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炎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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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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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涉案的處所是一座位於香港北角區的大廈,涉案單位在該大廈的三樓(即2字樓)。2014年2月24日,該單位已由一名姓鄧的女士租下,但鄧女士仍未遷入。鄧女士在當日凌晨離去時把大門鎖好,窗戶亦關上。當日下午12時50分左右,有鄰人見被告在單位的平台行動可疑,便召來警察。警察在下午1時20分左右到達,聽到單位內有物件移動的聲音,便拍門查詢,被告開門說自己是送貨來的工人。警察搜查被告,在他的衣袋內找到一把8吋長的果刀(即證物P1)及一把螺絲批(即證物P2)。警誡下,被告說他見單位的大門未有鎖好,所以入來看看。單位的租客鄧女士來到點算財物,發覺雪櫃失去兩包餅乾及一罐汽水,廁所亦有一條銅水喉被破壞。 3.被告被帶回警署,在進一步的訊問下,他承認自己住在樓上五樓(即4字樓),他沿水管及曬衣架爬下到2樓的平台,透過一未鎖好的窗戶進入涉案的單位,被告想在該單位內盜取有價值的財物,但他未能找到。被告承認他用錘子及鉗子嘗試移走單位廁所內一條銅喉,但未有成功。被告承認他從涉案單位內的雪櫃取走兩包餅乾及一罐汽水,已經吃喝掉。被告說,警察在他身上搜到的果刀及螺絲批不是他帶來的,他是在該單位內找到的,他想用該等物品來拆走水喉,但未有成功,警察敲門時,他未有時間把該兩樣物品放下。單位的租客鄧女士說該把果刀及螺絲批不屬於該單位的。 4.被告現年45歲,1997至2011年期間他有十五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四項是盜竊罪、三項是企圖盜竊罪,其他的罪行多是和管有危險藥物有關,不過被告最後的一次定罪是在2011年11月中,他干犯入屋犯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8個月,被告在2012年9月22日離開監獄。 5.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有中三教育程度,曾當裝修工人,不過事發時他正失業。被告在2009年結婚,但妻子住在內地,被告每月要匯2,000元給內地的妻子作家用。被告在港和年邁的父母同住,父母已經退休。律師說,被告在此事被捕後,他體弱多病的父親更因操心而中起風來,經過治療後,現在家中由被告的母親照顧。律師說,被告明白過往品行惡劣,浪費人生,已打算重新做人。律師呈上被告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示悔意,希望法庭輕判。律師指出,被告在本案中和警方合作,亦在庭上承認控罪,本案雖是入侵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但當時單位內並沒有人在,事主亦損失輕微,律師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輕判。 6.本席接納被告的說法,他不是帶備工具對涉案的單位進行爆破,雖然鄧女士說那柄果刀及螺絲批不是單位所有,但亦有可能她剛租下單位,未能完全熟悉單位內的物件。本席接納被告說他是在單位內找到該柄果刀及螺絲批,想用來拆走廁所內的水喉,相片亦顯示被告曾嘗試用單位內的其他物品(即一柄錘子及一把鉗子)來拆走該水喉。被告在本案中沒有爆破任何門窗,他只是趁人不在,打開沒有鎖好的窗戶,潛入涉案的單位。不過他住在樓上,自己沿水管及曬衣架爬下,目的是要進入涉案的單位,盜取有價值的財物,這是典型的入侵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猶幸當時涉案單位內沒有人在,所以沒有人受驚,單位內亦沒有有價值的財物給被告可偷,所以事主只是損失了雪櫃內的兩包餅乾及一罐汽水。亦幸得涉案單位的鄰人見到被告的可疑行為,及時報警,警察亦迅速到場將被告捉著。 7.本席認為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適用於本案,即入侵民居作出盜竊行為,一般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被告過往有多次犯罪紀錄,甚至有一次可算是近期的入屋犯法罪,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給被告輕判。本席就以3年監禁作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對被告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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