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71/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July 2014.
1. 上訴人被控於2012 年5 月2 日在離開港鐵金鐘站之已付車費區域前,未付或拒付按照港鐵附例所徵收的 $500附加費,原因為他持有一張特惠車票,但他並不符合發出該車票的任何條件;另外他亦被控在離開已付車費區域後的鐵路處所範圍內,沒有或拒絕出示一張記錄有符合當時車程的車票以供檢查。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