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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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由電話騙案引申出來的「洗黑錢」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與一名不知名男子串謀「清洗黑錢」,涉及金額是50,000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45/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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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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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7月10日上午9時46分
出席人士: Mr Henry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EUNG Han Chu Dia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曹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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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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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由電話騙案引申出來的「洗黑錢」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與一名不知名男子串謀「清洗黑錢」,涉及金額是50,000元。

2.本案受害人是一名年屆65歲的魏女士。案發當日,魏女士在家中收到一名假扮其女婿的男子來電,他在電話中訛稱自己借了財務公司金錢,現被財務公司的人扣押著,魏女士還聽見電話另一端傳來“女婿”被毆的聲音。這時候另一名男子說:「攞個電話嚟」,並說其女婿借了他們$300,000,著魏女士先交錢再放人。魏女士表示只有50,000元,雙方最終同意以此數目付款。當魏女士確定其女婿並沒有被囚禁後,便報警處理。

3.警員利用一些廢紙放進膠袋內,假裝成錢袋交予魏女士。賊人相約魏女士出來交款,輾轉更改交款地點後,最終在屯門醫院附近見面。被告人稍後出現,並對魏女士說:「我嚟攞錢嘅,攞咗錢放妳女婿,妳跟我過嚟。」被告人還把電話遞給魏女士聽,電話中的男子叫她把袋和錢交給面前的男子(被告人),當魏女士把錢袋交給被告人的時候,在附近埋伏的警員便採取行動。被告人拔足逃跑,但隨即被警員逮捕。

4.被告人現年33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是內地人。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的背景後,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被捕後與警方十分合作,並作出招認。被告人對自己所做的事感到懊悔,並呈上一封他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人在扣押期間中風,需留院3個月接受治療,而且目前身體狀況不佳。辯方律師陳詞指魏女士並沒有金錢上的損失。

5.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刑,倚賴的是林總督察一份罪行統計報告。控方的加刑申請主要基於兩個原因:(一)控罪的普遍性;(二)罪行對社會的傷害。辯方律師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理由是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是「洗黑錢」罪行。今天是由另一位辯方律師代表被告人,她向法庭表明不會就控方的加刑申請有陳辭,只要求如果法庭決定加刑的話,其加幅不超過三分一。

6.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而言,本席對辯方原先指被告人不知情這個說法很懷疑。本案有證據支持知情的說法,例如被告人與魏女士接觸時,他表明目的是取款,取款後會釋放其女婿。毫無疑問,本案被告人是清楚魏女士曾被人以電話欺騙,令其相信她女婿遭到扣留,否則不會對她說拿了錢便會釋放她女婿。被告人明顯地是知道背後是電話詐騙,被騙的受害人會把錢交出,他負責出來收錢。

7.本案受害人沒有實際上的損失,辯方說這因爲受害人精明的緣故。本席認為這一點和被告人無關,他絕對是希望受害人有所損失,只是他的罪行未能得逞罷了。

8.就本案加刑申請,控方呈交了一份林總督察的報告,報告交代了這一類電話行騙近幾年的統計數字和情況,報告的附件A列出由2007年至2013年整年的統計數字及直至2014年5月22日為止的統計數字。

9.可以在該報告中看到2007年接獲的電話行騙報告是1,623宗、電話行騙案成功報告是545宗;2008年是1,429宗和482宗;2009年是1,496宗和423宗;2010年是2,019宗和594宗;2011年是1,916宗和542宗;2012年是2,314宗和710宗;2013年是2,047宗和728宗。

10.金額損失方面,在2007年的成功電話行騙報告的金額損失總數是2千多萬元;2008年跳升至2千3百多萬元;2009年是2千9百多萬元;2010年回落至2千5百多萬元;2011年再跌至2千2百多萬元;2012年則再跳升至2千3百多萬元;2013年更上升至接近4千萬元。

11.林總督察在這份報告中還提供了一些更為詳盡的資料,例如成功電話騙案涉及現金收錢的手法,而絕大部分這類犯事者都是被控以「洗黑錢」的有關罪名。林總督察在報告第21段指出,由於警方嚴厲打擊賊人以銀行戶口方式去處理來自電話騙案的金錢,其後賊人轉用現金交收方法,因此以現金交收的電話行騙案件數字從2008年開始上升,情況如下:2008年有38宗;2009年有80宗,與前一年相比,上升的百分比是18.9%;2010年有126宗,上升的百分比是21.2%;2011年有149宗,上升的百分比是27.5%;2012年有169宗,上升的百分比是23.8%;2013年有200宗,上升的百分比是27.5%。

12.觀乎林總督察的報告,很明顯近兩年的案件數字跳升很多。相比2007年或2008年的接獲電話行騙報告數字,2007年至2009年是平均1,500宗,但2012年和2013年已超越2,000宗。再看一看電話行騙案成功報告的統計,同樣近兩年的數字都超過700宗,2007年和2008年是5百多宗及接近5百多宗(四百八十多宗)。相比幾年前,這種罪行近來都增加了,而且數量也不少。

13.再看一看報告,大家可以知道這一類罪行的受害人大多數是上了年紀的人,由51歲開始偏多,70至80歲也不少。這類罪行的特色是利用老人家容易相信別人的心態,利用他們對家人的關心,向他們訛稱其家人出了事被扣留。

14.本案情況可以看見,受害人願意把所有的金錢拿出來交給對方,希望其家人平安。就本案而言,魏女士是一名65歲的退休人士,從她居住的地方(天水圍天悅邨)來推斷,她並非富有的人。雖然數萬元並非大數目,但對於一般長者而言,這絕對有可能是其畢生積蓄。本席不難想像老人家被騙去金錢後可能會產生的負面影響,他們可能怪責自己愚蠢、痛失金錢、變得抑鬱,甚至可能做出一些傻事。

15.本席認為這類罪行十分卑鄙,犯下這類罪行的人絕對得不到法庭的同情。這些案件在香港是一宗都嫌多,更遑論現在的數字達到幾百宗、千多宗。考慮過有關的案例和林總督察的報告,本席認為這些罪行有普遍性,近年數字也在上升,而且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傷害。就林總督察報告而言,從接獲電話行騙報告數字去看,很明顯賊人沒有放棄利用這樣的方法繼續行騙。接獲電話行騙成功報告的數字顯示,社會上仍然有些會被這些方法所騙而損失金錢。本席認為數字上升顯示了這類罪行對社會構成了一定的傷害,特別是賊人的目標主要集中於長者。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16.本席有機會參閱最近一宗上訴庭的案例岑華擴(CACC 21/2014),該案的案情與本案極其相近,而且涉及的罪行都是串謀「清洗黑錢」。上訴庭在該案認為這一類罪行的判刑應該以3年監禁作為考慮,如果法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幅度應為三分一。本席在本案都會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3年減至2年。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加刑三分一(8個月),最終刑罰是32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