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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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16號 (原本案件編號:婚姻訴訟案件2009年第90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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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2009年7月21日,呈請人(男方)以答辯人(女方)不合理行為的原因提出離婚呈請。經審訊後,家事法庭法官黃敬華在2010年9月20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2.其後,答辯人的附屬濟助申請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聆訊。經審訊後,翁法官在2012年11月7日頒令如下(該命令):
3.呈請人和答辯人都不滿意翁法官的裁決,於是各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答辯人指該命令第三段出錯,因為呈請人在退休時可得的公積金是HK$1,839,250.00,所以她應得的是HK$919,625.00,並非HK$856,500.00。呈請人則指該命令第一段出錯,因為翁法官在計算婚姻總資產時犯了兩個錯誤,答辯人可得的數額應當因而減少。 4.2013年5月31日,翁法官給予呈請人和答辯人上訴許可,分別就上文所提到的項目向本庭提出上訴。至於雙方提出的其他議題,翁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5.答辯人在2013年6月4日向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可是呈請人卻沒有這樣做。因此,呈請人並沒有正式提出上訴,所以本庭不會處理他所爭議的項目。 討論 6.本庭需要處理的議題只有一個,即翁法官在計算呈請人在退休時可得的公積金有否出錯。 7.翁法官在判案書說:
8.翁法官所依賴的數據並非是最新的,因為在他席前有一份由呈請人僱主發出的公積金結單,該份結單顯示,直至2011年12月31日為至,呈請人得到的公積金是HK$1,821,164.76,可以四捨五入的計算方法當作HK$1,821,165.00。另外,根據呈請人2011年9月30日的薪金月結單,他每月可獲的公積金共HK$18,085.00。換句話說,呈請人在2012年1月份得到的公積金也就是HK$18,085.00。所以直至審訊開展時(即2012年2月1日),呈請人得到的公積金是HK$1,821,165.00 + HK$18,085.00 = HK$1,839,250.00。以平分資產計算,答辯人從呈請人公積金可得的是HK$919,625.00。 9.因此,本庭認為翁法官在計算呈請人公積金的數額時的確犯錯,所以批准答辯人的上許,並裁定她可得到的是HK$919,625.00。 命令 10.本庭頒令,更改該命令第三段如下: “ 於呈請人退休及收到香港之公積金日起之7天內,須向答辯人支付港幣 $919,625.00。” 11.本庭認為,按慣常處理訟費的原則,呈請人須支付答辯人上訴的訟費。答辯人只要求存檔上訴通知書的費用HK$1,045.00。本庭命令呈請人支付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HK$1,045.00。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