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嘅,咁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案情撮要。
簡單嚟講,被告今次襲擊嘅係佢妻子同前夫所生嘅女兒羅丹丹,佢今年(即係羅丹丹)差唔多20歲喇,佢係內地出生,佢母親喺05年同被告結婚,之後佢哋誕下一名兒子嘅。羅丹丹就喺2011年取得單程證嚟咗香港,佢就自己居住喺深水埗嘅一個單位,亦都即係本案嘅案發現場喇。咁亦都即係話,羅丹丹係被告嘅繼女,亦都係本案嘅受害人。
到事發當日嘅下晝時間,被告去咗羅丹丹嘅單位,被告想知道佢妻子(即係羅丹丹母親)嘅下落,羅丹丹同母親通咗電話,然後再話畀被告聽母親喺內地,之後被告突然就去襲擊羅丹丹,咁有關襲擊嘅過程就可以喺案情撮要第5至到11段嗰度睇到,受害人嘅傷勢就係包括喺第12段,咁我就唔再重複喇。
咁針對羅丹丹嘅傷勢,醫生係指出,咁呢個就係同意案情嘅第13段,就係袁維基(譯音)醫生嘅診斷,腹部嘅刺傷有可能致命,該些刺傷傷口非常深,刀刺穿了小腸及腎臟右上端嘅動脈,假如將刀再刺深入數厘米,即會傷及腹腔內嘅主要血管,假如傷及主要血管,則可能會導致嚴重出血及死亡。根據醫生嘅診斷,受害人嘅傷勢可以話係非常之嚴重。事後,被告離開咗香港,去咗內地,到咗2012年4月24日,被告係自願返番嚟香港,咁亦都即係話佢喺事發後兩個幾月係返番嚟香港。
警方喺羅湖站係拘捕咗被告,在警誡之下,被告表示佢係喺一時衝動之下犯案,佢感到後悔,佢決定返香港自首,亦都想係照顧自己嘅仔。警方有進一步向被告查詢案情,案情撮要嘅第15段列出咗被告喺錄影會面時所講及嘅一些事情,包括佢妻子並冇好好照顧兒子、又冇向佢透過羅丹丹嘅真正身分等等事情,所以佢係覺得憤怒。被告話佢當時係突然之間情緒失控,就先用刀傷咗受害人嘅面同埋頸,咁受害人期後用剃刀割自己嘅手腕,被告就再用生果刀刺咗受害人嘅腹部幾次,每次都係將一半嘅刀鋒插入受害人嘅腹部。被告人以為受害人係失去咗知覺,但係佢就感覺到對方依然有呼吸嘅。被告喺離開單位之前,清洗過單位裡面嘅血跡,棄掉佢用過嘅刀,將受害人自己所寫嘅遺書放喺受害人嘅身邊,佢又關上窗戶、窗簾,攞走受害人嘅電話,令佢未能報警。被告話佢當時感到迷惘,佢亦都曾經飲過啤酒同埋服食過想信佢係指軟性毒品嘅片劑。
被告喺干犯本案之前,佢係並冇刑事紀錄嘅。本席就先取得咗心理專家、精神科醫生與及社會福利署嘅報告。社會福利報告係知會本庭,被告嘅8歲大兒子現在由祖母看管,咁正常地生活同埋讀書,並冇出現任何行為或者情緒上嘅問題。精神科醫生就提到,被告係並冇精神病嘅。心理專家嘅評估係被告並非係有習慣性暴力行為嘅人,今次事件睇嚟係因為家庭問題而引起嘅一時之間嘅反應,專家認為被告並冇心理問題,重犯機會應該唔高,但係被告對呢個事件嘅反省同埋悔意都係流於表面。就心理專指被告嘅悔意流於表面,辯方嘅大律師就陳詞反駁話被告係真心有悔意嘅,咁吳大律師亦都補充,被告並冇自殺嘅行為,而佢嘅交友圈子都唔係話好似心理專家形容得咁窄嘅,但係被告同意佢以往一直抑壓咗太多嘅負面情緒。
