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舜華
|
HCMA 31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31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3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余舜華在裁判官鄭紀航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號指示」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8條及61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呈上同意案情,顯示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凌晨3時半,在青山公路洪水橋段與洪天路交界,駕駛的士衝過紅燈。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提出合理辯解,指有關路段左線有車輛停泊,及有兩處道路維修工程,每處相隔7至8米,均有障礙物伸出。他因要留意及閃避兩個障礙物,因此沒有注意到紅色燈號。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拒納上訴人之證供,因為:
6.裁判官拒納現場有任何障礙物。即使有的話,上訴人的駕駛方式亦非合理辯解。 上訴理由 7.上訴人的書面理由如下:
討論 8.上訴人指他與巴士相隔4秒通過交通燈,即兩車距離約10個車位。他認為前面無車是因為距離太遠,無留意巴士有沒有扭軚亦很正常。然而,上訴人指他前面無車,裁判官指出前面有巴士,是有證據支持的。 9.上訴人指主控官亦同意現場有障礙物件。審訊謄本顯示,主控官盤問上訴人時指出如果有障礙物的話,障礙還未有出現,不會影響上訴人。因此上訴人之論點不成立。 10.上訴人指若果障礙物不是太大,便不會影響駕駛者。他當時只要輕微扭軚便避過障礙,無需減速。然而,上訴人是自相矛盾。若障礙物對他影響不大,又為何會他只能兼顧閃避障礙物,而沒有留意交通燈號? 11.裁判官認為在路上遇到障礙物應慢駛十分合理。 結論 12.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