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文

Case No.HCMA 28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8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8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2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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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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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4年6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 2014年7月25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擺放建築廢物」的傳票罪項,違反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第16A(1) 及18(1) 條,被判罰款8,000元。他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2.於2013年11月15日約晚上9時20分,上訴人在洗衣街215號外的行車路旁(「違例地點」),擺放約0.5立方米的建築廢物及跟著離開。他被兩名環境保護署人員截停。於同年12月23日,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從他於洗衣街203號耀昌大廈一樓的單位,把這些建築廢物搬到違例地點。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他只是無心之失,因為他把他家裡裝修的建築廢物擺放在違例地點,等待吊車來將它們運走,而基於他無業,8,000元的罰款是明顯地過重。

討論

4.上訴人原本是被判罰款10,000元的,但他向主審的裁判官要求覆核,及獲批准並把罰款減為現時的8,000元。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陳詞說他是已經考慮了對環境的影響後才這樣做的。他指違例地點是交通的禁區,有紅綠燈,因此擺放廢物斗的話會阻礙交通及不會獲批准,所以他沒有作出申請。

6.他只會把裝修的建築廢物擺放在違例地點一兩天,待所有建築廢物都齊集了,就會以吊車一次過把它們運走,這會節省每天都僱用吊車去運走廢物的費用。上訴人強調他只是自己裝修及不會再犯,因此裁判官不應對他判以阻嚇式的刑罰。

7.上訴人所承認的罪項最高的刑罰就初犯者而言是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及如是重犯的話,最高罰款是50萬元及監禁6個月。

8.當然,這類罪行的犯罪情節可以很不同,因為涉及的建築廢物的性質和分量及擺放地點的環境都可以有很大的分別。最高的刑罰只會適用於特別嚴重的案件。

9.正如承認事實中所指出,一般的輕微案件會以1,500元的定額罰款處理,但基於上訴人的廢物分量不算少,所以才以傳票方式檢控他。

10.答辯人很有用地向法庭提供了由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法庭就相同罪項的判罰。以涉及0.5立方米的建築廢物的個案來分析,罰款由2,000元到10,000元都有。當然這些數字只可作為參考,因為除了廢物的分量外,還有其他的因素影響判罰,例如廢物性質,擺放地點的環境及犯事者的過往紀錄等等。這亦反映出不同案件的判罰是不容易作出比較的。

11.從答辯人所提供的其他數字可以看出,由2008年至2013年,法庭就這罪行每年所判處的罰款的平均數字,整體的趨勢是向上的,而由2005年至2013年期間,除了2011年外,每年的定罪數字都是上升的。很明顯法庭是基於案件的增加而判處阻嚇式的判罰去壓抑這個罪行。

12.從這個分析亦可引申出,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判處他阻嚇式的刑罰的說法是不成立的。雖然他強調他只是自己裝修及不會再犯,但基於這罪行日趨普遍的情況,法庭確實須要判以阻嚇式的刑罰。上訴人自己都說他常常都見到其他人這樣擺放建築廢物及他只是參考他們的做法。由此可見阻嚇式的刑罰是有其必要的。

13.裁判官判刑時,亦考慮這個因素:

「6. 眾所週知,香港地少人多,要維持一個可勉強生活的環境,除了依靠執法者勤於監察檢控之外,最重要的是要靠良好的公民意識,人人有公德心、不隨便污染環境及丟棄垃圾。但可惜社會上有一小撮人不知珍惜當前環境,為一己之方便而隨便把廢物棄置,令執法人員疲於奔命;而由於執法者的能力畢竟有限,所以這小撮人令社會環境受到污染,影響居民生活質素,更令社會運作成本增高,最後受害的,是整個社會的人。

7.    本席考慮到環保署在觀塘法院每星期都有一天集中檢控相類的行為,每次都有好幾宗。此等案件並無清楚量刑指引,但基於上述的考慮,本席認為有必要在判刑上一定要有連貫性,而量刑亦不能太輕,以向社會上大眾發出清楚訊息,藉此收到阻嚇之效。」

14.在本案中,上訴人更是在環境保護署人員要求下,數日後才把有關建築廢物搬走。其實根據有關的條例,法庭就持續的罪行是可以判處每日最高罰款10,000元的。本席在考慮了有關的因素和情況後,認為裁判官所判處的罰款並非明顯地過重,也沒有違反任何的法律原則。雖然上訴人指他無業及靠積蓄過活,但由他有能力進行裝修來看,他的經濟環境明顯地不會太差及可負擔這8,000元罰款。

結論

15.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