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東樹

Case No.HCCC 41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1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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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東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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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澄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熊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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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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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搶劫罪,佢承認咗控罪同埋同意案情撮要。

簡單嚟講,被告喺案發當日清晨嘅時候,佢喺居所外面嘅樓梯位置將一名正在行落樓梯嘅女士強行拖入自己嘅單位裡面,然後搶走呢名受害人嘅財物,包括有港幣1,300鈫、人民幣500鈫、儲蓄存摺、流動電話及有80鈫儲值嘅八達通卡片。被告之後即時逃走,返咗去內地,佢被警方列為通緝人物,最後喺2013年5月21日,喺羅湖邊境被告在入境時被截停同埋拘捕。

被告喺警方嘅警誡下承認犯案,但係就解釋話因為肚餓先至犯案,佢亦提及犯案嘅過程,佢亦都有講話之前係有幾天沒有進食,申請綜援又被拒絕,冇朋友幫到佢,咁所以別無他法先至犯案,然後逃返大陸。

被告人今年54歲,係香港出生嘅,受過中二程度嘅教育,曾經做過侍應同埋司機,被告喺呢件案之前並冇刑事紀錄嘅。

代表被告人嘅熊大律師喺求情時指出,被告係因為家姐唔再畀錢支持佢,又搵唔到工作,咁所以先至做出呢個犯法嘅行為。被告去咗國內,都係喺深圳靠救濟站嘅支持去過活嘅。咁代表大律師話,被告知道案情嚴重,但係希望法庭係可以酌情輕判嘅。當然喺呢一方面,被告其實都有一份自己寫嘅求情信係交咗上嚟畀法庭,咁本席亦都睇咗㗎喇。

被告人所搶走嘅金錢財物就並非話好有價值,但係佢犯罪嘅手法可以話係相當殘忍嘅。佢將受害人拖入單位之後,用刀指嚇對方,當受害人求救嘅時候,被告就用刀指住佢嘅頸部,對方反抗,被告就拗受害人嘅手指,並將佢嘅頭撞向地面嘅,仲以雙膝壓住受害人,一手住佢頸,一手係「抄」佢嘅手袋。受害人開口求救嘅時候,被告又用刀指嚇佢,唔准佢講嘢,又恐嚇話如果佢再出聲就殺死佢。之後,被告用電線綑綁受害人嘅手,用刀柄打佢嘅頭,用毛巾遮住佢嘅口、鼻,令佢呼吸困難,又用T裇塞住佢嘅口。被告喺逃走之前將受害人綁喺廁所裡面嘅水管上面,雙腳綑上個衣架,被告更逼受害人講出佢提款卡嘅密碼,咁受害人就話佢並冇將嗰個真正嘅密碼係講出嚟。幸而受害人之後可以用口咬開電線,自行鬆綁,但係大門鐵閘原來係被鎖上,咁於是受害人走出露台係要求救嘅。經醫生檢驗後,發現受害人呢個頭皮係有觸痛,身體多處都有瘀傷,耳膜甚至有呢個少量出血嘅。

呢一件並非係一盤嘅街頭行劫案,被告人強行拖受害人入自己嘅單位,用刀指嚇佢,用武力制服對方,遇到反抗嘅時間係再對佢施用暴力,將受害人係綑綁,恐嚇話要殺殺死佢。雖然案件並不涉及被告人入侵受害人嘅私人單位,但係佢將受害人禁錮喺自己嘅單位裡面行劫,喺綑綁受害人之後以毛巾遮蓋對方嘅口、鼻,又用T裇塞住佢個口,受害人其實喺驚恐之下,可能係會有窒息嘅機會,好明顯,本案嘅案情係相當嚴重嘅,幸而受害人係最後並冇受到好嚴重嘅傷害。喺呢個情況之下,考慮到茆廣生案例嘅指引,本席係會以9年作為刑期起點,本席會給予被告人三分一嘅扣減,係反映佢係承認控罪呢一個嘅因素,但係本席睇唔到再有其他嘅求情理由。

被告話佢係幾日冇飯食先至出此下策,咁正如本席一早已經向代表大律師提出,咁嘅講法係令人難以接納嘅,如果被告願意工作,不可能搵唔到可以糊口嘅收入,社會上亦都有安排飯餐嘅慈善機構可以係協助到被告嘅。無論如何,本席唔認為呢一個嘅講法可以構成減刑嘅因素,因此刑期係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