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91/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ly 2014.
2. 涉案的處所是一座位於香港北角區的大廈,涉案單位在該大廈的三樓(即2字樓)。2014年2月24日,該單位已由一名姓鄧的女士租下,但鄧女士仍未遷入。鄧女士在當日凌晨離去時把大門鎖好,窗戶亦關上。當日下午12時50分左右,有鄰人見被告在單位的平台行動可疑,便召來警察。警察在下午1時20分左右到達,聽到單位內有物件移動的聲音,便拍門查詢,被告開門說自己是送貨來的工人。警察搜查被告,在他的衣袋內找到一把8吋長的果刀(即證物P1)及一把螺絲批(即證物P2)。警誡下,被告說他見單位的大門未有鎖好,所以入來看看。單位的租客鄧女士來到點算財物,發覺雪櫃失去兩包餅乾及一罐汽水,廁所亦有一條銅水喉被破壞。