喺案情方面,吳大律師澄清,被告係有事情想補充同埋解釋嘅,其中一點係,被告話其實佢一早已經知道羅丹丹係佢妻子同前夫所生,但係佢哋嘅關係都係保持良好,佢仲幫過羅丹丹裝修香港嘅屋企。另一個重點係,被告犯案嘅導火線其實係當時佢喺受害人單位見到涉及妻子同陌生男人嘅親密照片,佢就即時質問羅丹丹,之後先至有失控傷人嘅行為,被告話佢之前並冇提出過呢一方面嘅事情,係因為佢唔想呢啲佢認為係不堪入目嘅相片畀人哋知道。吳大律師又補充指,被告當時個仔有病,佢自己又整傷咗腳,加上去羅丹丹屋企時候見到咁樣嘅照片,咁所以就失去自制而犯案。
有關於受害人下顎嘅割傷呢個傷勢,被告就解釋話係,其實當時佢哋係有互相糾纏,期間佢係弄傷咗對方嘅,被告覺得佢對羅丹丹唔錯,但係佢哋母女就好似喺度所謂「扯貓尾」咁樣嚟對佢,所以佢係覺得憤怒。但係雖然佢喺盛怒之下有想過殺對方,但係大律師陳詞嘅意思係被告都係有留手嘅。吳大律師指出,有關於被告妻子嘅行為,辯方有寫過信通知控方,咁似乎控方並冇質疑相片嘅有關內容。吳大律師就話,受害人同佢母親都原諒咗被告喇,仲寫咗信係幫佢求情,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咁其實被告自己同佢母親都有呈上求情信,希望法庭係可以從輕發落。
吳大律師呈交咗兩個案例係畀法庭參考,而控辯雙方係同意針對呢一項嘅控罪,上訴庭係冇發出過判刑指引嘅。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犯案並冇預謀,犯案其主要原因係因為妻子唔顧家,唔理小朋友,又見到嗰啲相片,咁所以被告一時失去理性。心理專家都同意被告唔係慣性有暴力傾向嘅人,專家亦都指出,被告重犯嘅機會係唔高。本席認為,不論被告是否亦都有覺得妻子同受害人有欺騙過佢,咁照道理,如果被告要質問嘅話,佢係應該去同佢妻子理論,冇理由係要用如此殘忍嘅手法對付嗰個年青嘅女仔,咁佢算係受害人嘅父親嚟嘅。另一方面,被告嘅行為亦都令人懷疑佢是否真係情緒失控,佢刺傷羅丹丹之後先去清洗血跡,再關窗,拉窗簾,又攞走電話,然後走番去內地兩個幾月,咁客觀睇嚟,被告傷人之後嘅表現似乎係非常冷靜,都唔似係話出現咗情緒失控嘅情況。受害人被「扯」頭髮、割頸,當時必定係非常之害怕,佢甚至寫遺書,用小剃刀去割手腕扮自殺嚟到去拖延時間,但係被告都仲要刺佢幾刀,咁差啲係令佢失去生命嘅。
吳大律師話,被告當時係承受住好大嘅壓力,就係好似案例吳珠芯(譯音)出現嗰位被告被「大耳窿」追債咁樣嘅相似嘅壓力水平。咁本席考慮過之後,並唔能夠接受呢一個嘅講法,被告應該知道,好似我頭先指出,佢同妻子間嘅事應該由佢哋雙方去解決,咁羅丹丹自己係並冇對被告唔住或者係令佢受壓力嘅,被告嘅行為睇嚟更多係有一點對妻子報復嘅心態,不過本席都同意被告見到妻子呢一啲咁樣嘅照片,係會反感同埋憤怒嘅。
一方面,本席慶幸羅丹丹嘅身體已經復原,另一方面,被告嘅一時錯誤行為,令到一個小朋友(就係佢個仔)會有好多年唔能夠同父親係一齊生活,本席希望被告家人知道,社會上係有組織專門協助呢一類嘅個案,如果佢哋或者小朋友需要嘅話,係可以向佢哋尋求協助嘅。
經考慮之後,本席會以16年作為刑期起點,本席會給予全數三分一嘅減免,再加上被告始終係自己返嚟香港面對事情,咁本席會將刑期減為10年。
希望被告知道,如果佢係喺獄中一開始就可以係表現良好嘅話,稍後佢係可以依據不同嘅法例去申請得到較早釋放,當然是否成功,就要睇佢自己嘅表現喇。為咗可以同個仔早啲一齊生活,咁希望被告係可以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