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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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6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黃瑞德Wanmen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8月24日,在香港新界沙頭角管制站,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90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970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3年8月24日約上午7時32分,警務人員在沙頭角禁區截查乘坐一輛駛進禁區的公共專線小巴的被告人。警務人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個黑色肩袋內搜出兩個黑色膠袋,每個都裝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共重1,970克晶狀固體,內含1,900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啲『冰』係我幫人帶嘅。」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替一名他在酒吧認識的男子運送毒品。在案發當日,他按這男子的指示,在沙頭角中英街的香港境內一個垃圾桶旁,取得一個黑色肩袋,裝有案中的「冰」毒。他會把肩袋帶到上水及之後會有人聯絡他。他的報酬為10,000元,但仍沒有收取。 案中的「冰」在案發的時候,零售價估算為1,258,83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三十三項刑事定罪紀錄,皆與毒品無關,最後一次是於2007年7月11日因二十二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外出時帶備盜竊工具罪,而被判共入獄6年。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了一個全面的求情陳詞,並有用及有幫助地提交了書面的版本。被告人今年49歲,育有三名15至20歲的女兒,已離婚,現與一女友在國內生活,有一名十個月大的女兒。被告人小學教育程度。他曾跟隨父親在沙頭角養魚維生,也曾在內地開設農場,但失敗倒閉。之後他回到香港,從事物流散工及地盤工人工作。案發的時候,被告人重操物流工作,月入約3,000元。被告人因受朋友的影響,於1982年染上毒癮。在被拘捕前,被告人每月吸毒約二十天,每天需花費約420元,但被告人會在有餘錢時才買毒品。 被告人於2012年認識一個叫阿豪的人及曾向阿豪借貸15,000元,之後在阿豪多番要求下,被告人答應替他運送毒品還債及把毒品由中英街的香港境,把毒品帶到上水,酬勞為10,000元。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承認控罪、真誠懊悔、沒有過往的毒品紀錄及懇求法庭寬大處理。 辯方大律師提交了HKSAR v LEE Yee Hing(HCCC 232及386/2013)一案予法庭參考。在該案中,涉案的「冰」的份量為1,913.03克,而原訟庭採納20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因案件涉及國際因素而將其調高為22年監禁。辯方大律師指,本案並不涉及國際因素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中定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如份量超過6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為18年監禁以上。本案涉及1,900克的「冰」,即遠超於Ching Kwok Hung案中所涵蓋的份量。在考慮所有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本案的基本量刑起點應為20年監禁。本席對於被告人指他在中英街香港境內取得這些毒品的說法有很大的保留,但無論如何,在本案中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是跨境犯案,因此本席不會以這個因素將量刑基準調高。 本席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採納20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3年4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