架,拿起東西,放落左邊褲袋」。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他擬申請押後以傳召有關店鋪之收銀員作供的申請,被裁判官拒絕。 6.上訴人在盤問控方證人的過程中,顯示其答辯理由為: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堅稱,他曾支付520 元購買該支香水,香水上貼有店鋪的膠紙貼,他不明白為何警員從他處檢取香水離開現場回店鋪調查後,膠紙貼會不翼而飛。再者,他指警員連他當日身穿啡色外衣也說成是黑色,這點並非錄影帶顯示影像、而是警員可信性的問題;上訴人又質疑,店鋪有選擇性地披露對他不利的閉路電視片段,他不相信收銀處沒設有閉路電視。 8.最後,上訴人又質疑,根據控方第三證人(店鋪主管)的證供,貴價香水貨品的防盜磁貼是放置在香水透明包裝紙內的,裁判官在缺乏事實基礎下,認定防盜磁貼是他離開店鋪前已拆除(裁斷陳述書第 18 段)。 9.上訴人指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人回應 10.答辯人指,本案全涉事實裁斷,裁判官認為:
11.故此,裁判官有權裁定,P1 就是店員所指不翼而飛屬於店鋪的貨品,而上訴人就是擅自不誠實地從店鋪偷取 P1的人。 12.答辯人指定罪既安全亦穩妥,上訴應予以駁回。 裁決 13.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按照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者有違邏輯或者內在或然性,又或者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的時候,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的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出考慮分析、又或者是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12至18 段已詳列出辯方所提出對控方證供質疑的幾點。上訴人今日所指出的上訴理由,全已在聆訊時提出,裁判官段已詳盡分析,並認為沒有動搖控方的證供。 15.上訴人多次重申,該香水具防盜磁貼,他不可能擅自偷取該香水離開店鋪不引致防盜鐘大鳴的。根據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
16.本席在上訴聆訊時觀看過證物 P1,可見透明包裝紙有輕微開的痕跡,在缺乏來自上訴人可信證供的情況下,裁判官有權作出防盜貼在上訴人離開店鋪前已被他拆除,故店鋪防盜鐘沒有響起的裁斷。 17.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分析證供時,已考慮了所有相關及重要的證據,有權作出事實的裁斷,定罪並無偏頗或不穩妥之處,上訴定罪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